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天,自己的近亲属被刑事拘留了,我该怎么办?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也被称为“无罪辩护”的黄金时期。此时嫌疑人被刑拘不久,家里人也正处于茫然期,嫌疑人对“里头”的生活不习惯,侦查机关也正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也应当听取。
不过,许多当事人却习惯在批准逮捕前“找熟人”托关系,只有在“熟人”没办法奏效的情况下,才会想起找律师。那么在侦查阶段请律师能有什么作用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笔者结合法律规定,现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开展的工作作出如下总结:
第一: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任务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则是完善相应的代理手续,例如让犯罪嫌疑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按指印,取得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同意;二则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第一手材料”。
在此阶段律师会见建议不要问太多的问题以免画蛇添足,仅仅围绕三个问题即可,即“办案机关问了你什么”、“你回答了什么”、“你觉得自己是否有罪”。一般情况下,律师不需要问“你做了什么”,律师没有义务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除非犯罪嫌疑人明确认罪认罚。因为在这个阶段,虽然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案件仍然处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状态,一切应谨慎行事。
第二: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除了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基本案情,还应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的法律咨询服务应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向嫌疑人普及涉嫌罪名的构罪要件 ,解释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构成重罪、哪种情况下构成轻罪。
但律师不能冒着“作伪证”的法律风险告诉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回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此后的询问,但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普法”,要求他们“实事求是”——是你做的不要隐瞒,不是你做的不要蒙冤。当然现在“认罪认罚”还是很流行的,所以一旦侦查机关曾经要求嫌疑人“认罪认罚”,律师还应当将“认罪认罚”的意义告知嫌疑人,并说明后果。
但在此阶段律师还未看到全部的案卷材料,不能直接建议嫌疑人作出“认罪认罚”的法律建议,以免因自己的判断失误给嫌疑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约见侦查机关办案人员
律师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应当分析嫌疑人的涉案情况,之后应该立即约见办案人员。律师约见办案人员,一则是完成相应的手续,例如提交律师委托代理手续与函件;二则是向办案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并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律师约见办案人员,本身就是向办案机关表示本案有律师介入,提醒他们办案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律师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既是帮助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也是提醒办案人员注意案件可能存在无罪或轻罪的情形。不过,程序性的漏洞此时律师不宜提出来,律师没有帮助侦查机关完善程序的义务。
第四:提交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律师完成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约见办案人员任务后,应该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此时若时机成熟应该向办案机关提交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不过,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一般不会太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侦查人员一般会认为辩护是“逮捕后的事情 ”。
但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也就是说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捕后辩护”的法律意见书针对的是批准逮捕后的案情,其目的是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轻罪的意见,影响侦查机关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方向。
按照惯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案件必然会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就意味着此时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事实无罪”或“事实轻罪”为主要阐述方向,除非“证据无罪”与“证据轻罪”属于侦查机关无法补充侦查到的情况。许多律师过于急切,很容易通过法律意见书“泄露律师辩护方向”,律师客观上沦为“第二侦查员”,所以该阶段的“辩护意见”提出时亦应当谨慎为之,如果不是很有必要的情况下,口头沟通就可以了,这样就会留下“把柄”。
第五: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无论律师的取保候审是否有效,“刑拘后”都应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律师的权利,也是这个阶段能够开展的主要工作。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三部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按照惯例,侦查机关会驳回律师的申请,除非非常轻微的案件【《刑法》第三十七条】或者依据《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毕竟取保候审有“否定自己”工作之嫌,再加上这一阶段侦查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了实践中取保候审时非常困难的局面。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难以变更强制措施,不过,这种“申请取保候审”也是提醒侦查机关关注本案件,并了解侦查机关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还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笔者认为在取保时会相对容易一些。
第六: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与羁押必要性申请如果都被驳回,这说明本案一定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甚至较大的可能性要判处实刑。此时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其目的在于影响侦查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构成哪种罪刑、犯罪嫌疑人存在从重还是从轻情节、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作用与“先后顺序”,都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应该谈到的,也是律师重点关注的。
能够说服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吸纳律师的一些意见,这已经是“有效辩护”的基础。批准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依旧“大有可为”,并不是一些人误以为的此时律师辩护无法展开只能茫然等待着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固然,此时律师依旧不能看到卷宗,但律师可以借用犯罪嫌疑人的眼睛去“阅读”他的供述、“审核”与他有关的鉴定意见、“记录”办案机关所关心的侦查方向。
第七:为嫌疑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
刑事法律服务往往是家属委托的,所以还要看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否满意。因此,必须将律师办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家属通报,并向家属讲解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下一步法律服务方案及其理由。笔者认为,在保证专业能力的前提下,刑事辩护律师的服务主要体现在过程之中,即充分运用专业能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辩点,抓住机会,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轻罪或罪轻的辩护结果。
但是,由于个案千差万别,有些案件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专业的律师可能都无力回天,无法避免严重的裁判结果 。而所有的当事人都是注重结果的,当结果不理想时,再有素养的当事人可能也会对律师产生失望。
因此,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提供充分的法律咨询也十分重要。一个专业的律师还应当让其明白:一是案件的定性与量刑;二是案件可能的结果;三是辩护方案及其采取辩护方案的理由;四是律师的工作内容;五是家属可以配合的工作。律师要主动地让家属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辩护工作的开展情况,让家属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理解和支持辩护的工作。只有让家属了解案件诉讼过程、法律规定、辩护过程,才可以使他们理性地对待案件的处理,不至于因为对结果缺乏思想准备而责怪律师。
第八:其他工作。
如果有民事纠纷,可以代理参加调解活动,起草调解协议、谅解书等法律文件。另外确有犯罪事实,比如诈骗、盗窃财物的,应沟通积极返还,争取免于刑事处罚或者轻罪的机会等。若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的还可以代为申诉、控告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刑事案件规范》
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 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 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作者
廖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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