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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01:21:09

李大贺律师对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举示的《未被收取任何费用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

【真实性、合法性】1.该承诺书是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未向借款人进行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借款人对该承诺书的内容不知情。

2.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举示的《投保单》《保险单》、“投保人声明”页、《借款人意外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费用知晓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应还款时间及明细》,以及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隐匿的《人身意外险保险单》等格式条款,与该《未被收取任何费用承诺书》一样,显示的“签订”“出单”日期均为2018年12月14日。另据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述称,《中国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5版A款)》的形成时间,也是在2018年12月14日。

即使一位法律、金融专业人士,要在一天之内阅读、理解如此多的内容,都不切实际,何况是本案借款人,更何况还要接受。

3.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作为上述材料的制作方,并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对作为消费者的借款人进行告知、提示、说明,但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过告知、提示、说明义务,也没有举示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人事先接触过、阅读过、理解了上述材料,在此情况下,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硬说借款人知情、同意,完全是在撒谎,是不诚信的表现。

【证明目的】该承诺书有“大某时代险合作银行”“人身意外险”这样的内容,证明:

1.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与涉案光某银行北京朝阳支行是合作关系,两者串通,通过虚假宣传、隐瞒实情、捆绑销售、强制交易等手段,共同对作为消费者的借款人进行消费欺诈。

2.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在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进行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发表的质证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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