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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05:34:22

来源:和讯网

打算靠“内部消息”炒股的三名紫光高管,都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三人分别是紫光软件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军、紫光软件财务经理刘志军、清华紫光(广西)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梁琦,因听信了所谓的“内部消息”,虚开3.98亿元承兑汇票拟炒作“南宁百货(600712)”,不仅没赚到钱,还被法院判刑。

紫光高管伙同湛江集付通法人挪用资金,虚开4亿汇票质押炒“南宁百货”惨亏

日前,和讯网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梁琦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3年半,刘志军犯挪用资金罪获缓刑1年。同紫光3名高管共同作案的还有新疆上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刘向宇、湛江市集付通金融原法人梁军。另据此前报道,李军犯挪用资金罪获刑4年。

虚开4亿汇票质押炒股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梁琦、梁军伙同李军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000931)东路1号院2号楼×室,利用李军担任被害单位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以虚构采购合同的方式,违规开具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50余张,并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后套现用于买卖股票牟利。

李军供述,2017年7月,其违反公司审批规定,制作虚假的采购合同和采购合同解除协议,以紫光软件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52张、金额总计3.98亿余元。梁琦、梁军采用质押汇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炒股。

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刘向宇提供其股票账户辅助李军等人用于买卖股票;被告人刘志军辅助李军违规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伪造银行电子回单用于应对被害单位审计审查。

梁军表示,其主要负责进行股票操作,提供南宁百货股票的信息,按照约定,其收取梁琦股票收益的10%作为分成。2017年10月,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其将刘向宇账户内的南宁百货股票清仓后亏损50万余元。

根据梁琦的供述:2017年2月,其告知李军有南宁百货股票的内部消息,可以通过融资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后投资获利。同年4月,其和李军、梁军、刘向宇商定以紫光软件公司的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其和梁军在保证不实际承兑的情况下找质押放款公司将资金周转出来,然后建仓投资南宁百货股票,获利后几方进行分配。

紫光高管伙同湛江集付通法人挪用资金,虚开4亿汇票质押炒“南宁百货”惨亏

同年7月,梁军的湛江集付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给紫光软件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不将汇票实际承兑的保证,后李军开始以紫光软件公司的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其找内蒙古睿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睿亨公司)进行汇票质押放款,将获得的资金转入刘向宇及几个其他股票建仓账户。

同年10月,上述商业承兑汇票陆续到期,但股票投资没有获利,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内蒙古睿亨公司1600万元,只偿还了1300万元。内蒙古睿亨公司将大部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紫光软件公司,但有6张汇票进行了实际承兑、金额共计950万元。此后,其退还紫光软件公司650万元,但还有300万元没有能力退还了。

共同犯罪 4人获刑

紫光软件财务经理刘志军证实,李军是其直属领导,2017年11月下旬,为了应对公司年终审计查账,李军让其将银行记账单里南宁富得让公司改成其他公司,但还没做就案发了。

2018年4月,梁琦、梁军被抓获,同年5月17日,刘向宇、刘志军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琦、梁军、刘向宇、刘志军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梁琦、梁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刘向宇、刘志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

法院一审判决梁琦、梁军、刘向宇、刘志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3年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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