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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风险律师,律师与客户风险告知事项的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22:49:08

我们所在地司法局、律师协会给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委托代理合同综合样本材料,其中就有《诉讼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我们律师事务所一直是采用此份综合材料的。我们非常感谢威海市司法局与律师协会的。至于其他所是否完全采用,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我们觉得这份材料非常公平、公正、比较完备的。因为这些材料是从粗线条来规划的,有些部分还需要律师所来详细完善补充的。我们律师事务所在日常工作中,对有些详细部分也是予以补充了。所以在工作中就很少出现麻烦。我今天就结合这份《风险告知书》对有关详细补充部分,进行探讨一番。

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要求律师的代理工作详细化、规范化,客户对律师在代理工作中是否尽职要求的严格化。所以律师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一定要向客户告知清楚。

以前客户委托律师办理案件,完全交付给律师去办理,至于办理的怎样完全都是律师说了算的时代应当是过去了。这种情况,可能存在律师的过失行为,但是客户也不知道,或者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权,即使去维权,效果也不会是很好。

现在客户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好。至于律师在律师代理合同过程中是否有不尽责的纠纷越来越多,这就决定了律师对客户的《风险告知书》就有了现实的必要了。

二、律师要细化告知客户风险的事项。

律师要根据粗线条的规定细化告知书的内容。

这些细化的规定,最好另外采用接谈笔录的方式来进行。要进行事前告知,事中告知。处理法律事务的方案,律师应当出具方案,询问客户是否同意?是否有不同的方案?最终决定权在客户。律师按照此方案行事,所有风险均有客户承担。由客户签字来确认,客户日后即使反悔,律师也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职责了。

有些客户只管结果,如果结果不好了,就要找律师的麻烦,就向律师来耍赖。如果律师的工作做的很扎实,律师的麻烦就少了,即使客户向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投诉,律师也好出具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了职责,也没有失职行为,也可以给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减少麻烦。

三、补充需要风险告知的事项。

任何工作均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要从理论方面总结。在实践工作发现的新事物要及时予以总结,需要补充风险告知的事项,就要主动予以补充,这样才能将工作做的尽量尽善尽美。

以上就是我对于客户风险告知书事项的有关思考。可能律师们对此不以为然如果真的因为我们工作没有做的细致,而导致麻烦到来,可能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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