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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03:54:49

检察官

作为一名检察官

为维护公平正义而奋斗是我的使命

在工作中我不仅仅要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

有时候还需要经受人情世故的考验

当遇到老同学“联络”感情

老同学:老同学,这好一阵子没见了,出来聚一下吧。

检察官:好啊。

老同学:老同学啊,现在有本事啊,检察官,说起来我都跟着有面子。

老同学:就你手头最近一个案子,那是我表弟的事儿,就凭咱俩这关系,你看……

检察官:别别别,我的好同学,你可别坑我啊,打探案情可使不得。

检察官:我真不知道他找我是这事儿啊,违反办案纪律了可怎么办啊?

别担心,

“三个规定”既是办案的纪律约束,

也是我们检察人员的制度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当遇到领导过问案情

办案遇到领导、同事、同学打听案情?“三个规定”了解一下!

领导:小李啊,最近工作表现很不错,值得表扬。

检察官:谢谢领导肯定,我会继续努力的。

领导:对了,你正在办理的××案,当事人是我老朋友了,你多多关注一下。

检察官:领导,您放心,这个案子我会秉公办理的。另外,根据“三个规定”,您跟我说这个事儿,我得记录下来。

领导:哎呀,好好好,那你忙,我就不多问了。


“三个规定”确保了检察人员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当遇到同事打听案情


同事:嘿,李磊,你在办的一个案子啊,我跟你说……

检察官:打住,你可别跟我说,“三个规定”你知道的。


“三个规定”架起了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


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办案遇到领导、同事、同学打听案情?“三个规定”了解一下!

“三个规定”是指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

办案遇到领导、同事、同学打听案情?“三个规定”了解一下!

归纳起来就是,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规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交往。违规过问、干预、或插手司法办案都将被记录在案!司法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不如实记录报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严肃处理!

来源:铜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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