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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找村委律师,外嫁女找村委律师可以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02:20:53

案情概况

惠州某村民小组的几百亩土地被依法征收,获得了土地征收补偿款,村委会召集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开会讨论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外嫁女”A女士无权获得补偿分配权。A女士于2000年外嫁,但户口一直还在该村民小组。A女士与村委会协商不成,村委自认为是风俗习惯的通常做法,村委认为该分配符合常情,并且村民当中大多受该观念影响,认为该补偿款不该分配给A“外嫁女”。

律师点评

处理“外嫁女”参加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过程中,案件涉及土地征迁补偿,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宪法赋予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后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A女士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虽然出嫁,但户籍一直未迁移,至今仍是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未改变。A女士理应享有该村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其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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