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标题的你,舌头还好吗?7月10日,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谭乔(以下简称:谭sir)爆料自己裤子没了,额...不对,是即将没有裤子了。
啧啧啧,扒人裤子?到底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据谭sir称,热心的网友发现,他曾经主持的一档栏目《谭谈交通》的视频,在各大平台陆续下架,平台方给出的下架原因是版权问题,经查询了解,一家名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游术公司)的私营企业自称是视频的权利人。
谭sir一脸懵,说这节目是一档公益普法类节目,自己是又当导演、又当策划、又当主持人的,多年来一直都是没有向任何传播者收费,怎么突然版权被一家私营企业所享有。并且称自己可能将面临巨额赔偿,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
带着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和对法律的渴望,笔者检索了一下事件相关材料,零零总总拼凑了一些“案情”。所以在论述前,本人声明,本人所发表的观点、分析,仅限于笔者检索的资料作出的个人分析,不代表司法机构最终的裁判结论,仅供参考、讨论、学习。
经企业信息检索发现,目前游术公司已经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陆续起诉了包括优酷、咪咕、爱奇艺、腾讯等98家公司。
成都广播电视台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成都电视台长期未对《谭谈交通》主张权利,但不代表权利的放弃。成都广播电视台也向“上游新闻”记者提供了其单位与游术公司的授权书。
授权书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认为在其都市生活频道(CDTV-3)播出的《谭谈交通》属于《红绿灯》节目的板块之一,成都广播电视台作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全部的著作权。成都广播电视台已经通过授权书将《谭谈交通》著作权项下的财产权全部许可授权到了游术公司,许可期间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止。
而根据谭sir回忆,自己在“制作”这个节目之初未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是纯粹的公益普法,整个过程中成都广播电视台仅指派一个摄影师全称跟随拍摄,后期简单剪辑。
那么综合以上信息,笔者揣测这个事件中成都广播电视台的心路历程应该是这样的:
《著作权法》修改后删除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我们《谭谈交通》这个栏目应该是属于“视听作品”,而根据新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视频作品”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一拍大腿,哎呀妈呀!我不就是制作者嘛!维权维权!
那么,这个事情就真的这么一板子拍死?要扒掉谭sir的裤子拿去赔偿了吗?我们就现有的线索,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谭谈交通》栏目是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假设《谭谈交通》栏目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权利人应当是谁?三、游术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授权书获得《谭谈交通》栏目的诉权?四、谭sir还有没有裤子穿?
一、《谭谈交通》栏目是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看过这个节目的应该都知道,节目的内容就是谭乔谭警官,在成都的街头随机查处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并对行为人进行采访教育,通过录像记录下来并在《谭谈交通》栏目,以这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法宣传。
那么这种模式下,实际上谭sir依旧是一名交通警察的角色,所查处的违法活动也非提前预设,采访、教育警示的过程也是现场根据谭sir临场随机发挥。那么,现场记录这个过程的视频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
首先,这种执法过程,笔者认为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属于交通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现场的录像只能算是扛在肩上的“执法记录仪”,这个过程产生的内容应当属于执法过程客观记录,《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将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因此,这种视频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某个主体垄断。
其次,在《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后,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改为“视听作品”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护范围,但是修订后仍保留了“录音录像”章节,因此笔者认为虽然“视听作品”扩大了原有的保护范围,但是依然不能将谭sir现场查处、采访、警示教育的视频资料粗暴地归纳到“视听作品”行列。
即使是演播厅内录制的访谈类节目是否应当直接归纳到“视听作品”中也存在不同观点。虽然已有法院生效裁判[(2019)京73民终1910号]就访谈类节目属于类电影作品作出了倾向性认定,但是《谭谈交通》这种视频记录仍不同于演播厅的访谈类节目,无法在录制制作之初就和受访者限定好受访的话题内容,无法将节目录制及后续的剪辑控制在编导的掌控之下进行,不能够按照导演的构思向后有序推进。结合《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作品”界定,立法的初衷是保护具有付出一定智力活动且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内容,并不能认为存在声音、画面、简单的镜头切换就达到了创作高度,就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谭谈交通》即使不属于《著作权法》排除在外的行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仅能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仅能享有录像制品的邻接权,即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因此,谭sir作为表演者不点头,这事不好弄呀。
二、假设《谭谈交通》栏目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权利人应当是谁?
