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 56 条 合同签订地的司法认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 57 条 示范合同与格式条款
57.1 示范合同
示范合同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际工程师协会或者其他具有行业广泛影响的国际行业组织为了指导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合同内容而制定的参考文本。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不选择使用而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拟定合同文本。
目前建设工程领域中我国建设部、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示范合同有: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GF-2000-0203)[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GF-2000-0204)[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0210)(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合同是国家建设部和工商总局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供各方选择性采用的示范合同文本,除通用条款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修改,最终确认合同条款。律师应提醒发包人是否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下约定进行调整:
(1)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2)逾期未答复、确认视为认可的约定。
另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予约定或未予明确的事项,如工地考察、延长工期的因素、工期的顺延条件、工程例会与会议纪要、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及工程保护、工程的变更、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档案、违约责任等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
57.2 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格式合同必须是事先一方当事人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确定的合同。而示范合同不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拟定的,而是国家建设部及工商总局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供各方选择性采用的示范合同文本,并且示范文本的条款并不是都事先拟定好的,除了通用条款外,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的内容还需要合同签订双方协商确定。由此可见示范文本并不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但若使用了格式条款,则须注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有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无效。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8 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坚决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合同当事人应按下列原则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1)遵守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以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经济合理的方式进行。
(2)工程质量为中心的原则
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标的物,建设工程是否合格或符合约定是建设单位能否使用工程、施工单位能否取得工程款的基础。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目标。
(3)造价管理有效原则
建设工程约定的工程造价计算依据要合法有效,涉及造价的变更、支付、结算等均应及时进行、手续到位,防止工程款任意拖欠和克扣。
第二节 合同交底
第 59 条 合同交底的必要性
合同交底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制度,是指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使各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 定、管理程序,了解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保证施工单位正确履行合同和防范合同风险。它包括合同分析、合同交底、交底的对象提出问题、再分析、再交底的过程。
(1)合同交底有利于合同相关方统一理解合同,避免因不了解合同或对合同理解不一致造成工作上的失误。
(2)合同交底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发现合同问题、完善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合同风险的事前控制。
(3)合同交底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内部进一步了解自己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范围、工作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摆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有效防止由于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清引起的内部职责争议和外部合同责任争议的发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4)合同交底有利于增强、促进当事人内部人员自觉执行合同管理程序和制度,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和偏差。
第 60 条 合同交底的程序
合同交底是施工单位(承包人)合同签订人员和律师向项目部成员陈述合同意图、合同要点、合同执行计划的过程。通常按下列三个层次进行:
(1)施工单位向项目部负责人交底
施工单位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并解答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合同交底记录。
(2) 项目部负责人向项目职能部门负责人交底
项目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合同执行计划、各职能部门的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解答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3)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交底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本部门的合同责任及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答所属人员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各部门将交底情况反馈给律师和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由其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发各执行人员,指导其工作。
第 61 条 合同交底的内容
律师为当事人起草合同交底文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及合同工作范围;
(2)合同关系及合同涉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3)合同工期控制总目标及阶段控制目标,目标控制的网络表示及关键线路说明;
(4)合同质量控制目标及合同规定执行的规范、标准和验收程序;
(5)合同对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验收的规定;
(6)投资及成本控制目标,特别是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7)合同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程序和要求;
(8)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9)索赔的机会和处理策略;
(10)合同风险的内容及防范措施;
(11)合同进展文档管理的要求。
第三节 建设工程工期管理
第 62 条 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
62.1 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可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承包 人应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62.2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科学管理方法全面组织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
(2)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
(3)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
(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5)冬、雨季施工措施;
(6)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减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62.3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程序:
(1)承包人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报送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承包人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人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审定。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机构报送发包人。
(4)承包人应按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发包人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2)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项目总监签认。
62.4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施工组织体系特别是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2)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证施工的正常、顺利地进行,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特别是要对场区的道路、防洪排水、器材存放、给水及供电、砼供应及主要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布置等方面予以重视。
(3)认真审查工程地质特征及场区环境状况,判断它们可能在施工中对质量与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深基础施工的质量与安全有无保证,主体建筑物完成后是否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沉降,影响建筑物的综合质量;现场环境因素对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的影响,有无 应对方案及有针对性的保证质量及安全的措施等。
(4)主要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如何。对于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有无针对性措施及预控的方法;对于有害气候条件,有无可靠而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62.5 工程进度计划,是以分部工程作为施工项目划分对象,控制各分部工程的施工时间及分部之间相互配合、搭接关系的一种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当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核要点:
(1)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
(2)总进度计划中的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期使用的要求。
(3)总进度计划中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合理:如尽量提前建设可供施工使用的永久性工程;急需和关键的工程先施工。
(4)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总进度计划中的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
(5)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的划分的粗细程度,一般应细到分项工程或更具体。
(6)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顺序、施工的时间以及搭接关系是否合理。
(7)主导工程是否连续施工。
(8)施工平面各空间的安排是否合理。
(9)劳动力、材料、机械需要量是否均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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