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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找同一个律师吗,什么是成功的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03:24:06

[引子]法律,应该是有底线的,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应是尊重生命、尊重人的权利,保证个人生命不受国家及他人侵犯,法律公平公正,才是大众的期望。

什么样的辩护会使你我拍案叫绝?

劳某枝案二审无疑是个大瓜。大瓜、大瓜,阳谋无数流量。

其实,众人皆知该案被告人劳某枝“必死无疑”,似乎指责、感叹、悲伤一把,谁也不太情愿再炒这血腥的冷饭了,反而,大家倒是对一审、二审的律师在辩护中的表现置喙不断。

这两天,笔者在朋友圈接二连三看到一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圈作”、“碎片”,最有代表性的,窃以为可能是以下两篇:一是《对劳某枝案二审辩护词的简单反驳》;一是《江西劳某枝案风云再起:让一审法律援助律师羞愧的二审辩护意见》,两篇雄文的作者恰好观点迥异不同,褒贬不一。

反驳文的作者认为二审的辩护意见,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完全失败的。

并就《二审辩护意见》中所涉及的几个问题,他简单地进行了分析:

合议庭组成的问题、一审法院增加罪名的问题、检察官助理权限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回避的问题、管辖权的问题、共同犯罪中“部分作案,全部责任”的刑事原则问题。

文尾最后一句:这份辩护词,质量低劣,这是我的核心观点。

——耿直如此,非庸才矣。余音绕梁三日有没有?

而《江西劳某枝案风云再起:让一审法律援助律师羞愧的二审辩护意见》这文,倒是题目挑衅性十足,一句话——欲辱的辱之,欲赞的赞之。

该篇只将《二审辩护意见》抄了一回,除题目之外,寻遍再无其它一鳞半爪。

一件被告人伙同他人抢劫、绑架作案多起,涉及7条人命的刑事大案,这辩护的空间有多大?无罪、罪轻的理据有多少?这在有了本案一审死刑判决,以及另案对共犯法子英死刑判决,已经执行死刑的情况下,作为法律人,不会不清楚该案系在75%的刑事案件之无效辩护范围内,辩护人参与辩护,无疑仅具程序正义。

无论他是指派,还是你被雇佣。

有比照才浮高节。我们不妨对照《二审辩护意见》,再来回顾一下一审被告人劳某枝的(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证据瑕疵和错误。

(1)在南昌、温州抢劫致人死亡及合肥故意杀人、绑架事实中,劳荣枝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既没有事前共谋,也没有参与杀人,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的。

(2)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存在瑕疵。四起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均没有实物,也没有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书,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参与杀害七名被害人。

2.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1)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对起诉书指控劳荣枝构成抢劫罪、绑架罪不持异议,但劳荣枝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3)法子英所实施的杀害被害人熊X义、张甲、熊X璇、梁X春、刘X清、陆X明、殷X华的行为,属实行过限(剩)行为,劳荣枝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4)常州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

3.量刑情节。

(1)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劳荣枝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劳荣枝依法从宽处理

(2)劳荣枝受到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3)劳荣枝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什么样的辩护会使你我拍案叫绝?

人云亦云不妥,不讲武德更是痞子气十足。

其他不好说,笔者认为,

一是二审辩护人一味攻击法援制度——什么占坑式辩护都说得出口,就显得理性不足。

所谓的辩护意见书里这种情绪化的东西是绝对不能出现的。

别说可以说服法官,连同行都看不过眼去。

二是同行是不能不尊重同行的。你把同行都逼成了“第二公诉人”,不只是情商低吧?

什么样的辩护会使你我拍案叫绝?

之于辩护,笔者记得《资治通鉴》有这么一个故事:

齐邹衍过赵,平原君使与公孙龙论白马非马之说。邹子日:“不可。夫辩者,别殊类使不相害,序异端使不相乱。抒意通指,明其所谓,使人与知焉,不务相迷也。故胜者不失其所守,不胜者得其所求。若是,故辩可为也。及至烦文以相假,饰辞以相惇,巧譬以相移,引人使不得及其意,如此害大道。夫缴争纷争言而竞后息,不能无害君子,衍不为也。”座皆称善。公孙龙由是遂诎。

该段古文的意思:

齐国邹衍经过赵国,平原君请他与公孙龙辩论 “白马非马”的观点,邹衍认为辩论的价值在于使事物回归本真、使道理更加清晰、使疑惑得以解决,最终使胜利的一方能坚持他的主见,让失败的一方也能得到真理。而如果只靠偷换概念、咄咄逼人、恶意引导,让人们坠入他所设计的泥潭中,甚至最后简直忘了主题,那就是毫无意义的有害之举。

有人云:

烦文以相假:文章啰嗦,不真实。

饰辞以相惇:修辞笨拙,文不达意。

巧譬以相移:比喻不准确,令人费解。

有害于大道:违背常理,有害无益。

还有人说,刑事辩护就是一节抽象的钢管舞,看热闹的人总以为旋转的永远是舞者自己,而内行的人才看得出旋转时,舞者用的是定管,还是转管?

责任编辑:谷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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