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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真理在哪里找,请律师阶段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01:32:33

薛晓蔚 法律出版社

能一口气读完的「初阶律师行动指南」

写在前面

一个理发店的学徒工,在三年学徒期满后,学会如何理发,可以独立开业,但我们四年的法学教育,学生毕业不知道如何做律师,无法给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如何做一个律师,如何修炼成一个好律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生动的故事比枯燥的说教更能留下深刻的印象。今天,奉上一位老律师娓娓道来的写给自己律师女儿,以及所有初入职场的年轻律师们的职业技法经验——“如何撰写民事起诉状和立案”一文。

能一口气读完的「初阶律师行动指南」


要  目

一、查清基本的事实

二、查清当事人底细

三、确定法律关系

四、确定诉讼请求

五、考虑诉讼时效

六、明确管辖法院

七、起诉状的基本格式

八、立案

九、保全和先予执行


能一口气读完的「初阶律师行动指南」

查清基本的事实

在一番调查取证之后,纠纷的事实基本清楚,原告的律师就可以考虑撰写起诉状了。必须在查清纠纷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才可以撰写起诉状,因为实践中一些律师太过于着急撰写起诉状,往往一接受委托,简单听听委托人的陈述,看看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就下笔千言。下笔千言固然容易,但极有可能离题万里。法院审理是围绕着原告起诉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的,如果立案之后,律师发现原先了解的事实有误,法庭上律师再试图改变起诉状中的陈述,就会为对方留下攻击的缺口。


查清纠纷的基本事实,其实不单单意味着事实的清楚,更关键的是,应该考虑支持这些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律师在起草起诉状时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而不仅仅是原告陈述的事实。


能一口气读完的「初阶律师行动指南」

查清当事人底细

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这种查验工作非常简单。让委托人带来身份证,看看身份证就解决了一切问题,只要不出现冒名顶替的笑话,就没有什么大事。将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两份,一份立案时提交法院,另一份律师卷宗里留存。


如果委托人是单位,我们需要首先分清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如果委托人是企业,一定有营业执照。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我们还可以知道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法人拥有的是法人营业执照,而其他组织形式的营业执照上只有“营业执照”四个字,没有“法人”二字。另外,要注意该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上面盖有行政机关的年检章。没有年检的营业执照,也不等于这个企业不存在。没有年检的企业,过两年后会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即使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仅是失去继续经营的权利,依然是存在的企业,依然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没有营业执照,但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给每个在我国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不仅是事业单位有,企业除营业执照外,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我们可以通过审查组织机构代码证来知道其是否确实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而不是法人的内部机构。这种查验工作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确认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整个诉讼取得胜利的前提。


我们强调要查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要破除大家对单位公章的迷信。每个单位设立后,经过公安机关审批,都会刻公章。许多人看到盖有公章,便视为该单位的行为。但实际上刻一枚假公章太容易了,多花几个钱要什么公章有什么公章。因此,律师不要太迷信公章,不能看到有公章盖在起诉状上就以为一定是个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单位。律师一定要让委托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确定其诉讼主体资格。


如果原告是单位,其实真正的委托人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单位来行使发言权,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委托律师来进行诉讼。因此,律师还应该查清楚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谁。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实践中一些单位的真正行使权力的人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不是同一人。如果根据章程已经决定了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但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律师还应该要求该单位提供变更的文件,向法庭作出说明,同时督促单位尽快办理变更手续。


原告律师应该查清自己当事人的底细,当然更应该查清对方当事人的底细。人民法院立案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律师要明确被告是谁,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是自然人,要明确姓名,准确地讲应该明确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要使用乳名或者别名;年龄、职业尽可能查清,查不清不妨模糊些;住址一定要查清楚,住址不清,会影响人民法律文书的送达。如果是单位,则必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把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作为被告。要明确该单位的全称,明确该单位注册的名称。要明确该单位的住址,如果登记注册的住址和实际的住址不一致,应该以实际的住址为准。律师可以利用网络查询系统了解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档案。


