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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交检察院找律师,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哪些处理措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19:45:21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哪些处理措施?

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审查批捕的权力属于检察院行使,但侦查权的行使会有公安机关和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行使,如国家安全机关、海警等等。但是,在目前的刑事诉讼体系中,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由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问题。对于涉及公职人员的某些犯罪,监察机关会采取留置等措施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会根据落实的情况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哪些处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措施有以下5种:

1、及时拘留;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按照规定做出后续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及时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5、未留置案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处理措施的规定,解决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问题。监察法作为特殊法,其对有关涉及公职犯罪的调查不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但是却又与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密切相关。因此,解决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就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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