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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找律师,冒充女性陪玩构成诈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04:34:00

公诉机关指控:

上述被指控人员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使用虛假图片,将自己包装成美女,以添加好友、漂流娼等方式与被害人聊天,后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谈恋爱”期间,以一起玩游戏为名,让被害人玩趣炫公司制作的游戏,并以“买钻戒”、“结婚”、“生玉宝”等各种理由让被害人在该游戏内充值。

期间,被害人要求与“女朋友”见面、视频,被告人先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如实在推脱不了,就让公司的三名女性被告人与被害人通电话或留语音应付了事。若被害人不继续充值,就以自己出国、两人性格不合等为由与被害人断开联系。

自公司成立至案发时,上述人员以此方式骗取涉案金额90余万元。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张三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振兴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及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三系从犯,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张三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其仅是一普通员工,受TOP队业务主管及老板的管理等,且诈骗所用的工具即电脑等均不是他提供的,故应综合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张三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情节,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据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无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被告人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在被关押期间,通过政府的法制教育,被告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追悔莫及,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另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已经当庭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愿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争取取得受害人谅解。

本案被告人张三本案发生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受刑事处罚的记录,且在本次犯罪中也并非犯意的直接提起者,主要是在他人的影响下非常偶然的走上了犯罪道路,系偶犯。此外,本案被告人积极表示赔偿反应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同时,被告人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主动,积极的缴纳罚金。

五、被告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给被害人

所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今后定积极改正错误,做一个对社会有积极作用的人。

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其都表示非常的后悔,对受害人遭受损害表示愧疚,在庭审中,被告人也都能如实陈述、无翻供、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是有目共睹。可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请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

辩护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振兴

2019年 月 日

冒充女性陪玩恋爱游戏、代充值,网络诈骗犯罪的一普通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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