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把服务“六稳”“六保”作为检察履职最重要使命,司法办案中时刻聚焦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办理了大批高质量服务“六稳”“六保”案例。现将第十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宁波某钢铁有限公司、俞某某逃税案——诉前会议释法说理,妥善处理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
案例二:潘某某、高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减缓打击犯罪负面效应,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案例三:梁某某、陈某某等盗窃、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行侦查发现线索,督促立案打击侵犯企业利益犯罪
案例四:葛某甲挪用资金案——追诉遗漏犯罪事实,维护基层百姓民生权益
案例五:秦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严惩扰乱行业秩序犯罪,护航企业建设放心工程
案例六:孙某某、崔某某等7人寻衅滋事案——审慎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七:汤某某诈骗案——惩治涉疫犯罪,助力企业追赃挽损
案例八:董某与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俞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打击律师虚假诉讼犯罪,保护破产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九:某工程建设公司申请参与分配被长期拖延执行监督案——抽丝剥茧精准监督,共同解决涉企案件执行难问题
案例十:某街道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处置污染环境案——堵塞监管漏洞,补齐疫后公共卫生安全短板
案例一
宁波某钢铁有限公司、俞某某逃税案
——诉前会议释法说理,妥善处理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宁波某钢铁公司、实际控制人俞某某为逃避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从天津某运输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并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2016年3月23日,宁波市国税局向宁波某钢铁公司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宁波某钢铁公司补缴上述增值税税款,以及因虚开上述增值税发票结转成本从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人民币72万余元。钢铁公司实际控制人俞某某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长期未补缴应纳税款,直至2018年5月份宁波市国税局向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报案。
【办案过程】
2019年11月28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将该案移送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被告单位宁波某钢铁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俞某某共计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117万余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一。同时也了解到,被告单位系被镇海招商引资来到镇海经营,近年来因钢铁行业不景气,经营遇到很大困难,而受疫情影响,更是雪上加霜。同时,俞某某对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称自己在2013年经营亏损,不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更好的释法说理,经区检察院多方联系,由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宁波市国税局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诉讼代表人到场召开了诉前会议,并由国税局对其应缴税款情况进行了说明,俞某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鉴于其良好的认罪认罚态度,且有自首、自愿退缴税款等情节,区检察院对俞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2020年7月23日,区法院采纳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被告人对应缴纳税款提出异议后,立足企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经营发展,采取灵活务实、及时高效的司法措施,通过诉前会议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法说理,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促使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认罚,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了民营企业投资信心和发展活力。
案例二
潘某某、高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减缓打击犯罪负面效应,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潘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某地产公司,共同开发位于余姚某地块的商品房住宅小区。2017年9月,上海某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接受某地产公司的委托,指派高某某以公司名义负责对上述商品房项目进行包销。后因地产公司牵涉多笔债务纠纷,上述房产项目中共有98套住宅、商铺作为借贷抵押物先后被嘉兴、宁波等多地法院查封。为回笼资金,地产公司实际经营人潘某某伙同房产销售负责人高某某,将20余套已被法院查封的住宅、商铺予以出售,涉案金额人民币1686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工程陷入烂尾,部分购房者、债权人担心影响自身权益,多次在地产公司集会维权,严重影响当地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办案过程】
2020年7月20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潘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涉案企业,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到尽管涉案工程资金链断裂,但仍有挽救和弥补空间。潘某某作为涉案企业实际经营人,对于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旦将其羁押,涉案企业和工程将彻底陷入瘫痪。为保障民营企业实现自我救济,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潘某某取保候审,为其挽救僵局创造必要条件。同时,对购房者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其以民事诉讼途径依法维权,并组织各债权人分别与涉案企业达成最大限度的先予给付与和解协议,工程建设得以重启。同年11月9日本案宣判前,涉案楼盘已封顶并预计于2021年1月交付,涉案企业逐步恢复生产。
【典型意义】
