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12日,原告柳某(即承运人)通过“货车帮APP”与被告韩某(即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自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运送肥料至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约定运费30万元,被告韩某告知原告柳某,运费由发货方即被告刘某结算,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依约将货物送至目的地,被告刘某迟迟未支付运费。
2022年5月21日,因柳某在外地出差无法回来,原告柳某的配偶张某代替柳某与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就该运输合同纠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用8万元,2022年5月25 日,原告柳某向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8万元。
原告柳某依约履行了运输合同义务,被告刘某、韩某应当向柳某支付运输费用,即使原告同意由发货方刘某支付运费,根据“货车帮APP”运输合同约定,被告韩某也承担连带付款义务。根据“货车帮APP” 运输合同约定托运人未足额支付运费的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违约金诉请于法有据。根据“货车帮APP”运输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律师费用。“货车帮APP”运输合同约定, 本案发生争议由原告方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为大连市金州区,故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此管辖约定合同中没有发现)。因此,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货物运输流程
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人)
公司员工:刘某(卖化肥的)
客户:燕某(收货人)
韩某(中介,属于物流平台)托运人
柳某(承运人)
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纠纷是基于双方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柳某也是以“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情形,应当依法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始发地:辽宁营口市大石桥市;
目的地:湖南衡阳耒阳市;
被告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及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可供运输合同当事人选择法院,运输始发地为辽宁营口市大石桥市,运输目的地为湖南衡阳耒阳市,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及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而一审并非上述三地管辖范围,不属于可选择管辖对象,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选择管辖法院自由和自主权,但该选择权有严格限定,不能任性选择,必须在法定范围内选择管辖,况且本案约定管辖权并未发现。
而且原告所在地区的大连金州区法院属于原告户籍所在地,即使有约定管辖,也要约定在具有本案运输流程有联系的地点,约定在没有任何争议连接点的法院则是管辖约定无效。
另外,本案之所以起诉被告二刘某,是因为原告无法查询到实际收货人燕某的身份证号码和详细的住址,将被告二起诉,但是被告二又是属于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员工,属于职务行为,应列为被告二实际所在的公司才对,本案属被告主体不适合,不论从哪一个角度分析,原告的主张都难以成立,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本案属于滥用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权利,应予以严惩!
律师普法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更为复杂,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1)如果采用单一运输工具,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采用水运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如果采用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在联合运输中,对于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情况,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山东某厂与大连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不同合同关系、不同运输方式所对应的可起诉法院不同。
货物在装车、陆运、装船、海运、转运等过程中丢失、灭失、损坏的,货主须主张权利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首先,应判断货主货代之间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其次,根据不同合同关系中的陆运、海运、空运等运输方式,判断属于专门管辖还是地方法院管辖。作者根据办案经验,对不同运输方式所对应的可起诉法院总结如下:
(1)海上、通海水域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2)陆路或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海上、通海水域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4)陆路或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5)含海运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6)不含海运的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法律概念区分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运人和托运人不会是同一个人。
承运人和对于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的关系,立法中加以明确:
1.缔约托运人由于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应当对承运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2.发货人仅对自己履行的部分负责。如发货人负责办理与货运有关的手续,妥善包装货物并且确切描述货物的状况,向承运人提供与货物有关的信息、指示或者单证,运输危险品和活动物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等。如果发货人在此几个方面违反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就要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责任相同的部分,双方应当负担连带责任。
律师普法小课堂
客户在2022年8月11日委托了张颖律师。目前此案件状态为正在提管辖权异议阶段。案件虽小,法律关系明确,但是对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还是需要详细研讨,若此案管辖权异议成功,可能会使对方主动撤诉。
遗留一个问题:运输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约定除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后说明一个争议点:对于律师费谁来承担的问题众说纷纭,目前有的法院支持合同中如果有约定的就予以支持。没有约定的就不予支持,然而,律师费是否属于维护权益的必要支出呢?是否可以作为债权的一种呢?
本律师认为:律师费的承担由败诉方承担比较合理,去法院有诉讼费,找律师当然有律师费了,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不一样,是否可以类比呢?当然各说各的理,根据我做数百件案件的经验,败诉方承担比较好,因为对标的大的案件,律师费太高了,承担不起呀。
张颖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华商无讼仲裁研究中心成员、研究重大疑难复杂商事案件。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诉讼类型】:合同类纠纷、房地产纠纷、破产案件、工程类纠纷、继承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案件。
【非诉类型】: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投融资、律师函、涉外公证、尽职调查。
QUESTION
部分代理案件
1
某上海房地产公司与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标的1.8亿)全部胜诉;
2
马某与车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一系列案件(标的850万)全部胜诉;
3
王某与张某涉外离婚纠纷一审案件(判决书19页)全部胜诉;
4
香港某控股集团互联网侵权纠纷(标的2亿港币)全部胜诉;
5
大连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案件(标的5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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