假设按照成都广播电视台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谭谈交通》栏目属于“视听作品”范畴,那么著作权人是不是就应当是成都广播电视台?
笔者认为,在节目录制及播出期间(2005年—2018年),当时的《著作权法》中并未规定“视听作品”的概念,仅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谭谈交通》栏目是不能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的,更没有著作权人的推定。虽然《谭谈交通》栏目因未超最长保护期,可以适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保护。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并不能直接套用新《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关于“视听作品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直接由制作者享有”的规定。因为,节目录制至正常播出时,并没有这样的法规推定归属,直接适用新法,可能会损害当事人在录制时对法律后果的合理预期。
本事件中,关于著作权的归属,鉴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是模糊的,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基本原则来判断,要么将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谭sir认定是著作权人,或是将谭sir的行为视作职务行为,认定该节目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法人作品。即使认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与成都广播电视台以共同的目的,打造了这个节目,成都广播电视台以摄影师加剪辑的形式加入到作品创作中,也应当是《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确定为合作作品,而非成都广播电视台独家享有。
退一步说,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推定著作权人为“制作者”享有,那么笔者认为“制作者”也应当是对这个节目录制付出了相应的智力劳动,为整个节目的内容有实质性贡献的人,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制成影像资料的主体。虽然成都广播电视台7月11日委托律师发表的声明中提及了其参与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了《谭谈交通》栏目,但是,如何“策划、编导”使得节目中出现各种“有趣”的人或事,成都广播电视台仍需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笔者认为成都广播电视台不是《谭谈交通》栏目的作者,即使是,也只是合作作者之一。
另外,顺嘴提一句,如果按照成都广播电视台就法律字面的理解,那么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仅可以要求报酬。此时,二仙桥大爷看着本文,露出了满意的微笑,再也不用走成华大道干违法牵引的“勾当”了。
三、游术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授权书获得《谭谈交通》栏目的诉权?
假设成都广播电视台享有著作权,根据成都广播电视台给到游术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成都广播电视台确实写明将所有著作财产权、将财产权转授权的权利以及维权权利一并授权了游术公司。但是这份授权书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结合前述,成都广播电视台可能仅是合作作者之一,并不能独自许可他人,更不能独自许可他人专有使用相关作品。
第二,即使成都广播电视台单独享有著作权,该授权书中仅有授权范围,没有看到任何关于著作权许可相关的付费条款。如果游术公司不能提交在这之前与成都广播电视台正常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及相应的款项支付凭证,那么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广播电视台是通过授权的方式把《谭谈交通》栏目的维权、管理工作交给了游术公司,再通过游术公司以维权的形式就相应“收益”进行分成。
如果该情形成立的话,因授权事项与《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集体管理活动完全一致,授权书仅是为了大规模商业性诉讼,为实现巨额利益为目的而形成的。因此,该授权书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禁止性规定,授权协议应当当属无效协议。因此,游术公司不能获得《谭谈交通》栏目起诉权。
四、谭sir还有没有裤子穿?
综合笔者的上述分析,跟着笔者来个脑筋急转弯:
笔者认为《谭谈交通》栏目内容属于行政执法视频,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属于录像制品,成都广播电视台不享有著作权,且录像制品对外许可也需要表演者同意才能进行。即使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权利人也非成都广播电视台一家独享,无权独立进行专有使用许可。即使成都广播电视台一家独享,如成都广播电视台与游术公司之间仅有一份授权书,则该授权书亦属于无效协议,游术公司不能获得诉权。另外7月11日晚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发布的律师声明中也明确了,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因此,谭sir暂时还是有裤子穿的,后续就算诉讼,在这样一环套一环的抗辩下,谭sir的自媒体账号发布《谭谈交通》内容,即使获得了收益,裤子还是有可能不被扒走的。最后还是要看全案证据和法院的认定。
那么,谭sir还能不能自称“谭警官”呢?胡乱自称“警官”肯定是违法的,大家不要轻易尝试。对于谭sir来说,即使著作权为第三人享有,谭sir作为“表演者”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自称是《谭谈交通》栏目的“谭警官”还是没有问题的。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事件刚刚发生,还是让子弹飞一会儿,我们静待法院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作者:王进
审核:黄青松
找交通方面的律师,律师谈谈《谭谈交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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