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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争议找律师事务所,单位未与职工沟通单方调换岗位违法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09:08:50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李某2008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业务主管。2021年11月25日,公司总经理在事先未与李某沟通的情况下,以李某所负责部门严重亏损为由,将其调整为一线营销员,降薪降级。李某不认可公司给出的理由,要求公司出示证据,被拒绝。李某向律师咨询:“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法吗?我不同意,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该公司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未与其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举证,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发出变更的要约,一方发出承诺,双方合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该法条,用人单位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须从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表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薪酬制度以及客观情况变化等方面充分证明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事先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调岗并主张调岗是基于李某的过错,须出示足够的证据,否则属于未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淼 刘书铭供稿)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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