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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前可不可以找律师,故意伤害案件是否必须进行伤情鉴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15:08:02

我们常说的“伤情鉴定”,专业的叫法为“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鉴定不同,伤情鉴定往往与刑事案件挂钩。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伤情鉴定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对定罪量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在故意伤害基本事实存在的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的重要因素,也是法庭上控辩双方质证的重点,掌握伤情鉴定质证的基本技能,是刑辩律师决胜法庭的关键,辩护人能否在质证环节找出鉴定意见的缺陷,进而排除该项证据,关乎辩护的成败。

一、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该类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另外一类是市场上的鉴定机构,在取得相关资质后,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对于伤情鉴定的质证,首先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公示的鉴定机构名录中,查看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质时限和资质类型,这些都可以在当地省司法厅进行查询。

二、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

第一,鉴定意见必须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才能够出具,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与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鉴定机构名称、委托事项、鉴定用途、鉴定材料等等。如果没有委托书,那么伤情鉴定的合法性即存在问题。

第二,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委派鉴定人不得少于二人,且均具备相应鉴定资质。

第三,鉴定有期限限制,且需及时送达当事人,让当事人签收鉴定意见通知书,如果未及时送达并向当事人宣告权利,那么伤情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根据公安机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1年之内完成鉴定。《法医临床鉴定规范》3.2.2规定:“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个月进行”。

综上,在程序方面,委托手续、鉴定人资质、鉴定时机、鉴定意见的送达均是辩护人对伤情鉴定质证的重点。

三、审查检材是否完备、真实、可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绝大多数的伤情鉴定需要将病历资料作为鉴定的依据,而病历资料的真实与否直接决定了鉴定意见的准确与否。因此辩护人一定要考虑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考虑是否存在使用他人病历冒充被鉴定人的病历、是否篡改病历、是否伪造病历等情况。

四、审查伤情鉴定是否客观、明确

鉴定是一个参考多方资料并进行综合评定的过程,除了要进行活体检查之外,还需要对被鉴定人的相关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等全部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还要对被鉴定人进行X线摄片或者CT、MRI的检查。如果没有对被鉴定人进行细致、去把那面的核查,就不能全面地反应被鉴定人损伤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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