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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工程款找私人律师调查好使么,工程款找律师费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10:33:42

12月10日下午,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案件服务学习会,本次学习会上,由建永2部主办律师曾其磊律师主持分享,结合具体的案件办理实践,为大家分享了“合同中无约定,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的相关问题。

实务案例分享

某建设公司与某检测公司签署了《无损检测合同协议》,协议约定,建设公司将其负责施工的案涉天然气管道工程进行检测,最终的工程款根据现场工作量作为结算依据。

随后,检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检测完毕后,检测公司、建设公司和案涉工程的业主方进行结算,最后,业主方和建设公司之间形成了案涉工程费用确认单,但费用确认单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方和建设公司,而与检测公司无关。

工程完工后,检测公司迟迟未收到全部的工程款,多次与建设公司进行协商,但对方始终拿出各种借口拒付款项。检测公司无奈之下,委托我所代理本案,我所收到委托后,决定由资深工程款律师王霞律师与曾其磊律师联手负责本案。

建永动态 | 建永律师曾其磊:合同中无约定,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

诉前准备

王律师与曾律师对本案案情进行分析之后,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诉前准备:

关于总款项确定准备:收集工作量方面的材料,比如检测工作中留存的照片底片等。

关于检测报告认证:联系案涉工程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研究院,获取案涉工程的检测报告。

关于付款凭证:收集多方当事人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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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第一次开庭

本案中,由于检测公司的证据不多,于是王律师与曾律师决定先行起诉,然后再根据对方的抗辩以及法院的态度做出下一步的应变。庭审过程由曾律师负责,我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建设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关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建设公司辩称,其尚未与检测公司办理结算,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其与业主方的确认单与检测公司无关,而检测报告等证据系单方面制作,不予认可;同时,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不应支持。

第一次开庭后,曾律师决定,向案涉工程当地部门调查取证,便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申请调查取证后,首先确定了取证范围以及当地部门对调查取证要求,再查询当地部门地址与承办人员。

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因为当地部门提供的档案资料太多,合计有上万页,王律师与曾律师不得不夜以继日,从浩如烟海的资料档案中筛选出对案情有用的证据,最终按时递交给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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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在复庭审理后,多方当事人对调查取证材料均无异议,但建设公司认为,调查取证材料与我方第一次提供的证据存在差异,数据不能对应,所以,原告提出的工作量数据不准确,合同款项仍然需要办理结算才能支付。

而曾律师则提出,建设公司以未办理结算作为拒付合同款的抗辩,没有合法依据不能成立,理由为:

根据调查取证材料已经在实体上可以确定工程款金额,再要求办理结算不具有实质意义,反而严重损害检测公司实体性权益;

双方没有约定将结算作为付款条件,建设公司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

结算不是合同主要义务,不能作为先履行抗辩权的依据;

即使认为结算后付款但被告长期恶意拒不确认金额,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检测公司已经出具检测报告并交付给被告,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公司目的已经实现;

虽然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但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给检测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向检测公司赔偿。

最终,经过曾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对建设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进行了认定,计算出建设公司尚拖欠的工程款金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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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此,本次分享会的案件办理分享全部结束,最后,曾律师对本次案件办理进行了总结:

虽然未约定对方违约责任,但仍然能够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下,工作量已经能够确定,那么结算程序一般不能对抗付款请求;

工作成果是否交付存在异议,但能够证明成果已经被对方使用,已达到合同目的,那么视为已经交付;

当事人应争取有利合同条款,加强内部管理,开展进度工作量确认,加强成果文件交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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