能一口气读完的「初阶律师行动指南」

确定法律关系

在调查清楚纠纷的基本情况之后,律师就可以开始进行法律分析了。我们平常说打官司要有理有据,这据当然是证据,这理自然是法理。律师在完成证据的调查工作之后,就应该依据事实探讨法理了。老百姓要打官司自有百姓的道理,但百姓的理终归是百姓的理,百姓的理简单、不成体系,有时候还是歪理。百姓知道自己的理终究摆不上台面,于是就花钱请律师去法庭上讲理,把百姓的理变成法理。诉讼的胜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对事实的法理分析。理讲对了,就是个别法官心里真有点“小九九”,在真理面前毕竟有些底虚;理讲错了,再遇上“葫芦僧”法官,案子自然成了“葫芦案”。


律师对纠纷的法律分析的关键是找对纠纷的法律关系。只有在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明确案件的主管,才能明确适用的法律,最终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确定法律关系的第一步是分清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这一步直接影响到案件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一点也含糊不得。


在确定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下一步则是依据民法理论来确定属于哪种民事法律关系。这就看律师的民法功底如何了。人们说民法博大精深,此言不虚。庸医把所有的发烧都诊断为感冒,一律予以退烧处理。如果你把民法看简单了,所有的纠纷都拿民事法律中有限的条款去套,说明律师功底还有些肤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


律师应该在掌握民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这个司法文件,深入理解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征,从而对当事人所诉争的法律关系准确地定位。律师只有在正确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相应地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对纠纷的把握才能正确。


有时候在一个纠纷里不仅仅存在一个法律关系,而是交错着几个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必然存在一个主要的法律关系,律师只有正确确定这个主要的法律关系,才能理顺其中的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和确定当事人是密切相关的。只有首先是某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才能成为纠纷的当事人。如果某人根本就与他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律师凭着感觉或者自己想象的法律关系硬把他扯到诉讼中来,使得他又是请律师又是劳神费钱,这个人会恨律师,律师也可能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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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诉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等具体的判决。因此,诉讼请求应当与诉的种类相一致。如果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法院确认在原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是形成之诉或者变更之诉,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在《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主要方式中,其实主要是针对给付之诉的规定。但具体到某一类纠纷,法律特别规定了具体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适用于侵权纠纷的法律责任,未必适用于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未必适用于侵权纠纷。总之,实体法针对每一种纠纷,都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律师应该认真学习,深入掌握。律师应该正确选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避免提出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方式,避免错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在给付之诉中,律师在确定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后,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程度问题。涉及程度的主要是赔偿损失的程度,其他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尽管也涉及程度,但其实无关紧要。赔偿损失则不然,要求赔偿的额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多少,因此,律师应该谨慎为之。有些案件原告的经济损失在立案前并没有确定,需要在法院受理立案之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来确定具体的数额,可以先估计一个大致的数字,写在诉讼请求中,鉴定后再根据情况决定增加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来变更诉讼请求。


一些当事人喜欢狮子大张口,把赔偿的数额尽可能往上写。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把市场上砍价的经验用到了法庭上,想着我多要点,你拦腰一刀砍去一半,剩下的也能达到目标。更有些人,喜欢炒作,要么赔偿金要得极低,写上“一元钱”,意思意思;要么赔偿金要得极高,动辄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其实,作为律师应该实事求是,应该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合理估计可能获得的赔偿。可以适当地提高一些赔偿要求,但不能过分。如果最后判决的赔偿数额,还不够支付诉讼费,未免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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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律师必须考虑的问题。其实,对该问题的考虑在律师接案时就应该引起律师足够的注意。不然,当事人交了钱办了手续,陪着你跑前跑后折腾了一圈,你才说诉讼时效过了,担心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当事人会认为律师在折腾人。律师一定要念好诉讼时效这本经。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大;超过诉讼时效的,律师就需要与当事人一起找出中断的事由,把时效续上。千万要注意,若当事人委托时在诉讼时效之内,但律师没有意识到必须立即提起诉讼,拖拖拉拉磨磨蹭蹭,等到写好诉状起诉时,发现诉讼时效正好过了。这个责任就全在律师,当事人可能会要求律师赔偿。《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律师应当谙熟《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各种规定,避免因自己的理解错误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续诉讼时效的办法就是找到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向对方主张过权利。证据最好是书证、对账单或者发票什么的,最好为对方当事人书写或者有对方的签名。现在有些人赖账的办法就是设法拖过诉讼时效,无论如何不给你留文字东西。


