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在工地上工伤改找啥样律师,工地工伤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17:18:48

出来农村来到城市打工,又没什么文化,跟着包工头在工地干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保,一年到头赚点辛苦钱,这是很多农名工朋友的真实写照。如果不小心在工地上干活受伤,包工头不负责任也没钱,找工程方又被拒之门外,此时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一般来说农民工与工程方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与包工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是被包工头聘用从事劳务的,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那农民工与谁都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怎么认定工伤呢?

包工头一般承包的是承包方的部分工程或者挂靠,而这种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应当由违法分包人、转包人、被挂靠人(即,把活承包给包工头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但可以要求上述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