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两个人不只需要共同经营感情,还要共同经营财产。因此,当感情破裂时,财产的分割往往也容易引起纠纷。在过往处理过的一些离婚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夫妻可能会在离婚之前,私下协商好一个“财产分割协议”,彼此都签字认可,算是形成了一份合法的契约。但等到真的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又反悔了,要求作废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那么,这种时候,之前签过的合同,还有效吗?二人离婚的财产,是应该按照合同分配,还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分割呢?
今天我们就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这部分内容。
【案例1】婚内签署“净身出户”协议,后又起诉离婚的,财产如何分割
徐某某(男)与谢某某(女)结婚十年,婚后育有两个儿子。2017年开始,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后矛盾不断加剧,闹到了分居的地步。
2017年,二人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徐某某为甲方,谢某某为乙方,甲方同意自愿放弃一切财产,所有财产应当归乙方所有,甲方“净身出户”。
2019年,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并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后双方并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徐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财产。谢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双方已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徐某某当时自愿放弃了一切财产,所有财产应当归谢某某所有,不应当平均分割财产。
【法院审判1】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某与谢某某于2017年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但并未按约定内容对财产进行变更和处分。2019年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自《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由于原、被告离婚未成且原告徐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双方于2019年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商一致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的,协议效力要根据签订协议的目的区分情况认定。
如果夫妻为实现离婚而做出的有关财产的分配协议,目的是实现离婚之后实施,则应当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旦离婚这一条件最终没有具备,该协议则自动失效。
如果夫妻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并不是为了离婚,而纯粹是要对财产做出分配,则可以认定为不符条件的有效约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分配约定有效。但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结合本案,也就是说,徐某某和谢某某在婚姻存续状态下,先后两次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双方协议离婚达成的情况下才能生效。现徐某某反悔了,通过起诉离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就说明双方之前的协议离婚未能成功,也就是婚没离成,那么这个所谓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也就自动失效了,最终双方还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法院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也并不是所有的婚内约定都是无效的,在一些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合理的,这种时候也会认可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2】夫妻婚内房产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当有效
徐某和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签订《家庭房产处理及家庭经济协议》(以下简称《房产协议》),其中对房屋产权分割部分约定为:房屋及附带车位、储藏室归郭某所有,并由其负责偿还贷款,同时为补偿许某已还房贷的部分,郭某同意分四次共给付许某10万元。
现二人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在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许某要求郭某按照之前二人签订的《房产协议》分期给付其十万元,郭某拒绝给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郭某辩称:“算上我父亲帮许某家装修的工钱、女儿上私立幼儿园产生的差价以及其我母亲为了带孩子产生的误工费,这些钱已经远超10万元,所以相抵扣了,我不应当再付给许某10万元。”
【法院审判2】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签订的《房产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许某据此要求郭某分期给付10万元,应当予以支持。对于郭某提出的抗辩理由,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最终,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判决郭某分期向许某给付十万元。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官的解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就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那么同样是在婚姻存续关系内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同样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离婚时对协议内容表示了反悔,为什么在案件1里,法官的判决是“协议无效”,而本案中,法官又认可了协议的内容,认为应当履行协议呢?
咱们对比这两个案件,案件1里的财产分割协议里,要求其中一方“净身出户”的约定,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而且不符合婚姻法里的财产分割规定,所以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了协议无效,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了更合理的财产分割。而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徐某和郭某的房产分割协议合情合理、真实有效,且不违法,所以才给予以了支持。
所以,复盘一下今天分享的两个离婚案例,我们会发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这最终还要取决于这个协议的内容本身,如果双方约定的分割方式合法合理,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一方提出了“霸王条款”,另一方被迫放弃了应得的财产,那么法院肯定会出面干预,重新协调,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找律师签财产分割协议,婚内双方对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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