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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方面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00:21:16
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实务


大家好,我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侯志勇律师,很高兴和大家在线上一起分享。感谢智善的邀请,今天给大家分享的题目是《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实务》。提到建设工程纠纷大家可能有一个印象,就是建筑工程纠纷涉及的内容广泛、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多,既要懂法,又要懂政策、懂规定,甚至还要懂财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和需要做的工作,我将自己的一点心得和经验跟大家分享,讲得不好之处请大家指正。

今天我讲的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的履行、结算等几个大的方面。具体的内容我将分为12个小的专题来与大家分享。

一、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时候,律师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包括项目应该分解成几个独立的合同及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采用何种方式,合同的种类、形式和条件,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以及合同签订和实施时重大问题的决策,各个合同的内容组织、实施、技术时间上的协调。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依据以下客观情况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首先,从业主来看,业主的资信、资金供应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具有的管理意愿,业主对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要求等等;其次,从承包方的角度来看,应当考虑承包方的承保能力、资信、企业规模、管理风格和水平,目前的经营状况,过去同类工程的经验,企业的经营战略,长期重击、承受和抗击风险的能力等。在不同规模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的质量要求,和工程范围的确定性,计划程度、招标时间和工期的限制,项目的盈利性,工程的风险管控,工程的资源,如资金、材料设备供应和限制性条件等,这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考虑的一些因素和风险。给建筑施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不管是哪方的法律顾问,最主要的事情是审查和订立合同,在订立工程合同时首先要考虑上述一些因素,最大的避免风险,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建设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业主一般处于主导地位去确定一些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关于这个重要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以及合同争执仲裁的地点、程序等;第二,如果采用进度付款、分期付款、预付款,或者由承包商垫资承包,这些业主的资金来源保证情况等因素;第三,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范围、调整方法,特别是对于物价上涨、汇率变化、法律变化等对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第四,合同双方风险的分担;第五,对承包商的激励措施;第六,关于合同执行过程中控制措施的设定,业主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的控制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合同中必须设计完备的工程控制措施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比如变更工程的权利,工程质量的检查权,对工程付款的控制权,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立即加速的权利,当承包方与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时,业主的处理权,这些合同重要条款的把控,当然主要是对发包方而言,只要条款设置得比较合理,就可以有效防止纠纷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也可以依靠规范的合同来进行处理。以上讲的主要是作为业主或者业主方面的法律顾问,对建设工程合同重要条款的设计及把控。

三、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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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并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这是劳务分包的概念和定义。劳务合同是项目经理部和企业内部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和劳务公司部,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并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合同从性质上看是基于建设分包合同产生,只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会产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从上述概念和定义的区分可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其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承揽合同。

四、农民自建房的性质问题


关于农民自建房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范畴,这是我们司法实践中和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农民自建房是否属于建筑法调整范畴,农民自己请的施工队发生了工伤事故,或者结算纠纷怎么处理,这是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这里跟大家探讨交流。根据我国建筑法第83条,农民自建房,不论是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建设施工,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分装和建设规划管理局的。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活动应当受建筑法的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都属于建设施工合同。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如果在上述合同执行过程当中也适用我国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调整。以上是对于农民自建房是否属于建筑法调整的理解。

五、建筑工程总、分包单位的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一般是建设方和工程施工的总包方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毫无疑问,总包方应当对其总包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规定来承担自己作为总包人的法律责任,经建设方同意总包方可以将部分分包工程承包给分包企业进行分包,总包方应当对分包方的分包工程向建设方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分包方和总包方有合同的约定而免除总承包方向建设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总承包方履行了总包的责任以后,如果是分包单位造成了责任,总包单位可以依靠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进行追偿。现在的法律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总包方应当对其分包的工程,与分包单位一起对总包承担连带责任。确定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助于促进总包和分包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工程质量、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六、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