有时候,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主张权利的过程,特别是一些债务纠纷,当事人当初未必想到打官司,也没有想到刻意留下些文字做证据。这种情况下,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官司不是不可以打。不可以打,是因为如果被告明白诉讼时效的意义,拒不承认你主张权利的事实,法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诉讼请求;可以打,是因为也许被告就不清楚诉讼时效是什么,或者不愿意睁着眼睛说瞎话,对原告主张权利的事实当庭予以承认。被告不提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律师认为诉讼时效超过了,又没有证据来证明中断的事由,律师在讲明各种可能性以后,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最后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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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大多数纠纷中管辖法院不仅仅为被告所在地,还可以是其他法院。可以理解,许多当事人都希望在自己的地盘上打官司。律师应该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尽可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立案。


看看如此多的有关管辖的司法解释,就会知道确定管辖是挺麻烦的事。律师应该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及司法解释加以深入理解,在掌握管辖理论的基础上正确选择法院。如果案件本不应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律师牵强附会硬在原告所在地立案,被告一旦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就得移送。这样的做法只会浪费时间,是不可取的。至于有些律师,只会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代理诉讼打官司,于是千方百计把案子立在当地,甚至采用一些手法立假案,把真正的被告作为第三人扯进诉讼,更是不可取。新律师绝不可以学此类歪门邪道。


每个省份的级别管辖略有不同,如果到外地起诉,律师应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当地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能立到较高一级法院的,不要往低一级的法院立。高级别的法院相对法官素质比较高,判决时受到的人为干扰也许比较少,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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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的基本格式

考虑清楚上述问题,我们就可以提笔撰写起诉状了。尽管法律规定可以口头起诉,但实践中没有一个法院愿意接受口头起诉。因此,必须撰写起诉状,特别是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为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是律师的当然义务。


起诉状的名称为“民事起诉状”,不要单写“起诉状”,也不要写“经济起诉状”。不加“民事”二字有些简单,另用“经济”则属多余。把纠纷分出经济是否恰当且不论,诉讼程序则绝对没有经济诉讼法。现在已经将法院全部的经济庭改为民事庭,不存在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之分,因此,以后更不应该有“经济起诉状”了。


题目之下是当事人。原告、被告如果是自然人,有几个事项是必须要写清楚的,姓名自不必说,写明出生年月日,是为了表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如果是未成年人,则必须有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另一项是住址,填明地址是送达法律文书的需要,有时候需要分清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现在人员流动频繁,写上户籍所在地,但实际没有居住在此,将影响法律文书的送达。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必须按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写明全称。住址也应该是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登记的住址。如果实际的住址变更,但没有到行政机关做相应的变更,则应该写实际的地址,不然会影响到法律文书的送达。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应该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该是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登记的人。如果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职务,更换为他人,必须有相应的文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不必列年龄、住址等,只需要一个职务足矣。


