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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律师函的个人信息在哪里找,发律师函的个人信息在哪里找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15:40:55

潇潇和茹茹本来是

一对亲密无间的好闺蜜

好闺蜜之间

闲置的物品互相赠送

说来也是人之常情

但两个人突然“撕”了!

为了送出去的东西

两人发律师函、对簿公堂!

究竟怎么回事?

搬家时

送给闺蜜一些个人物品

2021年5月

潇潇准备重新租个房子

但家里还有很多个人物品不想带走

于是,她联系了闺蜜茹茹——

她被闺蜜告上法庭 聊天记录公开

当晚

茹茹到潇潇家搬走了一些物品

但是,问题来了!

几个月后

潇潇从朋友口中听到

茹茹在背后评价她

“人傻钱多”!

潇潇越想越生气

要求茹茹退还

从自己家里拿走的东西

她被闺蜜告上法庭 聊天记录公开

同时,潇潇还委托律师向茹茹发送了一份律师函。收到律师函后,茹茹联系潇潇,要求潇潇提供地址,但潇潇表示不接受茹茹已经使用过的物品。

此后

潇潇起诉到法院

要求茹茹

赔偿其财产损失5000余元

潇潇表示:

交给茹茹的所有物品都是让茹茹义务保管的,不是送给她的。

茹茹辩称:

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而是赠与关系,并确认从潇潇处取走的海蓝之谜精粹水、面膜、鱼子精华水、瑜伽垫、饮水机等10余件物品,其中面膜、洗衣液、瑜伽垫无法返还,其余物品自愿返还潇潇。

两人对于化妆品的用量、价值

也争执不下

潇潇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

向法庭提交了

一份网络购物交易截图

法院判决

无正当理由撤销该赠与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记录,可以认定潇潇因搬家无法带走部分物品,故表示让茹茹拿走这些物品。结合茹茹自行挑选、潇潇未进行打包等细节,亦可判断双方并未形成委托保管合同关系。

据此,应认定潇潇已将案涉物品无偿赠与茹茹,茹茹自行挑选后取走物品亦表示接受了赠与,依法该赠与关系已完成交付,案涉物品权利已经转移至茹茹。

此后,潇潇既无正当理由撤销该赠与合同,亦无权主张茹茹赔偿相关物品损失。据此,法院驳回了潇潇的诉讼请求,若茹茹自愿退还潇潇部分物品,双方可自行处理。

法官释法

为何无权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658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潇潇因搬家无法搬走所有物品,向茹茹表示自己带不走的东西可以送给茹茹,聊天记录字面意思无法得出委托茹茹保管的结论。庭审中,潇潇也确认,所有物品其本人并未打包,茹茹取走的物品亦由茹茹本人挑选,从这些细节也可以看出双方并无委托保管的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茹茹从潇潇处取走的物品属动产性质,自茹茹取走该物品时,已完成交付,权利转移至茹茹,此后,潇潇无权要求撤销赠与,即无权要求返还相关物品。潇潇主张茹茹赔偿所谓代为保管财物的损失自然没有相应依据,茹茹如自愿退还相关物品,可以双方案外自行协商。

小编只想说:

要做真闺蜜,还是塑料姐妹花

全由交往双方自己决定

诚信待人

以真心换真心

友谊的小船才不会说翻就翻

转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来源: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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