针对民营企业主违规经营行为对基层法治与经济秩序造成的威胁,检察机关立足保护非公经济大局,切实担负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角色,以追诉犯罪做到“真严管”,以保障服务实现“真厚爱”。在履职过程中,妥善处理“打击”与“服务”的关系,贯彻“关门办案”与“开门服务”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民营企业市场主体权益。
案例三
梁某某、陈某某等盗窃、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自行侦查发现线索,督促立案打击侵犯企业利益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初,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张某、李某某作为宁波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PCB车间技术员及波峰焊机器操作工期间,采取将生产线上锡水舀出冷却成块后偷带出厂或直接将未加入机器的锡块偷带出厂等方式进行盗窃,按照事先约定转卖给朱某某,朱某某再转卖给邵某某。经鉴定,被盗锡块共计630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900余万元。
【办案过程】
2020年1月29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以宁波某电器制造公司员工张某某等五人涉嫌盗窃罪提请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因证据不足,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区检察院对证据材料重新梳理并自行侦查后发现,公司员工梁某某、陈某某、邵某某、林某某等人亦存在盗窃公司锡块嫌疑,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但公安机关未对上述人员立案侦查。某电器公司系辖区内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存在一定困难,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利和有序经营,区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向区公安机关发出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督促公安机关对上述4人立案。公安机关陆续以梁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后均被依法逮捕。区检察院分别于2020年9月23日、9月30日对梁某某、陈某某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0月30日,北仑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邵某某一案尚在审理中。现已为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40余万元,其余赃款在进一步追缴中。
【典型意义】
该案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企业损失严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充分运用自行侦查权,深挖犯罪线索,依法督促公安机关通过扣押赃款赃物、冻结涉案资金账户等手段,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打击了刑事犯罪,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四
葛某甲挪用资金案
——追诉遗漏犯罪事实,维护基层百姓民生权益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起,被告人葛某甲担任北仑区某村主任,2013年,经村委会讨论决定正式开展旧村改造项目,并由村委葛某乙(另案处理)以个人名义设立专户负责收取、管理该村村民上交给村集体的套房代建费及部分街面房选位费。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葛某甲利用担任该村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葛某乙将专户中集体资金及村集体所有的街面房销售款共计人民币650余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均超过3个月未归还。2019年1月10日,葛某甲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同年2月2日,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对葛某甲依法逮捕。
【办案过程】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认定被告人葛某甲涉嫌挪用资金金额为398.735万元,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案还有254万余元也系涉案被挪用的村集体资金。经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2019年5月17日,县检察院向监察机关送达了《建议补充移送起诉函》,后监察机关出具了补充起诉意见书,依法追诉葛某甲挪用资金254.4万元,追诉后增加的金额得到法院支持。2020年3月2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葛某甲有期徒刑3年7个月,依法追缴被挪用的村集体资金共计633.135万元。办案过程中,针对被告人所在村财务管理混乱,街道办事处监督不够等情况,检察机关向该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街道要强化村务监管、严格审批工程程序等四方面工作。街道办事处通过成立工作专班、开展驻村巡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排查问题线索,进一步压实农村财务的监管责任,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资金为村民上交给村集体进行旧房改造的民生款项,被挪用后直接侵害了普通百姓的切身权益,容易引起基层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牢固树立保民生就是保稳定的思想,依法追诉遗漏犯罪事实,及时挽回了百姓损失。同时通过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细化责任措施,帮助基层组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预防小村官蜕变成大蛀虫,提高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案例五
秦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严惩扰乱行业秩序犯罪,护航企业建设放心工程
【基本案情】
2015年起,秦某某、周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在本市建筑工地从事打桩业务。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上述三人伙同他人,以工地打桩工程偷工减料欲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威胁,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多次向多个建筑企业负责人索要“封口费”,其中既遂21.9万元,未遂19万元。
【办案过程】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刘某某时,发现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秦某某已被监视居住,要求公安机关报捕并及时批准逮捕了秦某某。2020年9月15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在适用认罪认罚情况下,本案涉案五人除一人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外,其余均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同时,检察机关实行涉案企业回访制度,及时反馈案件办理结果、了解建筑企业运行现状,敦促企业保证施工质量,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难点问题。针对建筑工地人员杂且文化程度不高的现状,区检察院开展了普法进工地行动,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务工人员开展涉建筑行业的针对性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高质量完成相关工程建设任务。
