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君,李守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2020年、2021年、202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连续三年推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2022年两会期间,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大成成都办公室主任刘守民提交了《关于修改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切实帮助轻微犯罪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的建议》,建议逐步建立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和成年人轻罪前科附条件消灭制度。
犯罪记录制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作用,对于国家而言,有犯罪记录库,可以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犯罪;但对于个人而言,一旦被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那么就会承担附随不利后果。例如在入伍、就业时,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具有前科报告的义务,甚至犯罪行为会给家庭成员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尤其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记录所产生的附随后果,甚至可能比刑罚本身更严重。笔者也在部分案件的接待过程中,发现客户当事人更为关心的问题是:犯罪记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有关犯罪记录的法律问题作统一的梳理和解答。
一、犯罪记录的概述
(一)什么是犯罪记录?
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俗称案底。一般主要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包括被法院科以刑罚的,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刑罚的时间和罪名等。而该犯罪档案一般由公安部门保存在重点人口管控数据库里,公安系统可以随时掌握动态,重点关注核查,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刑事犯罪,尚处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的,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中规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换句话说,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二)犯罪记录能否消除?
目前,我国尚无犯罪记录可以消除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论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过了多久、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刑罚的轻重以及行为人是否悔改,犯罪记录都是终身不能消除的。相反,我国刑法只是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我国设置了封存制度,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封存犯罪记录也不等于消除犯罪记录,仅仅是查阅受到限制。
(三)犯罪记录是否公开?
为了便于有前科的人融入社会,查询案底也是有严格限制的,通常存储于公安部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根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相关规定,犯罪记录查询主要分为四种:个人查询、单位查询、行政机关查询、公证机关查询。其中,个人可以自愿查询,但是一年内超过3次需提供合理用途相关材料;单位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行政机关查询需符合实施行政许可或授予职业资格工作需要;公证机关仅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二、犯罪记录的影响:
(一)对本人的影响:
1.劳动就业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有犯罪前科者被限制就业的答复(人社提[2019]46号),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但是《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2.特殊职业禁止
除此之外,为预防行为人再犯、保障特定职业的利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对某些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类:
第一,禁止从事公职,即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得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例如,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另外,《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以及《驻外外交人员法》等均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公职的标准设定较为严苛,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得从事公职。
第二,禁止从事相关法律职业,例如律师、人民陪审员、拍卖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等。《律师法》、《公证法》、《拍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等均有禁止从事相关法律职业的规定。然而,禁止从业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例如律师、拍卖师和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仅要求故意犯罪才不得担任相关职业;而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则要求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的,不得从事特定职业。
第三,禁止从事公司、企业的管理职务。例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第四,禁止从事财会金融方面的相关职业,例如会计、注册会计师、期货、证券从业人员等。此类从业禁止的标准设定比较多元,有的对相关罪名或具体违法行为设定了要求,例如,根据《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才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有的设置了恢复资格的期限,例如,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申请注册会计师,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不予注册。
第五,禁止从事事业单位的相关职业,例如教师、医生等。根据《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医师,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六,禁止从事其他职业,法律还限制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从事注册建造师、新闻记者、保安、导游等职业。
3.社会信用
有犯罪行为受到处罚和个人征信一般是没有关系的,个人征信记录一般不包括犯罪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犯罪记录作为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性信息,目前已被一些地方的信用制度所采用。例如,2016 年《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三) 刑事判决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多处内容显示其将“违法”与“失信”等同或联结的理念。
一些地方的信用制度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加区分而一体评价,甚至专门对过失犯罪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例如,2014 年《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8 条将“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作为严重交通失信行为,并且规定,“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可以查询应聘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不予聘用”(第14条) ,甚至“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第15条) 。如此种种限制,其严厉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后果了。
4.定罪量刑
首先,影响某些犯罪的成立。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常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均有相似规定。
其次,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两高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前科是从重量刑的依据。
再次,前科作为定罪条件后,不得再作为量刑条件,否则有违重复评价原则。在(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8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判在以行为人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这一前科作为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后,又以该情节作为其构成累犯的条件,并以累犯对其本次犯罪从重处罚属重复评价,据此对原判予以纠正。
最后,前科也是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以及缓刑、假释可能性的考量因素。现有刑事诉讼法中的批准逮捕、酌定不起诉制度,以及刑法中的缓刑和假释等刑事制度的实际运行,都需要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再犯可能性。而“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很大程度是源于行为人是否属于累犯,是否有犯罪记录。
(二)犯罪记录对子女的影响:
一般来说,子女不用为父母犯罪承担法律责任,不会受到实质性的严重影响,但是我国明确规定了参军入伍、事业单位、公务员等会对劳动者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的内容通常包含报考人员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政治历史情况,父母的犯罪记录可能会对政审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同地区政审标准不一,但是发现有直系亲属(三代以内)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通常不予录用。
第一、影响子女参军入伍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家庭主要成员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或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或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不得服役。
其中,依据《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于直系亲属、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或其他直接抚养者中,被判刑或受过组织处理,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的,不得报考军校。
第二、影响子女进入公职人员队伍
从《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发现,通常情况下,父母受过一般的刑事处罚,不影响子女报考一般岗位的公务员。但特殊情况下,父母犯罪受过刑罚影响子女被录用为公务员。比如,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如果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人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考生本人不能报考警察。
由于公务员考察由招录机关具体进行,因此考察规则因各个机关而异,从实践中发现,公、检、法、监察委、国安机关等考察较严格,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因犯罪受过刑罚可能会影响子女被录取。
第三、影响子女从事一般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以上岗位,一般用人单位在入职评审事也会询问父母的基本信息等,只是说审核和要求没有那么严格,但父母如果有犯罪记录,可能会对子女就业产生影响。
第四、影响子女入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直系亲属的政治情况。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恶性刑事案件数量直线下滑,
经济类刑事案件逐年上升,犯罪人员结构和犯罪动机都发生明显变化,我们的刑事治理手段也应该有所改变。高强度刑事打击只是“堵”的方法,更需要有“疏”的方式。解决问题方式要想长久,必须是温和可持续的。
建立轻罪前科灭失制度,就是一个很好选择,给予误入歧途者一个重新开始机会,不要背负着沉重精神负担。而且,新时代治安防控体系应该智能化、精准化、无感化,不应该让已经受过惩罚的人再为之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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