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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区找职务侵占罪律师,潮州职务侵占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09:59:07

案例一

2003年至2011年,潮南陇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及党总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郑某群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转让集体土地124亩给购地者建造厂房和房屋,共收取地皮款近400万,后居民委员会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非法占用该社区5.87亩土地建成楼房86间,其中82间楼房非法转让给34名村民使用,收取地皮款共80多万。


2002年2月至2018年7月,郑某群多次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出纳员郑某通从该村账户借款私用,后为非法占有集体财产,先后伪造5张工程项目支出单据,并交由郑某通用于抵销郑某群本人在上述账户里的私人借款,累计侵占居委会集体资金共240万元。其中,郑某曹先后2次伪造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等材料,虚构其承包该社区相关工程项目的事实,并在伪造的费用支出单据上签字,配合郑某群实施平账行为,帮助其侵占居委集体资金合计 150多万元。


郑某通2014年退休后,将上述账户内的集体资金113万转账到郑某宏的个人账户,并将剩余的9416.56元集体资金占为己有。后郑某群通过指使郑某宏两次实施隐瞒集体收入的平账方式,累计侵占集体资金人民币150万元。


2018年,被告人郑某群、郑某通分别自动到潮南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被告人郑某曹在该社区一民宅内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经侦大队抓获归案。案后,郑某群家属向潮南区监察委员会退回赃款约390万。潮南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群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郑某通、郑某曹犯职务侵占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1997年10月至2014年3月,潮阳谷饶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村党支部书记陈某鸿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安排民房、厂房面积近600亩,从中收取地皮款,并在村财务记账作为村收入用于集体开支。潮阳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潮阳某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420万;被告人陈某鸿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20万。这是汕头市迄今判处罚金最高案例。


案例三

1997年10月至2006年8月期间,潮阳谷饶镇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张某林与居委会主任张某发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非法安排土地面积160多亩,供村民修建房屋和厂房,并收取地皮款共计1600多万。其中非法规划安排民房用地面积共36.4亩,收取地皮款共1000多万;非法规划安排厂房用地面积约124亩,收取地皮款共600多万。收取的地皮款均在该社区居委会记账收入及开支。潮阳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均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被告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判处罚金82万,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2万。


案例四

2012年3月至2019年6月,潮阳关埠镇某村村委会及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林某文、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主任林某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安排民房用地,其中被告人林某文任期非法收取村民厝地款1100多万元;被告人林某云任期非法收取村民厝地款近1000万。另,被告人林某文还私自扣留本村28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补助资金合计84000元,并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后该笔款项由林某文家属代为退还。潮阳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汕头市潮阳区某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林某文犯贪污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万;被告人林某云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


汕头中院发布涉土地犯罪典型案例

上述案例体现了汕头法院从严从重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魄力,尤其是对于村(居)委会书记、主任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土地违法犯罪的,还进一步加大对其职务犯罪行为线索的挖掘力度和责任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即使退休、离任也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汕头市党委、政府加大整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越来越多的涉土地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接下来全市法院将切实配合汕头市涉土地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整治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审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从严打击涉土地违法犯罪的力度,持续保持涉土地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为建设平安汕头、法治汕头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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