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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自己辩护还是找律师,不当得利诉讼流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04: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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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不当得利的形成要件、举证规则及规则适用中的常见问题等角度系统阐述了不当得利案件在办理时应当关注的各项实操要点。通过举例及对相关裁判规则的介绍以期更深入的让读者对不当得利案件办理的操作方法有深刻理解。

民诉|不当得利诉讼的实操要点及相关问题解析

一、不当得利的形成及索赔依据

我国最早关于不当得利的基本规则及返还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开始实施,但民法通则并未废止,且其规定与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因此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上述规定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债权的定义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规定明确将不当得利所形成的受害方权利归结为具有不当得利的债权。

民法通则确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1、他人取得利益;2、当事人受到损失;3、他人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4、当事人受到损失与他人取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

在上述构成要件中,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特别强调了“没有合法根据”。例如债权人虽然想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但同时提出债务人所获其所受损利益的根据来自于债权人向其支付的借款。由于借贷关系属于合法的借款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债权人以不当得利主张债务人偿还借款的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3517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收缴。”

二、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未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做特别规定,其他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也未对此进行规定。此种情形下只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应当完成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本人损失的举证。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举证的确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法院不仅会考虑原告的举证责任完成情况,还会考虑被告对受益情况所做的阐述及举证等综合确定是否涉案事实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在因转账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以与被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而向被告完成过转账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所转账款项。但同时原告对所转款项的来源、性质等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说明或举证。此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查明的情况,对原告不当得利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单纯的转账事实证据无法证明该情况符合不当得利的其他构成要件。【参考案例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申字第1197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4244号民事裁定书】

(一)超额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举证问题

因超额给付行为而主张不当得利的,原告应当就超额给付部分进行明确并在庭审中给予合理解释或者举证。当事人仅主张存在超额给付的情况,但无法完成上述基本举证的,仍然不能成立不当得利。【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718号民事裁定书】

该规则同样要求获取利益的一方应当对自己才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获取利益的一方,主张所获利益系对方当事人主动赠与的,应当就其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2722号民事裁定书】

(二)以非法手段形成的不当得利的举证问题

原告主张他方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其利益从而构成不当得利的,应当就非法手段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涉及有关部门管辖认定的,应当在完成相应认定后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证据。在原告未能完成上述举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就此主张认定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申字第01107号民事裁定书】

(三)交付取款证件及相关材料的行为是否属当事人取款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交付向他人交付取款所需的相关证据及材料的行为属于另一种形式的委托代理。该代理人行为使得代为取款人获得所取款项的合法依据。虽然当事人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要求该当事人返还所取款项,但该取款行为系合同之债,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申字第2387号民事裁定书】

三、不当得利适用的特别情形

(一)不当得利规则在民间借贷中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二)不当得利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规定:“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不当得利之债在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序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四)不当得利诉讼中的侵占罪追究问题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为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

当事人的不当得利行为有时会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未就侵占罪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对当事人是否构成侵占罪并不进行审查。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在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主张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的,法院不予受理。同样,当事人按照侵占罪的管辖规则对不当得利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的,法院也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3858号民事判决书】

此外,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据此,对于此种情形产生的不当得利退赔问题,不属于法院关于不当得利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四、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实务中,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拒绝返还时,该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悉当事人拒绝返还之日起算。

【参考案例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申2365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119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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