诉讼请求应该简单明了。注意不要把不同的诉讼请求列在一起,如同一个请求里又有赔礼道歉又有赔偿损失。诉讼请求应该具体,如赔偿损失的确切数额、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诉讼请求的用词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赔偿”和“返还”,用“赔偿”的场合一定用“赔偿”,用“返还”的场合一定用“返还”,二者不可混用。“返还”“赔偿”“支付”“补偿”等用词,都有固定的适用背景,律师一定要准确使用。律师应当养成这样的习惯,写任何一个诉讼请求的时候,都找到某法律支持该诉讼请求的具体条款,严格使用该条款的用词,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在被告众多的诉状中,诉讼请求一定要和具体的某个被告相联系,请求每个被告承担各自不同的民事责任,一定要写清楚。常见这样的起诉状,罗列了甲乙丙三个被告,但在诉讼请求中则只用一个“被告”词,无法区分被告甲承担什么责任,被告乙和被告丙承担什么责任。人们习惯于在最后一项写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但我个人认为这一项完全可以省掉。严格来讲,诉讼费的承担方式是诉讼法所规定的,由法官根据判决的结果确定,不必由当事人请求,也不属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事实和理由部分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即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在起草诉状时应该有意识区分开。事实部分实质上是一篇简单的叙事文,应该具备叙事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之所以说它是简单的叙事文,是因为叙事不能用倒叙、插叙等手法,最好按照事情发生的时间顺序平铺直叙,也不要运用比喻、象征、夸张、拟人等手法虚张声势,甚至连修饰语也尽量少用,只要事情的大概过程,不要细节的描绘。如果律师有文学才华,可以去写诗散文小说,但不要把它运用在写起诉状上。质木无文也许是起诉状的最好风格。叙述事实的内容一定要繁简得当,能够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一定要写清楚,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则应当省去。对事实的详略感觉,年轻律师需要读大量的资深律师起草的起诉状逐步养成。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律师对某些事实把握不清的时候,一定要在起诉书中回避,否则律师胡写,对方认可,就构成了证据规则中的自认。


理由部分要简单、明了。没有必要洋洋洒洒展开论述,这是法庭辩论中的事,律师只需要根据以上叙述的事实讲出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包括所依据的法律即可。如果是合同违约,只需要说: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故意不履行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特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合同无效,则应该说: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应该返还由此取得的财产,且由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被告,因此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侵权纠纷,则应该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应当停止侵权,并因此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此,理由部分其实讲的是结论,是原告对本案的基本认识。至于为什么能从事实部分得出这样的基本认识,则不属于起诉状中的事,留待法庭辩论中再发挥。但是对诉讼请求中的每一个请求,需要在这一部分讲出你的依据来。针对每一个被告,律师需要讲出把这个主体列为被告的理由,要求他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特别是被告众多的起诉状,每个被告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就应当在理由部分写出要求不同被告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所有理由的阐释应当在案由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是同一个体系。有些律师概念不清,常常在一份起诉状中既引《合同法》,又引《侵权责任法》,思路不清,适用法律就会相互矛盾。坚决避免的一种情况是,写完事实部分后不写理由部分,这样做导致的结果是法官不知道你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就失去了影响法官的一次机会。更可怕的是你自己就没有想清楚,自己就不知道怎么写。在起诉状中写理由也是为了律师自己能厘清思路。


事实和理由之后,另起一行写:此致某某人民法院,即管辖法院。最后的落款为具状人某,亦可写原告某。还有年月日。

在法院印制的规范空白起诉状上有证据一栏,要求罗列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原告立案的证据少,可以附在后面。如果证据多,律师可以另行起草一份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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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起诉状写好之后,最好让当事人过目,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防止事实的描述出现错误。当事人看过没有异议之后,就可以打印了。律师向法院递交的诉状,最好用电脑打印整齐,并由律师亲自校对。校对时应当特别留意起诉状中涉及的时间、地点、数字、姓名、法律条款等关键字词,尤其是诉讼请求中的数额,点对小数点,不要写错请求金额数字后的人民币面值。例如,100万元人民币,漏写了“万”就变成了100元人民币。一般情况下“人民币”三字可略去,但起诉状中涉及外币的则必须加上。有些事情不能完全放手让他人去做,必要的检查不能少。确保起诉状没有错误,再去打印。


起诉状打印的份数随被告人数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但其中有些是不变的:律师自己留一份,当事人留一份,法院一份。打印好起诉状之后,如果是自然人的起诉状,律师应该让原告在每份起诉状落款处亲自签字。如果当事人连自己的姓名也不会写的,可以捺手印或者盖名章,但律师不能代签或者让旁人代签。如果是单位的起诉状,盖上单位的公章即可。有的私营企业老板名下公司甚多,公司的公章一抽屉,办公室员工不负责任随手取个公章就盖上,导致起诉状末尾所盖公章与起诉状中所述起诉人名称不符,这样的笑话我就遇到过,一定要注意。


原告如果是个人,应该将身份证复印一份;如果是单位,则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一份。


