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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找较好的刑辩律师费,涡阳重大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08:01:44
六大难题!从涡阳“五周”案看我国冤假错案的六大成因

2018年4月11日下午4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周继坤等5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无罪。此前,五人中两人被判死缓、一人无期徒刑、两人15年有期徒刑。周继坤服刑时间最长,21年。

刑事案件关系着当事人的生命与自由,人生能有几个21年?任何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值得各方深思,“五周”案中几乎具备了所有冤假错案的成因,此案的平反对我国现阶段预防冤假错案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外界干预与司法独立难

关于外界严禁干预司法以及法院审判独立的相关文件,我国出台了一茬又一茬。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若失守,冤假错案不可能避免。

从“五周”案媒体的爆料来看,阜阳市委、市政府召集公、检、法召开案件协调会,阜阳市市委书记、安徽省政法委书记都对此案进行过批示。各级领导的重视会给案件蒙上政治色彩,或多或少影响案件的秉公办理。

在呼格案、张辉叔侄等案件中,都有着领导施压、外界干预的影子,同时“限时破案”“命案必破”的指示也让案件在没有完整证据和排除所有怀疑的情况下就潦草宣判。

二、刑讯逼供与排非启动难

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密切关联,几乎目前所有的冤假错案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针对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最有效的应对手段就是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017年6月27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庭审中的应用。

新规颁布之前,辩护人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极其困难,法院极少会批准。新规颁布之后,情况较之以前虽有所改观,但实践中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的问题。

三、被害方压力与左右兼顾难

严重暴力案件(八类案件)都有受害人,受害一方的态度影响案件走向也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五周案的一审法官原本也是秉公执法,一审合议庭曾两度提出无罪意见。然而被害人的父亲听说法院要判处五周无罪时,前往法院闹访,并饮下毒药身亡。他的死彻底改变了无罪判决,成为了案件的拐点,随后审委会重新讨论,并判处其中两名被告人死刑。

诚然,被害人一方飞来横祸,值得同情,确实应当得到公正的判决,以惩处恶者、告慰死者。但前提是依法审理,公正判罚,绝不能以牺牲公平公正的方式回应被害方的诉求,这是对被害人的敷衍,也是对被告人的不公,因此得到的社会稳定也仅是暂时的,更是违背法治根本的。

就像巧家投毒案中被害女孩父亲所言:“当年说我女儿是钱仁风毒死的,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现在说我女儿不是她毒死的,也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我恨了钱仁风14年,现在突然说凶手不是她了,让我相信哪个?”

四、暴力取证与证人作证难

五周案中,很多所谓看到五被告杀人的证人在庭审中翻供,这些翻供的证人随后陆续被涡阳警方以涉嫌伪证罪被抓捕。司法文书显示,涡阳县公安局曾经查明:在法院审理“五周杀人案”时,这些证人隐瞒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侦查机关强迫证人作证和不予许证人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蚂蚁刑辩团队早期办理的某职务犯罪案件中也曾出现过这种情况。被告人因不堪忍受疲劳审讯,编造了一个与自己有仇的人给自己行贿的故事,被告人心想这是我胡扯的犯罪事实,将来肯定可以翻案。不可思议的是,办案机关居然拿到行贿人如何行贿的详细口供,这其中存在的暴力取证问题不言而喻。

司法机关掌握着公权力,如果利用公权力暴力取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根本无力抵抗,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被冤入狱。

五、排斥律师与有效辩护难

随着我国庭审实质化的推进,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四个在法庭”的要求让以往形式化、虚化庭审的情况大大改观。但仍有少部分法官排斥律师,认为律师浪费司法资源、阻碍案件办理,尤其是在那些被外界干预的重大案件中。

我国的诉讼格局原本就是辩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格局,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何有浪费资源、阻碍审判一说。正所谓兼听则明,在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很多案件的辩护人都在据理力争,却根本得不到法院的采纳。与此同时,所有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的申诉过程中,辩护律师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另外,在一些被干预的案件中,审判结果早已内定,这让辩护人在辩护策略的选择上陷入两难。如果辩护人坚持原则进行无罪辩护的话,很可能会让被告人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如果做罪轻辩护的话,虽然可以降低一定的量刑,却牺牲了被告人的清白,辩护人也有知难而退之嫌;如果两条路同时进行的话,收效同样甚微。这也是现阶段某些畸形审判生态之下辩护人的无奈,更是有效辩护之殇。

六、认罪悔罪与冤案申诉难

五周案是安徽省高院于2000年作出了终审判决,距今已经18年之久。在已经平反的冤家错案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平反的时间都在10年以上。呼格案发生在1994年,于2014年平反;聂树斌案发生在1995年,于2016年平反;张辉叔侄案发生在2003年,于2013年平反。而且,这些案件的平反还存在“真凶出现”“死者归来”等戏剧性变化。

律师曾办理过多起申诉案件,有一部分当事人在服刑过程中不愿意申诉,因为害怕申诉会影响减刑假释;还有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减刑假释,因为害怕减刑假释会影响申诉。

最高院法释〔2016〕23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明确减刑假释需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法定考核标准。虽然该规定也提到“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但没有法律基础的服刑人员根本无法理清其中关系。

即使申诉,同样困难重重。时间跨度久,调查取证难,还要推翻两级法院的原审判决,这不仅需要当事人和辩护人迎难而上的勇气,更需要申诉法官秉公执法的决心。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实际上,找出冤假错案的成因并不困难,难的是如何从根本上规避这些问题。愿各级司法机关能排除阻力、依法办案,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作者:张志华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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