案后,区检察院及时向辖区相关部门通报了该案所涉及的在建民生工程,建议其规范各项建筑标准,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切实保障民生工程质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打击扰乱建筑行业管理秩序的不法行为同时,积极延伸检察服务触角,将司法办案与保障民生相结合,通过向有关部门通报案情、进行涉案企业回访、普法进工地等针对性行动,助力打造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既服务了企业,又惠及了民生。
案例六
孙某某、崔某某等7人寻衅滋事案
——审慎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崔某某、姜某某、蔡某某等7人,均系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技术骨干,从事大型机械设备操作。2019年12月17日晚,上述人员与该公司车间主任、技术科长聚餐时,因酒后冲动,与隔壁包厢的周某某等5人发生纠纷,相互扭打,造成对方二人轻微伤。案发后,孙某某等7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办案过程】
2020年7月9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上述7人移送审查起诉。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本案7名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系国内制造行业标杆企业,该7人系公司技术骨干工人,在疫情期间为保障复工、复产作出积极贡献。审查起诉本案时,正值企业为完成订单加班加点赶工关键时期,一旦技术环节受阻,不仅影响企业的订单,同时会对企业复工复产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同时,该7人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为妥善处理,检察机关主动走访企业、行业协会、属地政府,并公开听取意见,企业负责人亦提出对该些人员从宽处理的建议。结合上述情况,2020年9月4日,在7人认罪悔罪基础上,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慈溪市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企业数量众多,内部人员涉嫌犯罪情况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办理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技术人员因轻微犯罪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加大打击涉企犯罪的同时,主动融入经济发展大局,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案例七
汤某某诈骗案
——惩治涉疫犯罪,助力企业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汤某某在广交会上与被害人何某某相识。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何某某所在公司复工在即,但却面临口罩缺乏的困境。被告人汤某某获悉该情况后,向何某某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并商定以人民币2.5元/个的价格卖给何某某3.5万个口罩。后何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汤某某人民币8.5万元。上述钱款均被汤某某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经被害人何某某多次催讨,汤某某仅退还人民币1万元。
【办案过程】
2020年3月,案件移送至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经查阅案件材料后得知,被告人汤某某系湖北人,因案发时正处疫情严重时期而无法及时收押,后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针对涉疫案件存在的特殊情况,区检察院通过电话方式进行释法说理,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教育,并向被告人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脏退赔,及时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取从轻处理,最终促使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2020年9月23日,奉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全面暴发时期,给企业复工复产造成一定困难的同时社会影响也较为恶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确保其能够遵守监视居住相关规定、主动认罪认罚的同时,注重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督促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助力企业追赃挽损,既打击了犯罪,也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权益。
案例八
董某与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俞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打击律师虚假诉讼犯罪,保护破产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宁波某电子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债权人纷纷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讨要货款及欠款,作为公司法律顾问的尤某代理公司应诉,公司欠尤某律师费未付。
2016年9月,尤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董某与周某的债务纠纷,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周某应归还董某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该案已于2017年1月初执行到位。尤某因担心宁波某电子公司破产后资不抵债,无法保障自己的律师费,遂虚构宁波某电子公司向董某借款300万元的事实,将上述周某向董某借款300万元的相关证据移接到虚构的事实中,并围绕虚构事实伪造了借款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确认函等材料。