再准备一些证据的复印件,足以说明纠纷的存在以及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了。法律要求原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没有要求把所有的证据在立案时都提交法院。至于什么是相应的证据,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凭自己对案件的把握,事先准备一些证据用于立案,但把全部的证据备用。立案庭的法官需要什么,律师随手就递交过去,避免来回跑得麻烦。


在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就可以去立案了。既然接受代理,立案就是律师的事。律师带齐材料,可以直接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的手续。正常情况下,如果立案很顺利,立案庭收下材料进行审查后,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诉讼费一交,立案的任务就完成了。需要提醒一点:现在每到年底各级法院忙于结旧案,此时立案可能比较困难,但这种现象也许将来情况会改变。


有时候,立案庭的法官会要求补充一些证据,也会对起诉状不符合格式的提出修改要求。如果法官的要求是正确的,不妨根据法官的要求去做。如果立案庭的法官经过审查之后告知不予立案,并向律师或者当事人阐释了不予立案的理由,律师应该慎重考虑法官提出的理由。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有明文规定,律师应该熟悉这些法律。在法官提出这些理由之后,律师就应该重新对本案进行分析研究,考虑法官的话是否有道理。如果没有道理,是立案法官的认识错误或者有意阻挠立案,律师应该据理力争,坚决把起诉状递交法院,并要求在接到起诉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有裁定不予受理的权力,但绝没有不接受起诉状的权力。


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会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在互联网上有各种诉讼费计算器,输入起诉的金额,很容易就得出诉讼费的数额。律师应该帮助当事人依据收费标准核实法院要求交纳的诉讼费的数额。核实无误,则督促当事人按期交纳,不要耽误期限;有误,则和法官说明,要求予以更正。如果法官坚持要按错误的计算收费,律师也没有任何办法,因为法律就没有规定原告可以拒绝交纳计算错误的诉讼费。不按法院要求的数额交付,法院就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0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享受司法救助的可以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律师应当知道可以享受司法救助的十四种当事人的条件,及时向当事人提出申请司法救助的建议。如果当事人符合缓交、免交、减交诉讼费的条件,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撰写申请书。该申请书主要阐述两大理由:一是充分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经济确有困难。简单可以概括为有理但无钱。律师还应当为当事人收集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提交法院。


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法官提出意见,再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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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和先予执行

在律师的头脑中应该有诉讼保全这个概念。现在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大问题,许多当事人尽管拿到了判决书,官司也赢了,但诉讼的结果却一直得不到实现。于是财产保全就成为确保执行顺利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律师在对被告方考察的过程中,就应该时时刻刻想着对方有哪些财产,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些当事人在决定是否起诉时,重在考虑对方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能通过财产保全将对方的财产查封,就值得提起诉讼。没有财产,即使官司打赢了,也是一张白纸,当事人就不愿意再花诉讼费和律师费。


律师在起诉之前就应该仔细了解被告的财产状况,了解在银行的账号及存款,了解有哪些不动产,有哪些动产,有哪些知识产权,甚至还要了解被告有哪些到期应得的收益,对第三人有哪些到期债权。如果只是些不动产,一般也不必着急去申请诉讼保全,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强制执行也不迟,但要注意当事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动向。如果有动产,如汽车之类,可以考虑在立案以后申请诉讼保全。如果发现银行存款,或者可以立即转移的动产,或者被告马上要转移处分财产,律师就应该及时向你的当事人提出建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律师要帮助当事人起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在申请的理由里首先要简单陈述双方的纠纷过程,并指出自己的理由,达到让法官认为你官司会赢的印象。其次要阐释清楚“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详细理由。并向法院提供担保,愿意承担因申请错误导致的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有不动产、存折之类的财产,可以拿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如果自己没有财产,社会上也有专门提供担保的公司,但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因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措施,因此律师也应该高度重视。知道紧急情况出现后,律师应该停下手头的其他工作全力以赴处理这件事。尽快写出申请书,如果手头没有打印设备不妨直接手写,准备好担保的材料,如房产证、银行存折之类。立即到法院的立案庭递交材料,要求法院尽快作出裁定,同意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但如果情况真正紧急,根本不可能等两天,到48小时的时候,恐怕财产都已经转移了。如何让法官能够及时地作出裁定,及时开始执行裁定,恐怕还需要律师说服法官的功夫和律师的魅力。


