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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第三人是否需要找律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10:4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了“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规定。

第一款,是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包括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列双方当事人为本案的被告。

第二款,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是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今天庭审过程中,重庆铁路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不予申请的话,第三人是不能参加到庭审中,这是因为法官可能没有看到法律的规定情形。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法律风险之一,根据法律的的基本原则———不诉不理原则,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然违背了“不诉不理”的原则,如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话,法院依法应该列其为被告而非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碰到让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判决,让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责任规定,应该废除!

但是在很多案件中,尽管没有判令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影响或者是侵害或者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法律应该根据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造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损失,应该赋予“无独立行权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而不能规定为:判决无独立侵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民诉法》59条第二款应该修订为:如果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或者是法律论证部分损害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利益,该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因本案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有很大的区别,在此不做赘述。

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提起反诉,根据法律规定,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但山西省有一个法院,竟然同意第三人提起了反诉。#硬笔书法#每日一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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