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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14:26:00

《律师之师:律师素质与思维十讲》是朝阳区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分门别类准备的十期系列讲座,邀请法学大家亲临现场,传播智慧,并为广而传播、惠及更多律师的愿望而编辑出版此书。

《律师之师》:风好正是扬帆时 不待挥鞭自奋蹄

其中,有王利明老师讲授《法学方法论——在办案中如何找法、用法》、陈兴良老师讲授《定罪的方法(犯罪构成的方法)》、梁慧星老师讲授《怎样进行法律思维》、高全喜老师讲授《政治宪法学》、王亚新老师讲授《民事司法政策》、张新宝老师讲授《侵权责任法的方法论》、王轶老师讲授《论法律规范》、江必新老师讲授《司法审查若干基本问题》、陈福勇老师讲授《审判方法论视野中的仲裁代理》、陈瑞华教授《程序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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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之师》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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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也是司法机关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凝聚共识、同心向力,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人员之间选任交流、学习借鉴、良性互动,可以改善法律共同体的来源结构,也是提升法律能力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律师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涌现出许多具有丰富办案经验、良好法律素养、较强综合素质和应对能力的律师。由于职责分工和角色定位的不同,律师在法庭上常与检察官针锋相对,尽可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对手”,检察官有必要加强对律师的研究,“知己知彼”,方能更好地构建和而不同、共同进步的良性检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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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逢此时,《律师之师》这本书进入视野。这里特别要感谢董检,没有他的力荐,我可能不会想到去看这本书。为适应日益竞争激烈的律师执业环境,提高专业律师的业务水平,提升律师素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特别准备了系列专题讲座,邀请法学界享誉盛名的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陈兴良教授、陈瑞华教授等专家学者为律师讲授法学方法论、法理学、法哲学等内容。

《律师之师》实际上是对前述十位法学大家的十期系列讲座进行的整理,通过当代中国法学界主要学术代表人物的视角,提供了一次法学研究学者与实务律师对相关学术理论、学者品格以及理念的面对面交流机会。这是一次全新的尝试,正如该书序言所概括,这是各位法学大家“在研究实体法的基础上,对各实体法进行了哲学角度的思考与研究”,的确是一次“实用理性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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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一直以来我们的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海量知识的快速学习,采用的是灌输、速成的教育方式,知识的获取靠的是走马观花、强记,往往忽略了最重要的法律思维培养训练。诚如该书提到的,“大家都在谈法治,但对于什么是法治的要素却模糊懵懂;大家都在谈三段论,但对于涵摄的内在逻辑却浑然不晓;大家都在谈权利,但对于权利受到损害后寻求救济的不懈追求却不甚了了。”这种情况,即使是法学院的部分学生亦莫能外。回想自己,从教十余年后半路出家再学法律,尽管勤奋有余,然对法学的领悟仍深感困惑。三年读研下来,注重的是对工具、法条的直观理解,而对于法学理论的系统学习、法律思维的养成,还是完成的不好。从检以后,偏重实务,看轻理论,是故“本领恐慌”时有,自我再学习的想法常在,但却受囿于各种因素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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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掩卷长思,感慨良多。尽管坐拥京城之便,但仅为区一级的朝阳律师协会5年前能广邀梁彗星、王利明、陈兴良等法学大家,放弃时髦的实务培训、功能培训,开展“无用之用”的法学通识教育,值得深思!近年来,同为法律共同体,律师的自我学习交流可以说达到了新的高度,我们对此也有切身体会。仅以刑事辩护为例,杭州厚启刑辩沙龙、宁波海泰演武堂等以培养律师法律思维方式为主旨之一的学习交流平台不断涌现,密度之大、质量之高、效果之实,令人瞩目。反观我们自己,学习培训的实效性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甚至存在看轻、逃避学习的个别现象,不禁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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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动百科所载,法律思维能力应包含:第一,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第二,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第三,法律推理的能力;第四,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核心因素,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思维比法律专业知识更加重要。因为,专业知识可以强化习来,法律条文可以即时查来,而法律思维方式则要靠长期的专业训练才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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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门艺术,而法律思维则是法律工作者办案过程中打开事实与法律之门的“钥匙”。对检察人员来说,就要求我们用检察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处理案件,尊重司法规律,秉持司法理性,恪守司法公正。当下,培养检察官法律思维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这既是改革叠加背景下增强检察监督能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自我需要。“风好正是扬帆时,不待扬鞭自奋蹄”,身为检察一员,勇当改革“弄潮儿”,让我们先从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训练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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