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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05: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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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仪征一对夫妻离婚后拒绝抚养幼子,均犯遗弃罪获刑

2016年8月9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仪征市民政局诉被告徐某、柳某(女)抚养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两被告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遗弃罪,遂将该案移送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侦查。2017年7月24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柳某犯遗弃罪,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徐某、柳某于2011年3月经本院调解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徐某某随徐某生活,柳某给付子女抚养费200元……”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将被害人交由被告人柳某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同年12月其外出至俄罗斯打工,后未支付抚养费。2016年2月,被告人柳某将被害人送至被告人徐某的姑妈处。同年2月24日,徐某姑妈携被害人至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白沙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帮助寻找被害人的父母亲,并将被害人放置派出所后离开。

2016年2月24日至2017年1月25日,两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仍长期不予照顾,且未提供生活来源,导致被害人在此期间一直由仪征市民政局代为抚养。期间,民政部门、派出所多次联系寻找两被告人,也与两被告人的亲属联系、沟通,希望两被告人履行抚养义务均未果。后被告人徐某从俄罗斯回国主动投案。被告人柳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被公安机关转为取保候审当日,为保证被害人的监护得以落实,法院会同仪征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将被害人当面交给被告人柳某,并责成其保证暂由其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柳某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亲生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暂由其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亦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为惩罚犯罪,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柳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同样享有监护权,应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与柳某离婚后,婚生子徐某某由徐某抚养。后徐某将孩子交由柳某抚养,双方未就抚养费达成妥善协议,导致年仅九岁的孩子被放置派出所无亲人问津,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两被告人作为其监护人,作为对其抚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即使现在徐某服刑了,可能不能够直接抚养被害人,但其抚养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如果其有财产,应当用其财产支付被害人的抚养费,即使其现在没有财产,其在服刑期间,因抚养被害人产生的抚养费用,徐某有义务将来有能力时进行偿还,被害人的母亲柳某被判处缓刑,其具有直接抚养被害人的能力。

总之,在被害人的抚养问题上,两被告人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法院在处理大人和小孩之间的关系,还是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孩子优先,必须保证孩子的利益最大化,确保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原题为《父母遗弃子女 双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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