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亥年末,庚子年初
一场新冠肺炎疫情闯进了我们的生活
封城、隔离、战“疫”情……
这些关键词成为我们2020年的“初体验”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
我们看到了无数令人感动的故事
和值得铭记的身影
然而
在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时刻
有些人却“利”令智昏
混水摸鱼地发起了“疫情财”
他们哄抬物价玩起请君入瓮
更有甚者,不惜违法行骗坑人
让消费者备感——
“一入陷阱深似海,捶胸顿足悔不该”
怎一个恨字了得!
莫急!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
我们为大家呈上一波漫画
曝光涉“疫”消费的五大陷阱
并且特别邀请到专业贴心的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帮您识破骗局的真面目
让消费者维权不再雾里看花
破局,走起!
陷阱一
假口罩是我的“真面具”
一波操作似流水,面不改色心不跳。
待到钱入口袋时,他在屏幕后面笑。
疫情期间,口罩作为稀缺资源,出现了“一罩难求”情况。有许多不法分子趁机在网络上出售假冒伪劣、不具备防护能力的“问题口罩”欺骗消费者,并从中获取暴利。
破局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廖翀:
一、制造、出售假口罩的行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口罩属于防护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问题口罩”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根据销售金额定罪量刑,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可入罪,最高法定刑可至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消费者如何在购买渠道等方面鉴别这些不法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口罩时,对于购买的渠道,需要重点鉴别如下事项:
1.结合工作生活需求和口罩选购指引,通过正规途径、正规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
2.不轻信网络、朋友圈等渠道的销售信息,不要点击来源不明或陌生号码、网站发送的购买网址、链接等。
3.在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前,向销售商家索要生产厂家、产品注册证号等信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验。
陷阱二
左右“圈钱”羊毛可以两头薅
刚让房东免房费,又把租户腰包掏。
借着疫情狂忽悠,左右圈钱耍阴谋。
疫情期间,各大租房APP开始减免租金,但有一些租房APP却开始两头薅羊毛:一方面要求因为疫情影响,让房东免除2月份房租;另一方面,却未给租客免租,不少租客表示无法回出租房,却仍要继续缴纳房租。
破局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丽施:
一、租房APP有权利要求房东减免房租吗?
如租房APP和房东在合同中设置了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可解除合同或者可减租,则租房APP有权要求减免租金。否则,单方面要求房东减免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其要求房主免租,却不给租客免租,是否属违法行为?
该租房APP要求房东免租,却不给租客免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首先,租房APP作为中介申请房东减免租金,原则上是为租客申请的,但却故意隐瞒且要求租客按约支付租金,有非法占有租金的目的。如果数额较大,或涉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较小,或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
三、租客面对不能回出租屋居住,却仍要缴纳房租的情况,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能否减免租金要看疫情发生与租客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如租客因被隔离或受到出行管制,致使其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租客有权要求房东依照公平原则减免其在隔离期间的房租。反之,租客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更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如果因不可抗力为由申请减免租金,应当及时通知房东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以减轻可能给房东造成的损失。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应保留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函件、邮件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的方式做证据保全。
如租客认为其符合减免租金的规定或者合同中有约定,而房东拒绝减免租金,且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及时通过诉讼解决。
陷阱三
一则航班取消信息引发的骗案
温馨提示战疫情,骗你航班已取消。
一通电话全搞定,卡内余额向外飘。
近日,董先生收到了一则短信,信息显示由于疫情导致航班取消,董先生立刻拨打了短信提供的电话办理手续,并进入骗子设下的连环陷阱,导致卡内余额被全部转走。
破局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翰宁:
一、不法分子窃取用户隐私、网络实施诈骗的行为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不法分子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行为,应依法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其利用疫情诈骗,是否属于加重情节?董先生该如何追回被骗的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其利用疫情诈骗,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董先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有关机关侦破案件,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赃款、赃物。
三、有哪些方法可以识别和避免这种网络诈骗?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无论骗子如何花言巧语或危言恐吓,一定要记住“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 ”, 一旦遭遇诈骗,要及时拨打110报警。
陷阱四
给个二维码 我能拥有世界
疫情期间上网校,看着网课点红包。
扫码消费连环扣,人在家中钱没了。
疫情期间,学生小雪在用妈妈手机看完网课视频后,发现并进入追星QQ群,参加了群主组织的“红包返利”游戏。小雪用其母亲的手机扫码支付300元后,对方以需要支付押金、再支付多返利等理由,先后诱使小雪继续扫码转账支付14次共近3万元,以各种理由拖延“返利”。这时,小雪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破局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侯忠群:
一、制造骗局的组织或个人应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本案QQ群主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非法骗取金额将近3万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若群主明知小雪是未成年人,仍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的规定,诈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网课后附加相关诈骗链接,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增加《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受害人如何才能追回被骗的钱财?
1.受害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网课诈骗链接、QQ群返利游戏截图、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与案情有关信息进行截图固定。
2.及时与转账银行联系,寻求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
四、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甄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1.家长应当注重培养未成年人健康的学习娱乐习惯,加强对未成年人手机使用和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的监管。
2.教育未成年人提高自防意识和甄别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轻信网络“福利”,不要轻易将自己或家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等家庭、个人资料泄露给他人。
陷阱五
“小霸王”牌培训机构现江湖
防控疫情不出门,遥望培训空兴叹。
申请退款几回合,霸王条款挡在前。
疫情期间,有许多人报名的健身、瑜伽等课程还没开始上课就被搁置了。消费者要求退款但被培训机构拒绝,并要求如果退费必须支付“手续费”等。还有的培训机构以转为线上课或延期培训等为理由,同样拒绝退费。
破局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翰宁:
一、因疫情导致培训机构无法正常营业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吗?
因疫情导致培训机构无法正常营业提供服务,属于因疫情导致培训目的无法实现的,依据公平原则,消费者和培训机构都可以平等地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该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学费。
二、在消费者还没有开始接受培训服务的情况下,培训机构有权要求消费者退款需支付“手续费”吗?
在消费者还没有开始接受培训服务的情况下,培训机构要求消费者退款支付“手续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格式合同中约定了此种情形的“手续费”属于“霸王条款”,依据合同法应属无效。
三、培训机构单方把课程从线下变为线上合理吗?消费者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培训机构将已缴费课程改为线上课程,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属合理;如培训机构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属不合理。消费者和培训机构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选择解除合同退还学费,或选择变更培训合同内容,如延期培训、置换课程等。对于某些培训机构借故拒不退费、强制变更课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保留相应证据,如缴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实,无论是在疫情防控期间
还是在日常生活中
面对不法分子五花八门的行骗套路
如果维权渠道不畅就会造成
消费者投诉无门、忍气吞声
更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小伙伴:借我借我一双“法律”的慧眼吧,让我把这套路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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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实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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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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