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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人经伤找律师的,治人经伤找律师的方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04:55:13

2020年5月13日16时30分许,党某无证驾驶无牌“力之星”牌三轮车在合阳县凤凰北路(凤凰北路小学北100米)路西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进入凤凰北路横过机动车道时,与在凤凰北路上由北向南行驶的贺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党某被送往合阳县医院急诊治疗。当日22时30分入住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科诊治。同年5月14日15时出科。经诊断为:1、车祸伤;1.1急性颅脑损伤、脑挫伤、头皮缝合术后;1.2闭合性胸部损伤 多方肋骨骨折;1.3闭合性腹部损伤,脾挫裂伤;1.4骨盆骨折;1.5左股骨骨折 右股骨骨折 双胫腓骨骨折;2、多发骨纤维异常增殖症。后党某因无钱医治被迫回家。之后,党某先后在百良镇一骨科及百良莘村卫生室治疗。2020年7月21日,该起事故经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6105241202000000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贺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贺某为其小型普通客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020年9月8日党某针对自己的医疗费费用向合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诉讼。诉讼后,党某以自己系残疾人向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李兰兰律师为党某进行代理。李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了相关案情并查看了党某的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党某因家境贫困并未住院治疗,仅进行了急诊治疗。除此,党某大部分的花费均系村卫生室以及镇私人骨科诊所的手写处方笺,并非县级以上医院的正式发票。这样的证据是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李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党某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为党某进行伤残等级以及“三期”鉴定。后因党某未入院伤残无法鉴定,但鉴定中心针对党某的伤情,鉴定了党某的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2020年12月2日合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中。庭审中,李律师据理力争,详细列举了党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以及党某在村、镇卫生室就医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党某在镇、村卫生室的医疗费用以及相关的护理、营养等费用,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党某各项费用22500元,贺某赔偿党某2779.98元。

来源:法治合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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