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自媒体,图文博主们最闹心的事儿,莫过于被抄袭。
抄袭在《著作权法》上称之为“剽窃他人作品”,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对于抄袭,作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说句大实话,作为一名律师博主,说起别人的那些法律相关的事儿一套一套的,但事情落在自己身上,还是觉得挺闹心的。今天我就以身说法,分享近几日我自己被抄袭的一件小事儿,顺便分享处理该类事件的法律小建议。
事件经过
昨日凌晨00:18,我撰写了一篇关于陈年旧案的文章《强奸生母十年,谋杀亲兄埋在自家院内,惊天大案最终如何告破?》,一时间,这篇文章成为了我这个初出茅庐博主的爆款文章,虽然中间就是否诱导低俗的问题在凌晨2点左右经历“禁推”波折,但经过申诉,最终恢复了推荐。
文章所述的案件或许过于震撼,网友对此文的态度也是褒贬不一。因此,我在当晚对文章进行了措辞修改,并对案件来源及分享目的进行了阐述和声明。
但系统就是给我开了个玩笑,此后文章直至修改次数消耗殆尽也再未通过审核。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对审核问题烦躁之际,我发现我居然被“抄袭”了。
好家伙,不得了!真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抄袭者在WY平台的评论量已达5000+,点赞量也有3000+。我算是知道第一篇“爆款文章”为什么上午10点多以后就基本不再展现的原因了。
当时我脑子里浮现“律师函警告”、“联系侵权人要求他删除”、“向WY平台投诉”等一系列维权手段;可脑子里也闪现出某民警通过微信勒令骗子退还账款,骗子说“你来啊,爷在这儿等你,你能碰到爷一根毫毛,爷就退你”的嚣张嘴脸。
文章过不了审,未过审文章截图主张侵权可能力度不够。左思右想,心里一句乐山方言“滚喂!先做正事儿哦”,我便放下头条的事儿,加班处理手上案子的证据和代理意见。
用心的作品就像作者自己的孩子,谁不心疼呢?加完班已经是凌晨三点多,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我就文章审核问题向平台反馈了申诉意见,便就此睡去。
早上,在妻子@有温度的杨律师的来电铃声中醒来,杨律师在早上去开庭的路上,也看到文章被抄袭的事情,问我怎么还不去维权。想到文章发出的本意就是分享,谁发不一样呢?再想到因画蛇添足修改文章导致审核问题,我有点不太想再追究。
杨律师义正言辞说了我一句“你是律师,你连自己的权利都不维护了?”
好吧,咱再试试!所谓意气风发好运来,头条君也在此刻帮我捞出文章!
维权的过程其实非常简单。我首先明确了自己的目的是要侵权人删除侵权文章,而并非想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因此,我第一时间向侵权文章的发布平台进行了反馈,并向举报侵权抄袭邮箱发出了投诉函。
如果第一步维权措施并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我将考虑向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https://www.12377.cn和北京互联网违法举报中心https://www.bjjubao.org.cn进行举报。庆幸的是,在投诉函和反馈发出后,约1个小时左右,侵权文章得以删除,我维权的小目的得以实现。
干货分享
以上是我以“侵权人删除抄袭文章”为目的的维权经过。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事件,并且也仅以“侵权人删除抄袭文章”为目的,那么我所分享的经历是值得借鉴的,按照投诉函、反馈——举报中心进行举报——委托律师向平台发送律师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循序渐进的实现目的。
如果您要追究侵权人经济责任,或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或您遇到其他互联网侵权事件,请做好以下步骤(以下请注意勾重点):
1、固定证据前,切忌打草惊蛇!应当立即委托公证处,对互联网侵权信息(包括抄袭等)进行证据保全。
理由:互联网侵权信息以互联网作为载体,如果打草惊蛇,导致信息被删除,则此后主张侵权及赔偿的证据将面临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困境。公证处予以证据保全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会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采纳;如果仅有我们自行截图,其真实性可能存在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可的风险。
2、取证后,及时向平台运营商发函(最好是律师函),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并获取发布者的身份信息。
理由:发函要求删除是为了降低侵权损失,在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平台都会积极响应,予以删除。
追问:侵权信息存在越久则侵权损失越大,权利人可以主张更高的赔偿吗?
回答:从某种程度上讲,侵权信息存在越久确实会使赔偿金额过高。但是,为了高额的赔偿而一昧的放纵,在某种程度上讲,法院会认为权利人存在扩大损失的嫌疑,因而在酌定赔偿金额时可能予以下调。
法律倡导的是调整纠纷解决矛盾,而并非倡导以法律规则作为牟利的手段。
3、获取信息发布者的信息。
如果无法直接从用户信息中锁定身份,则需要通过平台提供。
在实践中,由于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隐私保护协议而不愿意提供,通常情况下有两种处理办法:
(1)直接起诉平台,在诉讼中,以撤回对平台的起诉为条件要求平台提供侵权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此种方式,我在2017年代理四川某某智和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8)川01民终10232号)中,就是通过此种方式获取了陈某的身份信息,得以向适格的被告主张侵权责任。
(2)直接起诉平台,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平台调查发布者身份信息;或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查发布者身份信息。
4、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
理由:互联网侵权纠纷诉讼通常较为复杂,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在著作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大部分互联网侵权纠纷中,律师费是属于依法可向侵权人主张的损失赔偿。
感悟
就本次被抄袭事件处理,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感悟:
1、为何我会对自身维权持非积极状态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面对当事人的诉求时,我总是绞尽脑汁的想法办、出对策、给建议,从人情世故上讲,很容易处于厌恶纠纷心理状态。因而,当面临自身维权时候,在评估维权成本和维权结果后,容易作出让步的处理方式。
2、更加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考虑问题
当站在一名律师的角度,我更多的会去理性地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但当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才能体会到作为当事人的情绪,才能体会到作为当事人的感性因素。
我常常以“对于律师来讲一个案子或许是你众多案子中的一个;但对于当事人来讲,一个案子或许是他们的所有”鞭策自己坚持以服务当事人为宗旨。
当事人在案件中情绪宣泄,没有切身实地的换位思考和体会,一切的安抚都会显得苍白无力。
3、维权成本与伸张正义的矛盾
其实早年在大学读书的时候,我听过年青教授讲述他对于“交警向其开罚单不当”的维权经历,这位老师当时对于交警的不当罚单,与交警怼天怼地怼空气,并最终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免除了罚款200扣3分的处罚。这个事情至今我都还在思考,如何解决维权成本与伸张正义的矛盾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人,心中总会揣怀着一种“自命不凡”的狂傲,在面对法律问题上,认为自身在信息获悉方面具有优势地位,因而总想“较较真”。但是现实总会泼我一瓢冷水,维权成本过高,是选择向前看获取更多,还是选择坚持救济一些其实已经没有多大必要的权利?我知道后者关系到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关系到法治社会的进步。但这种心态的矛盾,就像代理刑事案件中,我在鄙夷着刑事犯罪的丑恶的同时,也作为辩护人坚信并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确保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但我相信,随着执业年限的提高和人生阅历的增长,对此矛盾,我应该能发现一个恰当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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