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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找律师前会定罪吗,口供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19:19:16

编者按: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归案后始终供认作案,但未组织证人、共同作案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以及尸检照片等关键证据遗失,导致全案证据单薄,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定案。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田四”,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00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某、田某(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在公路上伺机盗窃。当被害人罗某某及魏某某拉板车送货途经时,田某某将板车上的两袋瓜子搬到王某某、田某所骑自行车上,田某骑自行车逃走。王某某在骑自行车逃离时与一辆三轮车相撞,被魏某某、罗某某赶上。田某某为帮助王某某逃走,持尖刀捅刺罗某某胸部一刀,致罗某某死亡。作案后,田某某坐上王某某的自行车逃离现场。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尸体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罗某某系被单刃刀捅穿胸壁损伤心包膜和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2.证人魏某某(被害人罗某某的同事)证明当时我和罗某某去追小偷,发现一个骑自行车的人和一个骑三轮车的人在争吵,自行车倒在地上,地上有袋瓜子。后面过来一个人,罗某某踢了过来的那人一脚,那人持刀朝罗某某左胸部捅了一下,罗某某倒地。骑自行车的人骑自行车跑了,捅罗某某的人也持刀坐上自行车跑了。骑自行车的人穿灰白上衣,捅罗某某的人穿深蓝色上衣。

3.另案处理的共同作案人田某供述了伙同王某某、“田四”作案的过程,并供述王某某骑自行车逃离时与一个骑三轮车的人相撞,我没管就走了。后来,我听“田四”说,因王某某被拉板车的两个人抓住,“田四”去解围捅了人。当时王某某穿白色上衣,“田四”穿黑色上衣。“田四”叫什么不清楚,听“田四”老婆称呼“田四”叫田某某。

4.另案处理的共同作案人王某某供述了伙同田某、“田四”作案的过程,并供述我骑车逃离时与一个骑三轮车的人相撞,一个拉板车的人上来拉住我,“田四”和拉板车的人打了起来,我就逃跑了。之后,“田四”坐上我骑的自行车也逃跑了。当晚“田四”说捅了人。我不知道“田四”真名,也不知道是哪里人。

5.被告人田某某的有罪供述。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证人魏某某未对被告人田某某等人进行辨认,共同作案人田某、王某某未对田某某进行辨认,田某某亦未对田某、王某某进行辨认,导致无法认定田某某就是魏某某证言中反映的作案人,也无法认定田某某就是田某、王某某供述中反映的“田四”。

2.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丢失或者存在瑕疵。包括尸体鉴定意见没有签名或者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没有尸检照片,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无法找到尸检照片卷中没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侦查机关亦出具情况说明称无法找到作案工具未提取,侦查机关又出具情况说明称未找到亦未提取作案工具。上述问题导致无法审查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现场情况、被害人伤情、死因等关键情节的印证性。

3.共同作案人王某某、田某均未目击“田四”捅人的具体情况,该二人的供述只证明事后听“田四”称捅了人,只能侧面印证被告人田某某行凶的事实,证明力不强。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抢劫的证据主要建立在田某某供述的基础上,除此之外缺乏将田某某和本案建立联系的有力证据,全案证据相对单薄。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田某某死刑。


未组织相关人员辨认被告人,主要靠口供定案,不应核准死刑

汤建彬律师,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IVLP”项目参访者,荣获《法制晚报》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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