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发现许多被告人(嫌疑人)及家属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的首要目标(或要求)一般是希望能够尽快办理取保候审,让在押被告人(嫌疑人)能够解除羁押,重获自由。然而取保了是否就意味着万事大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据笔者观察,仍有许多侦查阶段被取保的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判阶段甚至是公安侦查阶段又被重新羁押,这让家属大为不解,“都取保了,怎么又抓起来了?”
对此,笔者想表达的观点是取保候审不等于高枕无忧。
一、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释放或者免除处罚
简单来说刑罚就是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有期徒刑就是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它的特点是具有长期性、终局性。它一般由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以体现,但是,如果不需承担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则也可由公安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与法院判决无罪得以体现。而刑事强制措施则是公、检、法机关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对被告人(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它的特点是具有暂时性、可变性。
我们一般所说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均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只不过取保候审是因为办案机关认为涉案的当事人没有羁押的必要,但最终被告人是否无罪,是否需要被判处刑罚,此时尚无定论,仍要等待案件处理机关的最终结果。因此,暂时的取保候审不等于最终的无罪释放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笔者还想要强调一点,千万不要以为能够办理取保候审,就一定能够无罪、缓刑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取保候审可能只是短暂的获得自由
1. 取保候审具有时效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该条文从时间上明确了取保候审具有暂时性。
2. 违反取保候审阶段的义务可能导致重新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详细列举,一旦违反则可能被办案机关再次羁押,具体如法条所列: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 办案机关变更可能导致当事人重新羁押
刑事诉讼程序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分别对应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不同的办案机关,三个机关相互独立,相互制约,这就导致了公安决定取保候审,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能再次决定羁押,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法院也可能再次决定羁押,因为随着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进一步深入,收集到的信息会越来越多,案情会愈发清晰,那么办案机关不得不重新考虑解除羁押是否合适。例如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认为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完全有可能会再次决定对嫌疑人羁押。
因此,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可能只是短暂的获得自由,并不代表案结事了,这一点无论是当事人、家属,还是办案律师都应当牢记。
三、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后应当重视的工作
1. 叮嘱当事人,不要违反禁止性规定
首先,辩护律师应当在办理取保候审后继续保持与当事人的紧密联系,时刻提醒当事人短暂的自由同样得来不易,不要再“以身试法”,要注意法律对其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有些事千万不要做。
其次,辩护律师应当叮嘱家属,告诉他们被告人(嫌疑人)虽然暂时自由了,但也不宜对案件结果盲目乐观,律师应如实告知家属后期案件存在的各种可能走向,做最好的准备,同时也要做最坏的打算,务必谨慎。
2. 时刻关注案件进展,与办案机关保持联系
辩护律师在办理取保候审以后一定要对案件继续跟进,要知道当事人虽然被解除羁押了,但是刑事诉讼程序还在进行当中,办案机关还在查案,并无最终的结论。变更办案机关后辩护律师应当第一时间找到承办人对接,获取并交换联系方式,获取案件的最新进展消息。
3. 巩固取保候审的成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诉,审判阶段争取无罪或者非监禁刑
能够办理取保候审说,案件是具有一定辩护空间的,此时辩护律师应当继续巩固取保候审的成果,不宜停滞不前。具体而言,首先,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应当第一时间阅卷并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供承办的公诉人参考,首要目标是争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案结事了;其次,如果争取不起诉不成功,那么能否在定性上、犯罪数额上、犯罪情节上进一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为之后审判阶段的辩护打好基础;再次,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辩护人要将为被告人获得无罪或非监禁刑(缓刑、免刑)放在首位,按照起诉书载明的证据,扎实做好质证意见,撰写辩护词。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如果是认罪案件,不宜因为办理了取保候审就全盘认可起诉书的指控。前面提到三机关独立办案,因此检察院按照起诉书制作的量刑建议法院也有不采纳的可能性,在面对认罪案件时辩护律师更要谨慎,不要遗漏任何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四、即使当事人被重新羁押,仍应当总结原因,全力辩护
如前所述,即使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仍然有被重新羁押的可能性,一旦当事人被重新羁押,辩护律师仍应当总结原因,针对性的制定辩护策略,全力辩护。
1. 积极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搞清症结所在
一般来说办案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肯定是慎重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因此,如将已经取保的嫌疑人(被告人)重新羁押肯定是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个时候辩护律师要积极与办案机关及承办人取得联系,搞清症结所在,这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时要保持灵敏的“嗅觉”,搞清楚办案机关究竟关心的是什么?为什么他们要把嫌疑人(被告人)再次羁押。只有搞清楚办案机关是怎么想的,辩护律师才能有效制定下一步的辩护策略,真正做到有效辩护。
2. 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重新制定辩护策略
搞清关键因素之后,律师应当分析该因素能否解决,并针对性的制定辩护策略或提供辩护意见。例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迟迟不谅解,办案机关会对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羁押,此时应当以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为首要目标制定辩护策略;再比如经济类案件,办案机关关心的重点往往是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退赃,那么此时辩护人亦应当着眼于此;还有的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是某民营企业的老板,手底下还有职工,办案机关也会关注这些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此时辩护律师就可以以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政策上的抓手制定辩护策略。
3、不轻言放弃,全力辩护
刑辩是一条艰难而漫长的道路,当事人再次被羁押无论对家属还是辩护律师来说都是很大的打击,家属尚可埋怨律师,律师只能自己消化,律师若放弃,那么身陷囹圄的当事人将再无可依,唯有不忘初心,继续前行。但笔者还是想表明一个观点,律师不是神,不可能决定案件的结果,最终案件仍然由法院判决,律师能够做的只是不轻言放弃,为当事人的利益全力辩护。
综上,无论对于被解除羁押的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取保候审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要想真正案结事了,实现最终的有效辩护,这都需要我们尽职勤勉,再接再厉。
作者:秦龙律师/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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