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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可以找律师辩护吗,律师犯法可以为自己辩护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05:42:44
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不起诉检索报告

随着组织卖淫犯罪的高发,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入罪也相对较多,两种犯罪绝大多数均为多人共同实施,各行为人作用大小各不相同,地位多种多样,量刑需要个别区分方能实现量刑均衡。实践中,基于一贯严厉的“扫黄打非”作风,对卖淫团伙往往“一锅端”,该类场所中提供一般性劳务人员虽主观上对卖淫事实明知且持放任态度,但通常情节较轻,是否都需要予以刑事处罚,不一而论。本文对2020年至2022年检察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起诉案件进行检索分析,总结类案的特点与规律,以期为该类人员辩护有所帮助。

一、检索基本情况概要

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把手案例网,以 “协助组织卖淫”“不起诉” 关键词进行检察文书检索。共获得2019年以来全国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起诉决定书356份(因检索方法、平台和关键词选择限制,可能部分不起诉决定书未被检索到)。其中2019年58份,2020年以来(截至2022年4月30日)不起诉决定书共298份占比83.7%。

本文笔者主要是该2020年以来的298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剔除不能分析内容的文书,余下文书共292份,来自22个省市。

(一)不起诉决定书类型。

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起诉决定书共292份,其中,法定不起诉决定书20份占比7%,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共105份占比36%,相对不起诉决定书167份占比57%。

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不起诉检索报告

(二)不起诉书时间分布情况。

292份不起诉决定书从时间分布上显示,相比于2019年的58份,2020年共173份、2021年共119份,2022年(截至2022年4月30日)共0份。

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不起诉检索报告

(三)被不起诉人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四条,列举了协助组织卖淫的适用主体,包括“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同时具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也可能构成本罪。

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不起诉检索报告


二、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

(一)法定不起诉。

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法定不起诉共20份占比7%,主要为三类(1)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尚无法律规定“口交”为卖淫行为,不构成罪;(4)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内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其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部分案例如下:

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不起诉检索报告

(二)存疑不起诉案件。

协助组织卖淫案件存疑不起诉共105份占比36%,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比较注重行为人对组织卖淫是否明知,行为是否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在无法证明明知并实施协助行为、不能完全排除主观上不明知,以及在参与期间组织卖淫女人数是否在三人以上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遵循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相对不起诉案件。

协助组织卖淫案件相对不起诉167份占比57%。被不起诉人协助组织卖淫活动时间不长(几天至几个月),介绍、接待嫖客人次不多、获利较少(工作时间较短尚未拿工资、除正常工资外未获取其他提成、以及介绍嫖客提成获利几百元至几千元),作用较小,系初犯,能够坦白、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量刑情节

出现次数

比例

坦白

112

67.0%

自首

45

26.9%

认罪认罚

165

98.8%

初犯

55

32.9%

退赃

40

23.9%

兼具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

165

98.8%

注:对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提到的量刑情节进行统计(未明确提到的如初犯、退赃未予以统计)。

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刑法》条文中列举了两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即招募、运送,《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从292份不起诉决定书可见,以下行为被认定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1)担任服务员,负责接待嫖客并向嫖客推荐、介绍卖淫服务项目及价格(带客选钟),引导嫖客接受卖淫服务,记录时间等;

(2)担任收银员,负责结算、收取嫖资,并对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登记;

(3)在卖淫场所从事保安员、保洁员,经安排查看监控、进行外围望风,招揽嫖客,引客或往返带客等;

(4)在卖淫场所担任/兼职会计、出纳及财务人员,负责账目、给员工发放工资、提成奖金,并协助开展推销、预约工作;

(5)到宾馆、酒吧、其他娱乐场所发放招嫖卡片,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利用社交软件招揽嫖客,接听嫖客电话等;

(6)负责日常联系卖淫人员,通风报信,管理客户微信群或卖淫人员微信群,为卖淫人员提供临时卖淫场所,提供食宿或协助解决日常生活需要;

(7)作为出租车司机,载客中将想嫖娼的乘客拉至卖淫场所交由他人安排进行嫖娼活动,赚取提成费用;

(8)为卖淫组织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微信等,用于收款、记账等;

(9)其他参与并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不起诉决定书中未涉及“打手、保镖、管账人”三类人员。原因可能为“打手、保镖”的行为目的在于确保卖淫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可能伴随着暴力抗法、危害秩序等行为,对组织卖淫起着强有力的促成、保障作用,与组织行为密切相关;“管账人”属于整个组织系统内的“财政大臣”,对整个卖淫活动的收入、支出充分掌控,在内部分工上是重要的帮助主体,与组织联系密切。故,与“保安员”“收银员”“保洁员”主观上多为间接故意、替代性较强、与组织卖淫活动关系较为稀松等特点相比,“打手、保镖、管账人”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难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零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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