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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找律师咨询问题365,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21:49:33
「诉讼指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及适用的条件

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或者是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时是可以申请诉讼时效中止的。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了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后,是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法律方式来维权的,那么在提起诉讼时法院也是会首先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

「诉讼指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及适用的条件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指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及适用的条件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

(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

此项“持续”,不是指作为事由的事件本身的持续,而须以其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之关系判断之,笔者称此为中止事由对诉讼时效的“界入”。至于该中止事由具体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多长时间,在所不问,盖因其不影响诉讼时效。

(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意外事件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变类型,又称为通常事变,是指当事人虽尽其应尽之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但如果予以特别严密的注意则有可能避免的事变,笔者称之为“人祸”。

就某一事变,有可能对某一当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对另一当事人而言则是意外事件。权利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原则上不得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例如,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电线短路而发生火灾,属于意外事件,却不构成中止事由。但义务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则可以构成中止事由,盖因其对于权利人为不可避之事变也。

「诉讼指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及适用的条件

(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此项客观,是指依社会普通观念,该事由对于权利人中断诉讼时效为不能或者存在明显的困难。所谓存在明显的困难,是指如依社会普通观念,即使权利人虽然尚有行使权利之可能,但将付出过分的代价,甚至需冒生命危险的情形。

至于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与该事由之间,不以有因果关系为必要,盖因本项中止并不问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即使其全无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亦不妨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无论该事由所直接影响者为权利人抑或义务人,只要其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即得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为了更好的督促当事人实行自己的权益,法律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案件的诉讼时效,如果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当事人没有及时的追究责任,当事人也是会丧失对此案件的胜诉权,如果在计算诉讼时效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上规定的事由时,也是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诉讼时效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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