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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找律师多少,名律师带你打工伤赔偿官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23:09:30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从事高空作业,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18日因被申请人操作过错,导致申请人左环、小指等严重受伤,申请人随即被送往贵阳XXX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过贵阳XXX骨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


1、左环、小指开放性外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2、左小指中节开放性骨折;

3、左环指近节、中节开放性粉碎性骨科。


申请人住院刚做完手术,被申请人就拒绝支付医疗费,申请人没有医疗费被迫无奈只能在未达到出院的情况下办理出院,2019年5月21日申请人出院后病情不稳定,没有药物继续跟进医治,只有自己默默的承受病痛的折磨,至今申请人的手指等都还是疼痛的。


何帆律师:工伤后公司只愿意赔3万,律师代理索赔10万余元


住院时间为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1日,共计3日。申请人受伤之后,2019年6月,被申请人拿着拟好的《劳动用工合同》,与申请人补签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委托贵阳律师何帆向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办案经过


何帆律师接受申请人张某委托后,详细了解整个事故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张某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等情况,向申请人张某告知,被申请人是在张某受伤之后才给张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赔付的。张某于2018年12月到公司上班,张某于2019年5月18日受伤,公司是在6月份才买的工伤保险。


何帆律师:工伤后公司只愿意赔3万,律师代理索赔10万余元


2020年10月28日,经张某代理人何帆律师联系贵阳社会保险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按照目前的政策文件,这种情况保险基金是不予赔付的,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该由公司赔付给张某。律师按申请人张某的要求积极帮助申请人张某收集、固定证据,尽快立案仲裁,最终仲裁委判决公司赔付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52.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622.50元、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18622.50元、工资¥17506.0元;


附: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关于张某申请仲裁贵州XXX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何帆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质证等,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求予以采纳为谢。

一、被申请人是在张某受伤之后才给张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赔付的。

张某于2018年12月到公司上班,张某于2019年5月18日受伤,公司是在6月份才买的工伤保险。2020年10月28日,经张某代理人何帆律师联系贵阳社会保险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按照目前的政策文件,这种情况保险基金是不予赔付的,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该由公司赔付给张某。


二、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给张某在试用期内及试用期外购买社保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约定时间超过法律规定。


①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也必须给张某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②公司在张某受伤后拿给张某补签的《劳动用工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合同中的合同期为2年,按照上述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被告辩称是特殊行业需要技能培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并且这也不是特殊行业。


三、张某是2020年7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


①因为公司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给从4月开始就待工等待公司安排合适工作的张某安排工作,所以张某提出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通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应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②公司从2020年7月开始就没有再给张某购买社保,也能够证明张某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实在2020年7月,所以从7月开始就没有给张某购买社保了。


四、张某月公司为8000元,公司一直未足额支付,并且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10月14日,张某从2019年6月又继续在公司上班,一直未停工,上到2020年4月,所以停工留薪期待遇应该与张某的工资并存,而不是只支付其中一项。


张某对公司提供的工资账单真实性认可,但公司一直未足额支付工资,目前拖欠了很多工资,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可以看出工资平均为7924.875元,恰好能说明张某说工资为8000元的真实性。


关于差旅费公司只支付了从XXX骨科医院到公司的,另外两个医院的公司没有支付。


综上:张某主张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此致


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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