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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找劳动法律师咨询,福清找劳动法律师咨询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19:20:2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 《律师在现场》

离谱丨员工索要工资遭遇理由“谁知道你是不是义务替老板上班”

留学海外八年的郑女士凭着扎实的外语基础,2017年2月被福清市银龙制衣有限公司看中,进入公司工作,可让她纳闷的事儿发生了:照理说工资应该是每个月发放一次,但是郑女士却是在2个月后才领到自己第一笔工资,而且接下来的日子里,她的工资也并未通过公司财务,而是由老板或者老板的儿子私下通过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发给她的。

当事人 郑女士:

我当时就是4月份的时候,才领到了第一个月的工资,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了。

离谱丨员工索要工资遭遇理由“谁知道你是不是义务替老板上班”

2017年12月,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12月20日,公司老板通知郑女士另寻出路,随后由债主接手了公司财务。郑女士告诉记者,从入职到现在自己只拿到了五个月的工资,可当她向接手财务索要拖欠工资时,却被告知剩下的钱她拿不到!

离谱丨员工索要工资遭遇理由“谁知道你是不是义务替老板上班”

当事人郑女士:

(债主)是承认我在这里上班,然后债主也说,我知道你在这里上班,但是我不知道你工资数额,我怎么发给你。

离谱丨员工索要工资遭遇理由“谁知道你是不是义务替老板上班”

离谱丨员工索要工资遭遇理由“谁知道你是不是义务替老板上班”

经过跟对方的反复沟通,郑女士终于知道,拿不到工资的原因,就是自己没有签劳动合同,而且工资金额没有在财务造册,所以无法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想到自己自己每天勤勤恳恳上班,却不能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郑女士就跟对方理论,可对方这句话却让人“无言以对”……

当事人郑女士:

我说我有证据啊,我说我有前几个月的流水,他说谁知道你是不是义务替老板上班。

面对郑女士的窘境,《律师在现场》的公益律师,郑文培提供了法律援助。郑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是实行月结制度的,不论是原公司老板,还是现在接手管理的负责人,都应该支付郑女士被拖欠的工资。然而,当一行人来到了公司的办公室时,一位自称“清查小组”成员的工作人员作出了这么一番“明确”的解释!

公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场:

(人家确确实实在这边上班。)是,我也知道她有在上班,而且晚上有时候也在这加班,因为晚上平时我有走进来,也看到她上班。但这个具体问题应该去找, 谁帮你做事的你找谁,就像冤有头债有主。(如果(老板)能够证明工资确实给(郑女士)定五千 只不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们认吗?) 不认。

如果不认公司原老板的证明,

那么第三方的介入能不能解决问题呢?

这位工作人员的回答更是让人瞠目结舌。

“清查小组”成员作出的解释来自福建新闻频道00:0000:14

既然“无理可讲”公益律师一行人也不耽搁,直奔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情况。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很清楚郑女士的情况,也一直在介入处理,可对于郑女士的工资,债主就是不肯承认,他们也觉得很奇怪。

公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场:

现在就是债权人不给她认这块,因为现在债权人跟老板这边双方可能有点矛盾在里面。

郑律师表示,郑女士手上有银行的转账记录,周围的同事也都知道彼此工资是多少,证据已经算很充分了。而福清市银龙制衣有限公司的后勤人员工资还未全额支付,因此建议劳动监察大队将郑女士也添加到名单当中一并处理。随后,郑女士将自己从银行打印出的工资记录,交给了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

公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场:

如果确实能够确定相关的数额的话,那我们肯定要责令他支付。

律师解读

一转账、现金支付的工资发放形式是否存在隐患?银行的流水单据能证明郑女士的工作关系吗?

  1. 这样的转账方式,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因为实践中是有些公司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号或者老板亲属账号发放工资的。如果不是为了逃避税收征管问题的话,公司通过个人账号发放工资,是允许的。这一作法对于劳动者来说,风险在于产生劳动争议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证明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个转账记录变成是一个间接证据,需要其他的证据材料来佐证才能证明领款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比如,还要证明发放人是公司的员工,或者公司的股东、经理这个身份。

  2. 作为劳动者,他只要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于每月工资数额的情况,在案件审理时仲裁委是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向仲裁委提供工资发放记录的,意思就是说这个举证责任到时是倒置的,不需要劳动者来证明你领取的工资是哪个月的,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了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那仲裁委一般直接采纳劳动者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作为审判依据。实践中有也有的仲裁委在工资数额审查不清的情况下,直接按当地平均工资的60%作为裁决的工资标准。

  3. 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这家企业在2017年9月17日确实有进行了一次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了。但是公司的营业期限是至2048年,目前从信息公示系统上看,这家企业是正常状态,也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因此企业的股权变更或法人变更,并不影响其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因此郑女士的工资应当是仍然找原工作单位主张支付。因此,这里所说的一个债主应当来说只是公司的一个新管理人员。

二不签劳动合同成为不给工资的理由,公司可以这么做么?

  1.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法律规定,这个必须是用人单位承担主动权的,意思说如果用人单位找你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拒绝了,那用人单位应当是在入职一个月把劳动者辞退了,否则第二个月起是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那劳动者在入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有权利在任何时间提出辞职的,避免将来工作后,主张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2. 清查小组这个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原来的老板只是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他对外招用员工代表的是公司的行为,他的一切法律责任应当是由公司来承担的。因为真正的用工主体就是本案的公司,并不是老板个人,因此工资仍然应当由公司支付。

三“冤有头债有主”,这个“主”到底是谁?是前老板吗?

  1. 我们刚才说过了,债主这个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公司的主体并没有注销,这个债主也并不是新成立公司进行经营,他只是接手了原来的公司,所以工资还是要由公司支付,那债主作为公司新的管理人员,就有义务配合履行公司义务。

  2. 郑女士这个情况比较特殊,我觉得首先她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证明与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比如:公司交纳的社保证明,公司平时的报销单、会议记录,入职登记表、工作证明、考勤记录、厂牌、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从本案来看,她首要是证明工资发放人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她可以向福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首先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一个前置程序,劳动仲裁不收费的,由国家财产保障支出(不服的,到法院收费10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劳动者在维权时,要注意掌握时间,建议劳动者在产生纠纷或者离职后一年内要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三年的时效所不同的。还有劳动仲裁案件,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者可以基于方便进行选择管辖。在仲裁立案前,劳动者应当准备写仲裁申请书,整理好证据清单、用人单位的登记信息还要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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