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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找律师,律师推动司法进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04:34:03

近日,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两名律师执法活动监督申请,控告沾益区看守所拒绝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得到同意批示后,我院第四检察部依法启动受案调查程序及时办理、及时答复。

经调查核实,两名律师到沾益区看守所要求会见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为异地羁押且属“涉黑涉恶”案件,依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凡是代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按照“凡代必报”、“双报备”的原则,在5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部门、办案机关所在地司法部门或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司法部门书面报告备案。由于两名律师来自外省,对相关规定不了解,未按照规定出示报备材料,且与沾益区看守所接待民警沟通不到位,故看守所未予安排会见,造成误解。鉴于上述原由,为保障律师依法执法,我院检察官遂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最终同意安排两名律师依法会见。我院检察官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律师,律师表示认可和理解。

调查中还了解到: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报备,沾益区看守所只知道执行,但没有相关文件且不掌握具体的规定。我院检察官当即与区扫黑办、律师事务所联系,查找到相关文件并提供给看守所。针对此现象,我们建议看守所将该文件的备案要求传达到接待窗口的每一位干警,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近年来,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职能,加大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做到“受理一起,办理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同时,将控告行使诉讼权利案纳入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业绩考评、“三个规定”检查督查中,成立了曲靖市沾益区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工作站,设立了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有效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知情权、代理权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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