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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律师代理办劳动仲裁吗,赵长坤律师:一起工伤案件的代理谈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的操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08:17:25
赵长坤律师:一起工伤案件的代理谈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的操作

赵长坤律师:一起工伤案件的代理谈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的操作

专业化与精细化是法律人的必经之路,赵长坤律师选取的案件小切口、深切入,逻辑清晰,叙事详细,充分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他干货满满的经验总结,对青年律师的成长大有裨益,这也是“青律SHOW”栏目的宗旨。

赵长坤律师:一起工伤案件的代理谈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的操作

赵长坤律师:一起工伤案件的代理谈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的操作

赵长坤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和民事纠纷业务领域,执业5年来共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婚姻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公司相关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仲裁案件逾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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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律师曾于2018年代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本律师在劳动仲裁阶段巧妙运用财产保全手段,促使对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接受我方当事人调解方案,案件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前得以调解结案。该起案件,涉及劳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问题,较为典型。为帮助大家了解劳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操作,特拟定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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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件当事人是我到人社局为其他当事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认识的。我见到他时,看到他拄着拐杖,腿上缠着纱布、固定着夹板,和他妻子一起在人社局门口徘徊。他认出来我是一个律师,就凑上来问我可不可以咨询一下工伤方面的问题,我很乐意的接受了咨询。

通过交流,发现当事人是一家建工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施工的过程中从脚手架跌落,腿骨骨折。当事人希望公司能够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公司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交纳社保,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愿意协助当事人认定工伤。经过交流,当事人愿意委托我来代理他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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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办案思路:如何快速得到工伤赔偿?

我接受委托后,就跟当事人约定时间,陪同当事人到施工场地取证,对施工场地和施工单位张贴的文件进行拍照,并找工友采集证言。因为工程正处于施工阶段,工友们担心为当事人作证会影响继续工作。我就做工友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大家都是农民工,今天工伤发生在我方当事人身上,有可能明天就是其他工友身上,今天大家都不愿意作证,那之后遇到相似问题,自身权益也难以保障。同时也告诉工友,只需要出具证言,并不要求出庭作证。

在我的耐心劝说下,几个工友终于同意出具证言,对工伤发生的经过进行作证。在采集到现场照片后,我连同当事人提供的工资流水、工友提供的证言、我拟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等材料一起交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收到认定材料后,通知公司到人社局做了调查,也对证人证言做了调查,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案的重点并不在于工伤的认定,而在于能否在短时间内得到工伤赔偿。办理过工伤案件的律师朋友应该都知道,工伤案件程序繁多,如果公司一直拖延,有可能要花两年时间走程序。

对工伤案件可能涉的程序简要介绍如下:

1.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那么就会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劳动仲裁,如果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会涉及到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2. 劳动关系确认后,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如果公司不服认定结果,又会涉及到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

3. 行政诉讼后,劳动者申请仲裁赔偿,又会涉及仲裁程序,以及针对仲裁裁决的一审、二审诉讼。

如果把上述程序都走完,两年时间已经过去了。我不能让这样的事情发生,我需要想个妥当的办法提前结束程序,免得公司一拖再拖。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公司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我抓紧时间协助当事人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迅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立案后,我带当事人去了一趟的公司,试着跟公司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公司一直以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当事人的主张是在无理取闹,除了医疗费以外,不愿意支付其他相关赔偿。我敏锐的意识到公司没有协商的意愿,之后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公司极有可能会想尽办法拖延程序,我必须想个妥当的办法提前终止程序。

按照通常的操作来讲,不论公司提起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还是针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提起仲裁和一审、二审程序,都是公司的程序权利,劳动者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却没有办法阻止公司行使程序权利。我需要想个办法,提前结束程序,不能让当事人陷入只能道德谴责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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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我想到了财产保全,但是我也有疑虑,因为我代理民事诉讼方面的案子比较多,我知道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院诉讼阶段,才能申请法院保全对方财产,在劳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比较少见。尽管如此,我还是决定试一下。但我不能盲目启动程序,我要找到相关依据,在于法有据的情况下,再跟劳动仲裁委员会沟通,要求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我检索了劳动仲裁阶段申请保全的依据,还真找到一一个人社部和最高法刚在2017年联合出台的意见,意见具体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除了上述规定外,我还对地方性司法文件做了检索和梳理,发现各地在人设部和最高法2017年出台文件后,也在2018年陆续出台了地方性规定,这些规定真是太应景了,不完全列举如下:

赵长坤律师:一起工伤案件的代理谈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的操作

检索到上述规定后,我就拟定了保全申请书,顺便附带一个公司给当事人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保全申请书。经过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人员沟通,办案人员同意出具移送函,由我携带移送函自己到法院办理保全,移送函如下:

赵长坤律师:一起工伤案件的代理谈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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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拿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移送函,我已经知道财产保全程序已经基本可以启动。但是仅有一个银行账户,很难保全到公司财产,如果保全不到相当数量的财产的话,难以对公司产生压力,我在想是否可以找到更多财产线索。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律师,我很清楚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查到对方公司的财产线索,我在想能不能通过法院查询呢,如果法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那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怎样说服法院帮我查询呢?办理案件仍然要于法有据,我再次检索法律规定,检索结果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法律依据好找,但是做律师的朋友都知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却未必能够推动法院主动查询,我还是要想个办法说服执行工作人员帮我查询。我知道,工伤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通常将工伤职工作为弱势群体对待,看来我还是要从情理出发,争取执行办案人员考虑工伤职工的特殊情况,特别案件特别对待。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还是说动了执行办案人员,争取到了他的帮助。在执行办案人员去了三家银行之后,终于保全到了对方公司账户30万元现金,我知道接下来就好办了。

说起来赶的很巧,法院保全对方公司账户的时间正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时间。那天我和当事人老早就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待开庭,开庭前,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看起来是没有办法调解的。

但是开庭刚半个小时左右,画风就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对方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接到了公司的电话,公司老总通知,法院保全了公司账户,案子不要继续开庭了,邀请我方当事人和律师到公司协商解决,态度诚恳。我知道我已经捏住了对方的七寸,这样的情况,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是极大的,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对双方也都有利,于是,我同意中止庭审,到公司协商。

我和当事人夫妻到公司后,发现这次的阵容和之前明显不同,阵容里面有分公司的老总和总公司的副总,看来他们这次是真的要解决问题了。公司的老总态度也很诚恳,当即表明只要当事人今天能够解除对公司账户的保全,提出的条件都答应,但是也希望当事人考虑一下公司的困难,降低一点要求。

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公司同意支付23万元作为工伤相关费用的赔偿。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了调解书,到了这里,本案也正式宣告代理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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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本次代理,本律师得到的经验是,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也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也是必要的,财产保全可以避免公司拖延诉讼程序。同时,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单靠常规手段解决问题,可以寻找非常规方法给对方制造压力,等对方感受到压力的时候,及时寻找协商的机会,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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