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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问题集体找律师收费标准,小区车位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14:08:28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停车不容易,是现在有车一族的共同感受,车子买的起停不起是不少人正在面临的痛处,近年来,随着车辆的迅速增加,有关停车位使用权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小区停车位本来就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还变卖停车位,不少车位被“人为”买断,更是加重了小区停车的负担。那么,作为业主的您,如何正确认识与了解小区车位的归属与收费问题呢?下面就由树人律师以几个典型城市为例,为您答疑解惑。

Q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规定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业主只能任其摆布吗?

答:当然不是。

《成都市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显然,停车位只售不租是各省市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若你所在的小区存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拒绝出租停车位的情况,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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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区内明明有空闲的停车位,但物业公司却不让业主停,这样合理吗?

答: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二千元的罚款。”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小区有空余车位且不属于消防通道的前提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得阻挠业主停放车辆,否则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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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区地上有大量的停车位,但物业公司不让业主停车,要求停车必须缴纳收停车费,这样做对么?

答: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业主共有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的地上停车位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归业主集体所有,物业只有管理权,想收费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且所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收费也必须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为收取。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Q新买的房子,小区公共面积也很大,但就是没有地上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也已经饱和,业主停不了车,那么,住宅小区应不应该有地面停车位呢?

答:小区地面是否应该设置停车位这个不是绝对的,需要看建筑规划,现在很多小区都做成了人车分流,因此小区内部地面上也有很多是没有停车位的,但同时一般都会在小区商铺上设置停车位,以满足停车需求。

Q停车费收费参差不齐,乱收费现象层出不穷,有没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呢?

答:以青海省西宁市为例,西宁市出台《西宁市住宅小区停车位收费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租赁停车位收费按照地上、地下车位划分,其中地上停车位租赁最高限价为每个每月70元,地下停车位租赁最高限价为每个每月200元;地上停车位服务费最高限价每个每月30元,地下停车位服务费最高限价每个每月60元。对已出售的地下停车位服务费标准最高限价每个每月60元。”

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其中,车辆临时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免收停车费;临时停放2小时以内按5元收取,2至8小时以内按10元收取,8至24小时以内按15元收取。”

目前,全国各省市都在积极相继出台住宅小区停车费用收取标准,如你所在的城市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现象,可以对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停车位收费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另外,由于各个省市法规略有不同,而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且取得车库产权,业主委员代表可以与物业协商小区停车费标准,约定到合同中,避免出现乱收费的情况。

Q小区收取了停车位服务费,但未提供有效的停车服务,可以不交停车服务费吗?

答:不可以不交。

《西宁市住宅小区停车位收费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对服务费限定了最高价格。其中,地上停车位服务费最高限价每个每月30元,地下停车位服务费最高限价每个每月60元。收取服务费就必须要做到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地下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停车场巡逻等服务。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如果小区物业确实未做到必要的引导、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和垃圾清等服务内容,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物业公司及时整改,提高服务质量。

Q小区停车位本来就少,不少车位被“人为”买断,更加重了小区业主的停车负担,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权批量变卖停车位吗?

答: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批量变卖停车位,导致停车位被买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将大量停车位卖给同一人或者公司,由其囤积大量车库,更加加剧了小区停车难问题,此种情况下,会导致停车位价格的悬高,会严重损害全体业主的权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所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批量变卖停车位,导致停车位被买断。

Q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采取“圈地收费、抬高车位价格或租金”等方式逼迫业主就范,不服从只能接受停车难的折磨,停车位价格只能任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随意定价吗?

答: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停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求。停车位的买卖或出租是一种市场调节行为,政府只能进行宏观调控,并非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政府不能过多干预。

但是,对于小区停车场未按相关规定标准收费的,业主可以向当地价格举报中心进行投诉,或向房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业主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协调车位销售和车位租赁价格,也可以向当地住建、物价等部门反映。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结语

面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恶意欺瞒、涨价、囤积停车位等行为,业主要勇敢的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对抗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你要始终相信,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你身后有业主委员会的支持,有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更有树人律师为您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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