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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要找什么样的律师辩护,洗钱要找什么样的律师辩护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22:21:38


赵运恒律师与陈兴良教授对“电信类”诈骗犯罪辩护的研讨

2022年10月30日,中国刑法界的盛会——“刑辩十人”研讨会第十三届会议,在北京如期举行。此次会议,围绕“诈骗犯罪辩护”主题,深入研讨了“赌博类”诈骗犯罪辩护、“股东争议类”诈骗犯罪辩护、“电信类”诈骗犯罪辩护等议题。

赵运恒律师与陈兴良教授对“电信类”诈骗犯罪辩护的研讨

现场图

研讨会嘉宾—“刑辩十人”研讨会发起人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作为会议特邀嘉宾,对会议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以下是赵运恒律师与陈兴良教授对“电信类”诈骗犯罪辩护的研讨。特此整理刊发以飨诸君。

感谢主持人,感谢三位老师对“刑辩十人”活动的支持。正如三位老师所说,真正的诈骗犯确实是高智商犯罪,但是也有很多在性质上不应当被定性为诈骗、实践中不易区分的犯罪。根据我的研究和实践,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赵运恒律师与陈兴良教授对“电信类”诈骗犯罪辩护的研讨

赵运恒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牵头人,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首批专业人员,雄安新区新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网络犯罪到底是诈骗共犯,还是帮信犯?

电信类的诈骗犯罪近年来较为高发,尤其是最近五六年,在电信犯罪中占比接近1/4。每年公安机关公布的数据,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数量非常多,每年有四五万个犯罪嫌疑人被抓。

对于这种与时代紧密结合的新型诈骗类犯罪,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研究。

我比较关注“帮信犯”(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两年,每年都有十多万帮信犯被抓,平均每月能抓三万多人,帮信罪已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帮信罪涉及到的信息网络犯罪的种类很多,其中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是,从行为定性上,到底是诈骗共犯还是帮信犯。这两者的量刑差异太大。

今天最高检公布了“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据,今年前9个月,已经抓了9.2万个“帮信”犯罪嫌疑人,其中53%都涉及到诈骗类犯罪,90%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八零、九零后年轻人,包括学生。电信诈骗的危害非常大,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但是,也有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懵懵懂懂,值得同情值得挽救的。所以,如果能严格区分诈骗罪的共犯与帮信犯的话,对大量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帮助的,对辩护律师来讲也是成功的。

点击查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据

为什么要增加帮信罪

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增加帮信罪?有两个原因。(以下发言参考了陈兴良老师今天发布的《注释刑法大全》第1606页的内容)

赵运恒律师与陈兴良教授对“电信类”诈骗犯罪辩护的研讨

(一)上游犯罪很难查清,特别是网络诈骗涉及面广:跨境、人数众多,无论是犯罪人数还是犯罪金额,具体情节很难查清。如果等待上游犯罪定性之后再给下游犯罪定性,则比较困难。

(二)犯罪嫌疑人不管是提供了网络技术方面的帮助,还是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等资金结算方面的帮助,他是需要普通的、概括的、抽象的明知上游犯罪,就可以构成共犯?还是需要很具体的犯罪情节,比如:知道谁为主谁为次,知道如何分工、合作、分赃,需要知道得这么详细才能构成共犯?

2015年设立的帮信罪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实践中,不光是诈骗共犯,开设赌场、利用第四方进行支付、非法经营等,都涉及到这个问题。实践中如何辨别和区分才是重点和难点。

电信诈骗犯罪的研究重点

对于诈骗案件,包括电信诈骗,今天我也想请教三位老师两个问题:

(一)电信诈骗以后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它最重要的辩护内容是什么?特别是电信诈骗是以金额,还是以性质为主要辩点,还是从证据上面下手更好?

(二)第二个问题就是我最关心的共犯和帮信犯的区别,本质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赵运恒律师与陈兴良教授对“电信类”诈骗犯罪辩护的研讨

陈兴良教授

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陈兴良教授对赵运恒律师的精彩点评:

传统的诈骗,是面对面的欺骗,而且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是面对面的犯罪。赵运恒律师提到的电信诈骗,打破了面对面诈骗的特征,是相隔很远的陌生人之间发生的诈骗,是背对背的诈骗。这种诈骗具有传统诈骗所不具有的特点。所以,在法律上要查清其犯罪事实,要取得有效证据证明这个犯罪,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刑法》设立了帮信罪。

帮信罪里面主要的犯罪,就像刚才赵运恒律师所讲的,帮助网络诈骗,是占主要成分的。刚才提到的帮信行为和诈骗共犯,到底是什么关系?

帮信行为,实际上是诈骗的共犯,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也就是说,(帮信)本来是网络诈骗行为的共犯,但是由于共犯和正犯,他们之间完全不认识;另外还因为有层级,在这种情况下,想把正犯和共犯一起查出来处理,不太可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把网络诈骗的帮助行为,设立为独立罪名,作为正犯来处理,这样就为惩治网络(诈骗)帮助行为,提供了司法的便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帮信行为本身就是网络犯罪的共犯,两者是有竞合的,但是由于它已经被设置为独立罪名,因此应当按照帮信罪来处理。

按照帮信罪来处理,最高刑期是三年,但是如果按照网络诈骗罪的共犯来处理,网络诈骗的数额往往比较大,对正犯的处罚往往比较重,将(帮信)当作网络犯罪的正犯来处理,刑罚可能会更重。考虑到共犯和正犯的关系,因此(将帮信与网络诈骗)从法律上分离开来,单独作为犯罪来处理,符合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惩治网络犯罪。

当然,当前帮信犯罪的数量急剧增加,有很多因素。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在做专项整治,抓到很多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但是网络诈骗很难证明很难被抓获,有的甚至在境外,正犯找不到,但是共犯在境内,其帮助洗钱,提供身份证,提供银行卡等等,这些行为都在表面上,容易抓获,所以数量就很大。而我们要把打击重点放在网络犯罪的正犯,对于共犯的帮信行为,就要区别对待,尤其是有些在校学生,或者年纪比较轻,刚进社会的这些人。由于主犯在境外,抓到的境内的,即使有一些帮信行为,但还是要宽大处理,不要一网打尽。这是对帮信罪的处理问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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