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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18:34:55
尔康制药被判赔偿投资者7000多万元 原告方律师:判决尚未生效,不服的投资者可上诉

备受关注的尔康制药虚假陈述及股民索赔事件有了新进展,8月13日,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该公司于 当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已对 818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共有 836 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金额累计5.5亿元;已开庭审理并收到法院判决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合计5.2亿元 ; 本 次 法 院 判 决 公 司 应 向 原 告 赔 偿 损 失 的 金 额 合 计

7000多万元。

代理律师表示,之所以还有4亿多没有被支持的原因很大部分就在于法院认定尔康制药2015年年报不构成虚假陈述“重大事件”,导致在2016年至2017年4月21日之间买入导致亏损的投资者不符合索赔条件。

诉讼金额5亿多元,赔偿金额7000多万元

2017年5月9日,某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发表《质疑尔康制药财务舞弊》的文章。文章对尔康制药柬埔寨子公司18万吨药用木薯淀粉生产项目的实际盈利能力、尔康制药固定资产扩增及其已缴纳房产税与房建项目不匹配等情况提出疑问。

文章发布之后尔康制药股票跌停,并自2017年5月10日开始进行临时停牌直至11月23日复牌。2017年8月9日,尔康制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正式立案调查。

2018年6月15日,尔康制药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认定2015年至2016年间,尔康制药通过从全资子公司全额现款购入原料等方式,虚增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使2015年、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5年虚增部分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03%、披露净利润的2.62%;2016年虚增部分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61%、披露净利润的22.6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投资人在以遭受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必须要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因此,尔康制药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先后有众多投资者通过诉讼向尔康制药索赔,尔康制药也多次通过公告形式披露了诉讼进展。

8月13日,尔康制药再次发布公告,发布了有法院实质性判决的最新情况。

通告称,截至公告日,共有 836 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累计诉讼金额为 555,543,746.713 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相关诉讼分别于5月15日、6月26日、7月2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19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 13 份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2019 年 6 月 26

日、2019 年 7 月 29 日开庭审理的相关案件均已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通告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金额累计 555,543,746.713 元;已开庭审理并收到法院判决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合计 526,231,859.613 元 ; 本 次 法 院 判 决 公 司 应 向 原 告 赔 偿 损 失 的 金 额 合 计 70,306,009.43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868,414 元。

2018 年度公司就相关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6,610.00 万元;2019 年公司就 相关诉讼事项补充计提预计负债 950.00 万元。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就相关诉讼事项累 计计提预计负债 7,560.00 万元。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本次 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几大焦点: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尔康制药承担几成责任?

潇湘晨报获取的涉案判决书显示,在法院审理此案时提出了多个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尔康制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性事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以及基准价的计算方法问题以及尔康制药承担责任等方面。

焦点一为尔康制药公司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性以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对于财务会计报告中有关事项和数据是否构成重大事件,应当从所涉金额、事件性质、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尔康制药公司案中,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从全资子公司全额现款购入原料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商品的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转移,而该公司将其确认为销售收入,2016年度存在对销售退回未确认,导致该公司2015年、2016年的年度财务报表虛增营业收入虚增净利润。

尔康制药公司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认为,尔康制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但是,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58,880元,虚增净利润15,859,735.04元,仅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1,755981576元的1.03%,披露净利润604578,672.02元的2.62%。

由此可见,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虚增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微小,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就务着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

对比尔康制药公司在2015年年报公布前后10个交易日股价变动情况,尔康制药公司股价在2015年年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股价上涨,在年报公告后10个交易日,且在大盘及行业指数均上涨的情况下,股价不涨反跌,股票成交量也未出现异常波动,由此可见,2015年年报没有发生诱多的效果,并未对尔康制药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法院认定,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

而该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2,960,896,815.03元的8.61%,披露净利润1,026,434,494.30元的22.63%。其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虚增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较大,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易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因此,对于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认定构成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

焦点二为关于本案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以及基准价的计算方法问题。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因此,被告尔康制药公司2017年4月21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之日就是尔康制药公司最早作出虚假陈述之日。故应确认该日为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

关于实施日,2017年8月10日,尔康制药公司发布《调查公告》,该公告的内容仅表述为尔康制药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稽查。该公告并末指出尔康制药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具体表现,没有涉及尔康制药公司涉嫌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实质内容。

2017年11月23日,尔康制药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自查报告的公告》。该公告首次较为完整地披露了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年报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及其违法性质,该披露内容与湖南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能够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且2017年11月23日尔康制药公司的股票复牌后连续4天跌停后,对市场起到了足够的警示作用,故该日应认定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关于虚假陈述基准日的确定。因2017年11月23日已确定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且该日尔康制药公司的可流通殷股数为162551914股,至2018年1月23日股票累计成交量达1165456142股,达到可流通股股数的100%。因此,涉案基准日应确定为2018年1月23日。

关于基准价的计算方法问题。《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即为基准价,且该价格就是按算数平均法计算即揭露日到基准日每日收盘价的平均值。经核算,本案虚假陈述的基准价应为6.85元/股。

焦点三,尔康制药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是否有系统风险或非系统风险。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人如能举证证明投资者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则应当认定该部分损失与证券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诉争案件涉及的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尔康制药公司连续发布多份利空公告并被深交所问询,涉及2017年度公司净利润同比大幅度下滑、重大项目延期、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触及平仓线、深交所问询函,对尔康制药公司的股价下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同时,深圳综指、创业板指数、申万医药指数等相关指数在同一时间段亦存下跌情况。综合考量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尔康制药公司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陆续发布的一系列利空公告等风险因素后,本院酌情确定尔康制药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2015年年报未认定为重大事件导致4亿元索赔请求未被支持

代理了上述案件中8个案件的北京(合肥)盈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诉讼律师胡清称:根据法院判决,本案索赔条件已经确定,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3日买入尔康制药股票,在2017年11月23日卖出或者持有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法院酌定尔康制药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并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涉事公司索赔。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分两种情况:

1.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2. 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但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涉案诉讼中,原告依据上述公式提出索赔约5个多亿,但是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仅为7000多万。

胡清表示,在这些案件中还有4亿多没有被支持的原因很大部分就在于法院认定2015年年报不构成重大事件,导致在2016年至2017年4月21日之间买入导致亏损的投资者不符合索赔条件。

2015年年报不构成重大事件也会导致在索赔中的关键点虚假陈述实施日发生变化,同时,法院在认定揭露日与一些原告认为的不同,一些原告认为自媒体曝光此时时间或者证监局处罚时间或者康尔制药发布受到处罚的公告的时间为揭露日,但这些说法均为未被法院采纳,导致每个原告的赔偿金额发生变化。

胡清律师认为,因为立法中的重大性标准不明确,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亟须在立法上统一重大性标准。这样可以统一虚假陈述案件裁判标准,也能给投资者带来诉讼预期,减少投资者诉讼成本。另外,本案为一审判决,且未生效,不服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实习生 胡鸣佩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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