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之后,律师的工作还没有完。律师还应该承担起为法官指路的义务,尽快把执行裁定的法官引到财产所在地,看着法官执行了裁定,该贴封条的贴封条,该扣押的扣押,该冻结的冻结。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陪着法官,但不要多嘴,说三道四,不然对方当事人会反感。在执行保全裁定的过程中,常常可能出现冲突,律师不可随意冲上前去出头。当事人在阻止法官时还有些畏惧,换成律师,畏惧便少了许多。法官打不得,律师就未必了。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律师应当立即着手立案事宜,尽快办理立案手续,切忌一开始不着急,想着反正有30天时间,不会耽误,万一中间出个什么意外,会非常着急。


我倒奉劝律师不要轻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果不是确实情况紧急,人民法院也不会接受申请。但如果确实情况紧急,律师往往也是刚接触案件,匆匆翻翻材料,在没有仔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急急忙忙下结论,恐怕未必能准确把握。如果保全申请错误,或者最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申请人就得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律师恐怕就有责任。


因此,正常情况下还是采用诉后的财产保全。在立案之前律师对案件已经有了充分的把握,证据材料也已经齐备,如果律师把握正确的话,败诉的概率也比较小,申请错误的概率也相应小。况且,在立案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也不见得误事。如果对方在知道起诉后要处分转移财产时,律师也可以以情况紧急为由,要求法院尽快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裁定被执行以后,律师不要以为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一些被申请人或者千方百计找关系疏通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或者想方设法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因此,律师还得多留个心眼。如果察觉法官有解除财产保全的意思,律师要了解准备解除的原因,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转移、隐匿、出卖、毁损财产,应该及时向法院报告,督促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行为。


上文所讲的保全,主要是财产的保全。其实,除财产保全外,法院还可以责令被告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保全的范围。


许多当事人头脑中有保全的概念,律师即使没有想到,当事人也会提醒律师要求申请保全。但先予执行则未必每个当事人都知道,需要律师提醒。对于特殊案由的诉讼,律师应当想到采取先予执行的手段,尽早追索回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以及劳动报酬,以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除这两类案由外,法律还规定了情况紧急也可以申请先予执行,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0条详细规定了“情况紧急”的情形,但实践中适用的并不是很多。律师如果建议当事人适用情况紧急申请先予执行,除考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更关键的需要考虑“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如果律师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以上事实,也许法官会考虑。


能一口气读完的「初阶律师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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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一口气读完的「初阶律师行动指南」



“本书名为《实习律师指南》,其实并不局限于实习律师,而是写给年轻律师读的。开始律师实习,不妨加个班,熬个夜,一口气将本书读完,就大体知道了当律师是怎么回事。但仅靠这一次的阅读远远不够,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经验的体会。经是经历,验是验证。老师传授的知识,学习者只有自己经历了,自己验证了,才能变成学习者自己的能力。没有经过验证消化的知识,依然是知识,即使记在了脑中,仍然不是学习者的能力。因此,第一次的阅读仅是掌握知识的过程。之后,需要边阅读,边验证,边实践。我提出“阅卷三步法”:全文浏览划重点,时空纵横大事记,正反对比找差异。知识点非常容易记忆,但是否实用,就需要去验证,需要去实践。按图索骥做上几次,才能够领会掌握,才能变成自己的能力。今天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妨在出发前翻翻本书,简单记一下会见的要点,你就知道见到犯罪嫌疑人该问什么话,不该问什么话,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下次再去会见,心中会更有数。如此不断地实践验证,书中的知识就变成了你的能力。我真诚地希望,在最后扔掉本书之前,不妨再读一次,同样的段落,同样的话语,由于你阅历的增长一定会有新的收获,新的感悟。大道至简,如果最后能领悟出几条简单的道理来,外化为行动的指南,包括本书在内的所有律师实务之类的书就可以扔掉了。”


—— 薛晓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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