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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案找律师,虚开发票罪律师:绍兴诸暨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01:00:14

绍兴诸暨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律师:绍兴诸暨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1〕20061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系浙江省A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因建筑材料报账需要,通过他人从上海6家公司共计虚开发票39张,价税合计3828008.7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自首,已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章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1〕288号)

2.3.简要案情:章某某因浙江A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黄砂进项发票不够,授意他人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冲抵公司成本。后由淮安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4张,价税合计451.22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授意浙江A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虚受增值税普通发票44张,价税合计451.22.6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1768号)

3.3.简要案情:赵某某系南京A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某及他人以南京A有限公司名义,以四家酒店管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6张,价税合计364108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张某乙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918号)

4.3.简要案情:张某乙作为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公司做账需要,通过他人购买诸暨市B广告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并入账,价税合计57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价税合计5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自愿认某某,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张某乙不起诉。


5.1.案例五:许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1267号)

5.3.简要案情:许某某作为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抵扣企业所得税,虚受诸暨三家公司共计1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2.66万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2.6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牛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1306号)

6.3.简要案情:牛某某在担任A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车队队长期间,从重庆三家公司虚开发票6张,价税总计60万元,并将上述发票入账报税。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相对不起诉。


7.1.案例七: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1190号)

7.3.简要案情:重庆A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营者赵某某为冲抵公司成本,向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金额共计98余万元,其中6份发票共计票面金额为583850元已计入公司当年账目用于成本,另4份发票未使用。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8.2.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1176号)

8.3.简要案情:广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公司账目记账需要,指使公司财务向他人共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发票总金额为1567971元。其中6份发票,金额共计594584.5元入账,其余发票尚未入账。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孔某某虚开发票案

9.2.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957号)

9.3.简要案情:孔某某作为苏州A有限公司会计,其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意下,以该公司旗下4家单位为受票单位,虚受厦门B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总额982238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补缴了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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