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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地账务纠纷找哪些律师,关于工地账务纠纷找哪些律师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23:52:04

马汉学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案例2号:

王*治诉曹*益、甘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县*局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相关法条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曹*益挂靠甘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环县*局环江河道整治工程五标段。

由于曹*益一无技术、二无设备。于是,他找到王*治合伙入股共同开发该工程,双方商定各出资50万元,作为前期投入,待首笔工程款下来后返还。工程所得利润对半分红。

2012年2月7日,经协商由有施工经验的李*龙任施工队长,王*治先借资40多万元安排开始施工,施工机械全部由王*治和李*龙调来,项目经理由王*治担任,工地会计由左*林担任,曹*益负责帐务结算且安排其兄曹*峰等五人负责出纳、发票保管等。

为方便施工机械加油,经双方协商同意,王*治投资75000元购买加油车一辆。

开工约十几天后,曹*益仍然没有按照约定将投资50万元投入工程中,曹*益领取工程预付款100多万元,在结算时名义合伙人曹*峰却将此款以个人入股账进行结算。且没有如先前所言偿还王*治40万元垫资款。

工程于2012年5月1日竣工,甘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环县*局的实际结算款为525万元。

2012年5月5日,曹*峰代表曹*益与王*治结算。王*治应得工程款830870元,其中,股份账为392355元,机械费438515元。

另合伙期间该工程使用王*治加油车两个月,按市场租赁价,曹*益应付4万元租赁费(当时未结算)。

由于曹*益违反合伙约定,没有退还王*治的垫资款。在工程竣工后,曹*益拒不提供整个工程决算,没有给王*治给付工程款及入股利润分红款,致使王*治承担高利民间借贷,造成利息损失248000多元,应由曹*益承担。

2013年4月7日,王*治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曹*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给原告股分利润。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曹*益返还原告工程垫资款870870元;

3、判由被告曹*益因逾期返还垫资款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48000多元 ;

4、判由被告曹*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曹*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只是我们之间工程款未结算清楚。经我与原告2013年5月13日结算,我应向其支付工程款420000元。

审理査明,2011年12月,被告曹*益用甘肃九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从环县*局承包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河道整治工程,原告与曹*益共同合伙开发该工程。2012年5月5日工程结束后,被告环县*局将工程款全部结算给被告甘肃九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九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后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曹*益。2013年5月13日,经原告王*治与被告曹*益结算,被告曹*益应向原告王*治支付工程款41256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环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

一、由被告曹*益于2013年6月13日前向原告王*治支付工程款412565元。

二、案件受理费14870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被告曹*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马汉学律师为本案中王*治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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