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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位转让可否找律师,小区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有没有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04:01:09

原标题:“只售不租”“只租不售”“买房就送”……小区停车位到底是谁的?

“我们小区停车问题十分令人头疼,业主跟业主、业主跟物业之间经常产生摩擦。”近日,北京通州一小区业主胡先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抱怨道。

买新房时

有的停车位“捆绑销售”

有的“只租不售”

有的“只售不租”

有的“买了车位也要交租金”

......

如今

停车难已然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

那么小区车位分为几种类型?

权益归属如何划分?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小区停车矛盾凸显

胡先生说,他们小区门口有“禁止停车后果自负”的标识,但仍有不自觉的车主常常以车“堵门”,这让业主们苦恼不已:“小区内的车辆越来越多,尤其是近两年来每天都会上演现实版的‘抢车位’‘占车位’,而且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剐蹭,因为停车问题引发的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停车难成为汽车保有量大的城市共同面临的问题。以深圳为例,目前其汽车保有量超过350万辆,全市各类停车泊位约240多万个,停车泊位缺口超过100万个,也就是说,近1/3的汽车无位可停。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十四五”期间,深圳将再增加100万个以上停车泊位,全市停车泊位将超过350万个,基本接近汽车保有量。同时,深圳市相关部门正在牵头修订《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结合城市开发密度合理确定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初步估计到2035年,深圳将增加约200万个居住停车泊位,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只售不租”“只租不售”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

三类车位权属各不相同

记者了解到,买车位、租车位是业主的两种不同选择。不过,并非所有的车位都可以买卖。长期以来,

车位的权属复杂,在现实中也衍生出不同的类型。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说,目前小区车位大致可分为产权车位、人防车位以及小区公共空间车位三类。

其一,符合规划的,在销售许可范围内的车位。这类车位最规范,手续完备的可以直接办理产权证,其最典型的标志就是可以和房子一并购买,办理网签备案,销售的车位款也要纳入小区资金监管账户。

其二,规划上没有,通过占用车道、绿化或其他公共部分改建的车位。这种情况很普遍,是开发商利用小区公共部分改造而来,一般没有产权证,但是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其产权应当归属业主共有。

其三,人防车位的情况比较特殊,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出售,其产权归属国家,而日常管理上属于“谁投资谁获益”。在使用上,人防车位与其他车位并无太大的差别,所以很容易让人混淆。不过,各地政策不同,也有个别城市的部分人防车位可以买卖。

“民法典对于车位的权属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王玉臣对记者表示。

共有车位收益权归业主

“为什么我买了车位每个月还要交费?”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车位只租不售,有的只售不租,有的跟房子捆绑或赠予,小区车位的收益分配也常常让人一头雾水。

王玉臣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分析表示,对于产权车位,开发商可以自由处分,可以销售,也可以赠与,更可以对外出租,其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而人防车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没有分摊给业主,那么其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日常可以用来对外出租获利。但如果其建造成本分摊给业主了,那么使用权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商就不能对外出租使用,经营的收益也应当归于业主。

“业主即使对车位享有所有权,但其维修、养护、管理等仍是由物业公司进行,同理,小区公共区域车位也是这样,因此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业主共有停车位的收益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虽然从民法典到地方政策都有相应规定,小区公共空间车位开发商无权处分,业主共同享有相应的处分和收益权。比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提到,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但不少小区存在业委会成立难、开会难、表决难等问题,因此具体实施效果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雪丹表示。

停车位本来就紧张,有的小区却宣布“只售不租”,加剧了停车难。记者了解到,潍坊市今年施行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或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上海市从去年开始就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北京,还有小区因为车位“只售不租”被行政主管部门约谈。

今年施行的《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或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记者/孙蔚)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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