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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可以找公诉律师吗,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11:45:56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如何区分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

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刑事犯罪则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刑事犯罪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将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甚至会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

行为人在拿取公司财产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是否为财产的所有权人等都是用以区分经济纠纷和犯罪的重要突破口。


相关案例

2003年4月,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某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某、陈某和苏某,麦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麦某代表东亚公司与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麦某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2004年1月,麦某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上述合同,并以长新公司(股东为麦某夫妻二人)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房地产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又以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土地开发相关款项。2005年6月,麦某与陈某用两人共有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贷款660万元,用于长新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2006年4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指控麦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同年8月,麦某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该案对于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企业家依法经营企业和办案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素材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麦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2018)最高法刑再6号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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