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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错误执行找夸省律师可以吗,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13:48:35
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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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原则上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标的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负责执行实施的法院)提出,但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结合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应当由同一个法院实施的基本法理和司法实践,对于一般的执行标的异议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负责执行实施的法院)提出。相应的,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也应当向执行法院(负责执行实施的法院)提出。

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法院

二、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情形:向执行法院提异议


所谓的执行管辖权转移,即原立案执行的法院有管辖权,但是为了方便执行等原因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一)上述规定简析


1、对原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如原执行法院首先查封了执行标的房屋,案外人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的),原则上由执行管辖权转移后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执行管辖权转移后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一般出现在指定执行的情形),则执行标的异议仍由原执行法院管辖(原因很简单,下级法院审查上级法院,很难保障审查的公平)。


2、对于执行管辖权转移后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如执行管辖权转移后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首先查封了执行标的房屋,案外人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的),当然由执行管辖权转移后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管辖。需注意的是,即便执行管辖权转移后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也不能由原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标的异议(因为如本段前面所举之例子,原执行法院并未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


(二)其他规定印证了上述结论的正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一款规定:“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第6条规定:“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所谓委托执行,是指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委托执行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不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情况。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结案,受托法院立案。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委托执行后,执行标的异议只能向受托法院提出。


三、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的情形:向移送后的优先债权法院提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商请移送执行是A法院(优先债权法院)主动找B法院(普通债权法院)要处分权,而委托执行则相反,是B法院主动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A法院执行。因此,关于执行异议的管辖,商请移送的情形也可以参照委托执行的情形,即商请移送执行之后发生的执行异议由获得了处分权的法院(优先债权法院)审查。


四、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的情形:向移送后的法院提异议


所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依法将已受理的执行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第14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四)销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之后,原受理法院就已以销案的方式结案,自然不会再管辖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以及之后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所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应当由有管辖权且负责执行的法院管辖。【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了很多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经典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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