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3日讯 上杭县庐丰乡某村村民黄某与陈某常因相邻耕地水源的使用问题发生矛盾。7月4日,黄某发现自己已插秧施肥好的田里的水正被放掉,因此找正在拔秧苗的陈某理论,双方为此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第二天早上,黄某发现其佩戴了十几年的金项链不见了,黄某认为是在打架过程中陈某掐其脖子时被陈某扯走了,于是找到陈某,要求其归还或赔偿她的项链损失。陈某则表示她未曾见过黄某的项链,更没有拿黄某的项链,因此不愿作任何赔偿。一方要求全额赔偿,一方则分文不给,双方对赔偿问题争论不休,均于7月5日向乡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到事发现场查看并对双方了解事情经过及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村干部、乡包村干部等于7月8日到庐丰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员认为,目前最主要的是断定黄某的金项链是否是在打架过程中遗失的。于是双方找来两位证人张某某和林某某。张某某证实打架前近距离见黄某时确定黄某佩戴了项链,并远距离目睹他们的打架经过,因自身腰疼无法劝架,故喊了林某某劝架;而林某某证实劝架后确实未曾发现黄某佩戴有项链。
经两位证人证实,黄某的金项链确实是在打架过程中遗失,因此调解员为双方讲解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双方打架造成金项链的遗失,所以俩人都有过错,对此都需承担责任。但是双方还是各执己见,黄某认为如若不是项链被扯,她佩戴了十几年的项链也不会不见,陈某应该赔偿所有损失;陈某则认为如若黄某自己早发现项链不见,就能找回项链,而且自己在打架过程中手也受伤了,目前干活手都还不利索。
于是,调解员通过讲解相关案例,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认识到自身对此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员多番劝解,陈某认识到自己对黄某金项链的遗失负有责任,于是松口愿意承担500元的损失,而黄某认为自己十几年前买的项链价值七八千元,如今500元的赔偿她是绝对无法接受的。对于黄某金项链损失费问题,调解员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现如今金价是每克200多元,一条金项链的价值大概在2000-3000元左右,因此建议双方各自让步,由陈某赔偿1000元给黄某。
双方对此建议都不满意,并再次争吵不休。于是,调解员当即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调解。对于陈某,调解员从打架导致黄某项链遗失造成的损失入手;对于黄某,调解员则从打架致使陈某受伤方面入手。经过调解员入情入理耐心的劝解,最终双方互相让步,同意由陈某赔偿黄某金项链损失费1000元,并达成调解协议。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建洲 蓝玉琴)
调解小技巧: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36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我国涉及打架的法律法规较为完整,不管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损害,都有不同的法规可依、法律可循。调解员可以首先向当事人陈述上述法律条文并指出,如今法治社会,依靠武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不可一时气盛。
针对情绪激动、缺乏冷静的当事人,调解员要在第一时间将双方分开,使彼此没有接触的机会,等双方能够客观理性看待问题的时候再开展工作。与此同时,调解员要通过逐个劝说的方法,向双方晓明利弊,尽量缩小分歧,在双方意见接近时再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
出谋划策:
调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调解员是到事发现场查看并对双方了解事情经过及相关情况后,才组织调解事宜的。那么对普通群众来说,在寻求调解之前应该做好什么准备呢?听听网友们怎么说。
打架后发现财物丢失该怎么办?
●对黄某(丢项链者)说
@hgcx0z9j0:很难证明。首先你要证明你有这个项链,其次要证明打架时确实戴着这个项链,最后你要证明确实因打架丢失。
@jenilttc574:你的问题说得不是十分清楚。如果你的财物丢失是因为有证据证明对方拿走了,那么对方当然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在大家相互撕扯过程中而致使财物掉落损失的,就难以要求全额赔偿了。
●对陈某说
@佚名:对方因打架项链丢失,很难说清楚你到底要不要负责任。原因如下:1、打架时的场面一般都是较混乱,一些小的贵重物品根本不会引人注目,谁可以证实是你拿了项链;2、打架损失赔偿,一般是受伤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补贴、误工补贴,很少涉及到财物损失补偿;3、如果是手机、电脑或者汽车等大宗用品受到损失,很容易取证,确属你方过失,对方可以要求赔偿;4、失主如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一般起诉也是没有结果的,因为法律一般不支持仅有证言的案件。
@河北谢律师:主要是证据,失主要能证明确实是有项链并且因这次打架丢了才可能涉及赔偿的问题。就算是真的丢了项链,也要看是具体怎么丢的,因为失主自身的行为还是你方撕扯的行为。
延伸话题:
打架过程中捡起对方的财物,算不算抢劫?
打架过程中,一般难以要求赔偿,除非有相关证据。发现财物丢失,分以下情况。第一、打架后,被打的也走了,这时你发现了财物,捡起拿走,这可能构成侵占。第二、打架行为中止,被打者就在面前,但是他没有发现他财物掉了,这时你发现了他的财物,捡起来据为己有。这可能是盗窃。因为财物还没有脱离控制范围,在“领域说”内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第三、打架后,被打者在面前,他也看见他财物掉了,你当面把财物捡起,放进口袋,这就是抢劫。因为被害人是因为你的暴力而惧于向你讨要财物,眼看着你捡起财物又离去。这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华律网)
新闻延伸:
俩人打架在派出所调解
调解员劝导3小时 当事人趁机偷手机
人民调解员朱师傅在派出所调解一起打架纠纷,手机竟被纠纷一方当事人偷走——记者近日从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获悉,涉事的徐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徐某某55岁,江苏泗阳人,在小营街道一家餐馆当服务员。5月30日凌晨,他因工作琐事和一个同事起口角,随后动手,双方都受了点皮外伤,徐某某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双方情绪已缓和,都表示愿接受调解,民警便将他们带回派出所,请来人民调解员朱师傅主持调解。
调解中,徐某某称有事和老板讲,借了朱师傅手机打电话。因忙于劝说、起草调解协议,朱师傅没有立即将手机拿回,调解完才发现手机不见了,借了民警的手机拨打,手机已关机。因为在调解时曾给餐馆打过电话了解情况,朱师傅确定手机是在调解室不见的。
民警调取调解室内监控视频,发现徐某某打完电话后顺手将手机放在自己一方的桌角,并不时用随身携带的袋子遮挡,偷手机发生在同事递给他250元赔偿款时——他接过钱,把朱师傅的手机也一起揣进裤子口袋,还向调解室上方望了一下,却没发现脑后有个摄像头对着他。民警随即将徐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iPhone7手机。
目前,警方已将嫌疑人徐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网友们纷纷吐槽:“偷东西都偷到派出所了,这不是送货上门吗?”“简直是太岁头上动土!”“这应该是我知道的最蠢的贼,没有之一!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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