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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债的找律师催债,以律师事务所的身份讨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21:40:34

中国江苏网11月9日无锡讯 以“名律师”自居,打着“法律服务”的幌子,利用殴打、拘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通过贴身讨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大肆敛财。近日,经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各处罚金。

2014年以来,苏某成注册成立了铁鹰法律信息咨询服务部和无锡市融洽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先后纠集邹某辉等5人,逐渐形成了以苏某成为首的公司化运作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抬高身价,欺骗委托人,苏某成还挖空心思,在无锡市某律师事务所注资十多万元,以该律所行政部主任的名义冒充律师身份印制名片,对外以“正规律师”“法律咨询”“合法讨债”的名义,承接大量讨债业务,随后伙同或指使手下采用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公安机关查封苏某成的公司时,在公司内查获“讨债档案”多达263份,足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介入民间纠纷次数之多,程度之深。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害人,既包括欠款人,甚至还包括委托人,做到了名副其实的“一菜两吃”。该犯罪集团非法收益的来源包括:一是与委托人签订讨债协议,收取高额讨债“服务费”。委托人委托苏某成催讨债务,苏某成均要的在讨回债务后收取20%至50%不等的“服务费”。二是在“服务费”的基础上,采用肆意认定违约、强迫提前支付“服务费”等手段,敲诈勒索委托人。如被害人张某委托苏某成讨债,但苏某成并未讨回该债务,后苏某成得知张某委托他人收回债款,即以张某委托他人讨债系“违约”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万元。此外,苏某成采用软暴力手段为委托人陈某要回债务30万元,按照约定,陈某只需支付给苏某成6万元服务费,但苏某成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被害人陈某向其“先行支付”未讨回债务的“服务费”10万元。三是利用和委托人签订的全权授权协议,在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和欠款人达成还款协议,从欠款人处获取好处。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对苏某成等6名被告人涉及的20多起犯罪事实进行了有力指控,所提出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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