非法分包、违法转包或者借用他人私自签订的合同无效,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大家学习过合同法的话应该有所了解。有过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具体到合同纠纷当中,处理原则和方法又是怎么样的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当中,对于非法分包、违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是收缴非法所得,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掌握的原则是按照其实际施工部分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因此,一个主要的原则和观点就是合同无效,是不能谋利的。

七、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黑白合同并非是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人们在处理合同时两种不同做法的称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中,建设单位与实际的承包单位会签订一个备案合同,往往建设单位为了压低工程款或者降低税金等各方面考虑在备案合同以外与施工单位再另行签订一个合同,也就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另行签订的实际施工合同叫黑合同。无论是签的黑合同还是白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能忠实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会相安无事,问题是如果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争议,一方以备案合同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来主张权益,另一方以未备案合同来主张权益,究竟如何来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双方发生纠纷以后一般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也就是对于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

八、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料收集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工程施工资料,为以后的工程结算创造条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过程当中,我们应当注意收集双方往来的信函,包括工程联系函、会议纪要、执行备忘录,以及工程变更设计的相应资料、引进工程的签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拟,单位的整改、通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天气状况是否影响施工,工期延误或者窝工,有没有签证单或者联系函。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收集好证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后就可以用证据说话,定纷止争,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合法化。

九、“完工”和“竣工”的区别


很多人容易混淆,但其实这是两个概念。“完工”是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也就是总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的工作量。工程“竣工”是工程完工以后基本验收合格才能叫做竣工。“竣工”比“完工”的要求和定义更加高,工程竣工主要是工程达到竣工的条件才叫竣工,比完工的要求更高。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应当注意以上概念的区分,只有自己更加专业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业务也会越来越多。

十、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什么?根据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的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22条,当事人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程价款的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来作为结算依据

造价咨询公司的结算审核意见与财政部门的审计报告的区别在哪里?造价咨询公司的结算审核意见指的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造价结算过程中,一般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这个结算审核意见经过双方签字确认是合法有效,是当事人结算的最终依据和标准。结算审核意见一般由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而财政审计报告指的是政府工程、大型社会公益工程,在工程完工以后,财政部门的审计单位一般会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的行为,这是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意见和财政审计报告的区别。财政审计报告的结论只是其行使国家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据,而非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十一、工程款的计算与结算风险


不管是发包方还是建设方,做一个工程最主要的目的是盈利,工程款的风险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考量的问题,也是我们作为专业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工程款的计算与结算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不明,一般的工程价款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三种方式,对约定的可调价格未明确约定调整方法,采取固定价的合同未约定风险范围、风险费用,也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约定不明,工程量发生变化未以书面形式确认从而导致一方对工程变更的不认可。工程形象进度款难以确定,导致形象进度款支付困难。还有经常可以预见的就是结算报告的递交手续不规范,业主不按时结算,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计算与结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归根结底,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当中,必须把影响工程款结算和计算的各种情况都约定清楚,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事后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执行过程当中产生的风险、变化进行确认,以利于后期工程款的结算。对于防范的重点,我们认为第一要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对于可调价格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价款调整的方法,比如说具体包括设备、材料价格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发生了这些因素,价格怎么调应当及时固定。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物价因素、自然因素等,合同及时备案。

明确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合同条款要上下呼应、内容统一,要清晰明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增、补、漏工程时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对变更的工程量和价款进行约定。对形象进度款要做出具体详尽的描述和规定。递交结算报告应当有明确的签收程序。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给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工程款的问题。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涉及的关于承包方的风险比较多,以上主要是站在承包方的角度工程结算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的一些注意和把控的方面和策略。

十二、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期限和装修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抵押权和债权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只包括工程的人工报酬、材料款等直接支出,不包括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丧失了优先权。作为承包方的律师或者承包单位的法律顾问一定要注意这六个月的期限。

建设工程中的装修工程也应当具有优先权,但是只限于装修的工钱,不包括装修工程施工以后所导致的工程升值的这一部分,装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不及于整个建设工程而优先,只限于装修工钱部分。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也供听众进行交流,不足之处烦请指正。感谢大家,感谢智善微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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