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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20:56:25


企业老总们,您关注的法律问题,这场"对话”为您解答了!

【2020年第221期】


这不是一场寻常的“检察开放日”

这里有企业家与检察官的心灵碰撞

还有资深律师的深度解析

更有检察院、工商联领导的答疑解惑

10多个企业发展中常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一一道来

参会代表直呼“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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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下午,在市检察院、市工商联与北湖区检察院、北湖区工商联共同举办“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上,一场“企业家与检察官对话”活动把活动引向高潮……


来看看参加“对话”活动有哪些嘉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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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曹迎春,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刘渝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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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蒋安利(左一)

省人大代表、湖南金煌实业集团董事长 谭聪圣(左三)

市政协委员、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武鑫(右三)

湖南奇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晓分(右二)

湖南星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睿(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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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右至左)

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江

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周爱元

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黄玲娟

北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何涛


来听听“对话”讨论了哪些法律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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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举办这次“对话”有什么目的、意义?

曹迎春:构建亲清检商关系、增进沟通了解、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六稳”“六保”,“优化企业法治环境护航民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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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聪圣:如何在经营活动中,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

黄玲娟:只有在特定下才会被认定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2.通过各种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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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聪圣: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黄玲娟:一是坚持平等保护。二是把握好认罪、认罚。三是充分把握“从宽”。四是注意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对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对于符合条件的,尽量使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提高效率。不管使用哪种程序,都要注意处理好办案与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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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鑫:怎么理解“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周爱元:对于“能不捕的不捕”方面来讲。能捕的前提是构成犯罪,能不捕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可不予逮捕羁押。对于“能不诉的不诉”方面来讲。诉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但不能构罪的都起诉。我们要结合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等企业发展需要,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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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安利:对涉企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以更为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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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鑫:如何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打击虚假诉讼?

何涛: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申请和控告、举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虚假诉讼案件。全国检察机关服务热线12309,同时也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使用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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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被侵害,请问我们的权利如何救济,检察机关能不能监督?

曾江: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非诉执行活动进行行政检察监督。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确属错误,与被执行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民营企业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检察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属实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通过撤销执行裁定或者确认违法,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或者提出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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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分:检察机关在加强对法院的执行活动监督这一块,有没有比较好的举措,来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有效实现?

曾江:检察机关加强对法院的执行活动监督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争取党委、人大支持,优化监督环境。二是进一步健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协调机制。三是紧盯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着重监督纠正违法拍卖、错误分配财产、变相变更裁判结果等突出问题,推动执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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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安利:对民企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民企及企业家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新期待。除曾江检察官所回答的内容外,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实现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有效监督:其一,扩展检察建议适用的对象。其二,适度扩大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如回复函、执行抗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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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睿:如何监督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诉讼保全问题?

何涛: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超标的诉讼保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诉权和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当诉讼保全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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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睿: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如何通过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周爱元: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的职责,有权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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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代表:请问检察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帮助企业打假吗?

曾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针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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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代表:如何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

刘渝训:关键要在“联”字上下功夫,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日常联系机制、联合调研机制、民主监督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联合开展民营企业法治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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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张细青

文字/编辑:张细青 周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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