2017年1月3日,尤某找到律师金某,指使其以董某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俞某(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归还借款300万元。在电子公司与董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尤某代表电子公司与金某于2017年3月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于该笔借款设置了抵押权,因此可以在执行款中得到优先分配,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2017年底,案外人向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尤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办案经过】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调取了俞某、董某某的笔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经查,尤某利用为董某代理与周某借款案件的便利,获取了董某的签名及周某借款案件中的汇款交易记录等材料,又利用为宁波某电子公司处理公司法务的便利获取了多张俞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伪造了俞某的签名向董某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条,又伪造了有董某、俞某签名的抵押协议书,将以上伪造的材料提交给了宁海法院。2019年1月,县检察院认为尤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9日,县检察院向宁海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9月15日,县法院经再审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董某起诉。尤某涉嫌犯罪,目前已被提起公诉。案后,检察机关向县司法局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律师利用其通晓法律法规、熟悉诉讼程序的先天条件制造虚假诉讼,造成的危害更大。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打击虚假诉讼,为维护民营企业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
案例九
某工程建设公司申请参与分配
被长期拖延执行监督案
——抽丝剥茧精准监督,共同解决涉企案件执行难问题
【基本案情】
某工程建设公司承建某机械公司大楼,后因被拖欠建设工程款将机械公司诉至上海宝山区法院。宝山区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760余万元及利息和执行费8万余元。执行过程中,因机械公司的另案债权人孙某申请,该公司的一幢不动产楼房被象山法院于2016年1月司法拍卖,以5137万元成交。
某工程建设公司向象山法院多次递交优先受偿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同年5月,象山法院向某工程建设公司出具关于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执行款分配方案,该方案载明某工程建设公司优先受偿分配金额为2350余万元,某机械公司同意,但有其他债权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期间,孙某因抵押权享有优先分配权得以受偿。同年12月27日,象山法院做出分配方案,但因故未分配。2019年4月,某机械公司2债权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判刑。2019年9月,某工程建设公司因一直未获受偿向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案过程】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核实,除本案外,某机械公司还涉及三地法院19件案件参与分配,涉案标的约近1.6亿元,债权债务双方相互举报涉虚假诉讼犯罪。此外,所涉执行法规与各地地方性做法存在冲突。本案虽因有多个案件参与分配存在延缓发放的情形,但两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且执行案款收到三年半有余,应切实提高执行效率,至少可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在此基础上,2020年1月,象山检察院向象山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执行职责,提高执行效率,尽快依法对执行案款进行分配。象山法院采纳建议,将引导各债权人走相关程序,按法律规定解决案款分配问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发挥服务民营经济的能动作用,针对本案中执行拍卖后虽然存在案件背景比较复杂,涉及到参与分配的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甚至还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复杂情况,剥茧抽丝理清思路给予民营企业以支持。同时,助力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推动执行案件司法规范化,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的财产权益,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检察服务。
案例十
某街道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处置
污染环境案
——堵塞监管漏洞,补齐疫后公共卫生安全短板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有群众向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本区新碶街道沿海村卫生室存在随意处置医疗废弃物问题。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该诊所在经营中存在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使用过的注射器未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容器、用完的的输液袋随意乱堆乱放、打开的玻璃针剂随意丢弃等医疗废物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办案经过】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群众反映后,在辖区内新碶、霞浦、柴桥等几个街道进行了随机调查,发现上述问题并非个例,在辖区内一些小型医疗诊所,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村卫生室、牙科诊所普遍存在医疗废弃物分类、处置违法违规的问题。进一步调查得知,按照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但由于监管不到位、不及时,小型医疗机构登记、交接手续并不完善,甚至还有提前登记应付检查的现象。在收集转运方面,执行不到位情况非常普遍。由于小诊所需要自行运送到指定地点,运输方式、工具各式各样,不能密封密闭,容易在运输途中造成医疗废物抛洒、遗漏。此外,小型诊疗机构每天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较少,因此小型诊疗机构往往不是在规定的48小时内而是在是积攒了一定数量后才交送。针对上述问题,区检察院向北仑区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相关诊所进行整改、处罚,并在全区内开展医疗废弃物专项整治活动。经过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为了防止医疗废弃物的二次污染,生态环境部、国家卫健委及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定等,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置日趋规范。但一些乡村卫生室、牙科诊所等小型医疗诊所废弃物处置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极易成为疾病传播源头,给疫情防控造成不确定因素。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职能部门提早发现、防患于未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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